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2025年山下湖镇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办法
一、制订背景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推进依法治教,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制度,规范招生入学行为,保证教育公平、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制定2025年山下湖镇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办法。
二、“浙里办”网上报名流程图
三、招生“四类”说明
第一类:户房一致类(原来的“ 户籍类” )
入学对象户籍在学区,户主为父(母),且住房产权所有者 为入学对象本人、父(母)、未成年的兄弟姐妹;入学对象本人、 父(母)、祖父母( 外祖父母)的户籍住房一致且出生申报(简称“ 三代同堂”)。
第二类:有户无房类(原来的“ 户籍类”)
入学对象户籍在学区,但不属于上述情况。“集体户籍、挂靠户籍”不在这一类别。
第三类:有房无户类(原来的“房产类”)
入学对象为非学区户籍,但入学对象本人或父(母)在学区内拥有合法产权住房的。
第四类:无房无户类
符合我市规定入学条件取得山下湖镇相应学校入学资格的(含随迁子女,即原经商、务工类)。
四、其他说明
( 一)关于户籍、房产类入学的说明
1.户口迁入及产权证取得的截止日期为2025年5月31日。
2.拆迁安置家庭子女入学。因城市建设等涉及住房拆迁的适 龄儿童少年,可凭征收安置协议等相应依据,并参照原户籍(产 权房)类入学条件在征收房屋所在区域对应的学校申请入学,也 可在安置地按户籍(产权房)类条件申请入学。具体入学对象以 拆迁安置时相关会议纪要为准。
3.关于“集体、挂靠户籍类” 的说明。属于学区户籍,但户 籍为集体户,或者挂靠在非直系亲属名下的,在第三类招录结束 后,在镇乡(街道)内统筹调配至学额相对宽松的学校。
4.关于以房产作为入学依据的说明。非住宅性房产或小产权 房等,不能作为第三类入学依据。入学对象本人及父母与他人共同拥有住宅房,其共有份额明确在50%及以上的,相应房产可作为入学依据;2026 学年起,非直系亲属以转让部分产权的形式
获得共有房产,不作为入学依据。继续实施“ 三年一户”政策,即以房产作为入学依据的,同一套房产(含共有房产)三年内只 能接收同一户家庭子女就读。
(二)关于特殊群体入学的说明
1.政策性安置对象子女入学。烈士子女、军人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进藏干部职工子女、人才子女及其他入学优待对象,按相应优待政策妥善安排入学。
2.港澳台同胞、侨胞子女入学。根据国家和我省明确的相关政策安排,按“欢迎就读、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一般根据父母(或本人)在学区拥有的家庭产权房或父母一方在学区内经商务工条件统筹安排。
3.随迁子女入学。继续落实以居住证为主要入学依据,为持有居住证的农民工随迁子女100%提供义务教育公办学位。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其父母双方或一方或本人在我市取得居住证的截止时间为2025 年 8 月 30 日。具体工作中可结合父母双方或一方在我市的稳定职业、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时长、居住证取得的长短等综合因素有序安置。在我市缴纳的灵活就业养老保险视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4.特殊群体入学。根据“先评估后安置”“普通学校优先”“就近方便”“应入尽入”的原则分类安置,多种方式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对本地农村留守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群体,确保应读就读,健全入学工作台账,并加强关爱帮扶和教育资助,常态化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5.“长幼随学”需求对象入学。继续落实国家优化生育政策, 本着“ 自愿申请、公开公平、就便安排”的原则,综合考虑该类 对象入学条件和学位实际,优化并推行“长幼随学”(通过“幼 随长”“长随幼”或“长幼同调至一校”就读)人性化服务举措,切实解决多孩家庭接送孩子不便的困难。
6.超龄儿童入学。须先经学校核实未在全国中小学学籍信息 管理系统中注册过学籍方可安排入学。
解读机关及联系人
解读机关:诸暨市山下湖镇中心学校
解读人:杨长根(诸暨市山下湖镇中心学校校长)
祝小浪(2025 年山下湖镇中心学校招生工作小组老师)
联系方式:
0575-87682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