反欺诈骗保|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失业保险待遇,后果很严重,切莫以身试法

2025-05-30 15:4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失业保险是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社会“稳定器”,发挥着“兜底线、保基本、促稳定”的积极作用。

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失业保险待遇,属于骗保行为,一经查实,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典型案例

某省某公司在知晓失业保险有关政策情况下,为正常上班的5人出具失业登记证明,提供虚假材料,协助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经查,该公司与王某等5人解除劳动合同,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然后又重新签订聘用协议书。2015年10月至2017年1月,5人合计骗取失业保险待遇13万余元。

最终,被骗取的失业保险金全部追回,5人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社部门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骗取失业保险待遇金额3倍共计39万余元的行政处罚。

特别提示

在此提醒广大参保人员要依法依规参保缴费、享受各项社保待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切勿以身试法,知法犯法,背上罪名,给自己和家人带来痛苦和灾难。

法条链接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享受条件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责令退还。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失业保险待遇,处骗取失业保险金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我省执行诈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规定:我省办理诈骗罪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确定如下: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6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