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6002001/2025-165723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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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06-25 |
文号: | 诸政发〔2025〕12号 |
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诸暨市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规则》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诸暨市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规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诸暨市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诸暨市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全面加强政府自身建设,进一步规范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行为,按照《中共诸暨市委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诸暨市委员会“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办法>的通知》《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诸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诸政发〔2022〕2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依法行政、集体决策、廉洁高效的原则,切实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章 主要内容
第三条 重大事项决策。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绍兴市委市政府、诸暨市委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等。
(二)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
(三)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编制和调整。
(四)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重点片区详细规划和重要专项规划等编制和调整。
(五)制定贯彻落实经济体制、行政管理体制、财政体制等改革事项的重大办法措施。
(六)全市经济布局、产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和调整,产业区域布局的规划和调整。
(七)涉及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公共交通、价格管理、人口管理等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民生决策和改革措施。
(八)制定和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九)研究市管国有企业上市改制、股权转让、资产转让划拨、资本注册等事项。
(十)涉及全局性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大事故处理和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事项。
(十一)由市政府领导担任负责人的议事协调机构不能自行决定的事项。
(十二)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要干部任免。
(一)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调整。
(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等规定,需由市人民政府审议的重要考核奖惩事项,授予的重要荣誉和表彰(表扬)事项。
(三)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
(一)列入全市政府、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年度计划(预计划)的项目。
(二)对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和社会治理具有重要意义的民生实事、基础设施、重大产业项目。
(三)500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本投资项目。
(四)评估价值(或账面值)1亿元以上的国有资产处置、租赁项目。
(五)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 大额资金使用。
(一)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包括年度财政预算、预算调整、预算执行情况及年度决算、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二)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方案。
(三)在年初无预算安排的前提下,单项需追加市本级财政资金2000万元以上的事项。
(四)根据产业基金管理规定应当提请市政府审定的对外投资事项。
(五)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大额资金使用或大额资产处置事项。
第三章 集体决策程序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通过市政府党组会议或常务会议集体决策,决策程序包括议题准备、集体决策、决策执行等程序,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
第八条 议题准备。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各事项承办单位要对拟提交的议题,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充分征求各方意见。按照有关规定,需听取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及有关专家等意见和建议的,应事先履行民主程序。按规定应当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宏观政策一致性评估、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审计评估,以及公平竞争审查、合法合规性审查、风险防控方案设计的事项,未经评估、审查不得提交决策。
(二)提交市政府党组会议和常务会议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出,报市长同意后确定为会议议题。市长提出的,直接列入会议议题;市政府其他党组成员和班子成员提出的,由市长审核批准后列入会议议题。
(三)涉及“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严格做好前置会议研究工作,由市政府党组成员、班子成员通过专题会、碰头会等形式进行研究酝酿并形成明确意见。除因特殊情况临时召开外,议题应当提前通知市政府党组成员、班子成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
第九条 集体决策。
(一)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一般由市政府党组书记、市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单位负责人及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社干部列席会议。
(二)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市政府党组会议或常务会议上,各参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相关人员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市长应在其他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三)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员半数为通过。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会议讨论和决定问题时,如涉及市政府党组成员、班子成员本人或其利害关系人,本人应当回避。
(四)集体决策时的讨论和表决情况要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会议记录包括具体讨论事项、成员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结果和落实责任人。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执行单位和人员,并做好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的归档工作。
(五)市政府党组会议或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按规定需要由市委常委会审定的,提请市委常委会审议;需要提请同级人大审议通过的,按规定程序提请人大审议;需上级有关单位审批的,按规定上报审批;需告知通报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应及时告知通报。
(六)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会议决策的,其他党组成员、班子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第十条 决策执行。
(一)“三重一大”事项一经决策,市政府党组成员、班子成员应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会议主持人明确一名成员牵头负责。
(二)市政府党组成员、班子成员对集体作出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当坚决执行,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策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策精神。
(三)集体决策因实际情况变化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程序重新提请作出决策。
第四章 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市政府党组对落实“三重一大”事项的管理监督负总责,定期分析研究“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需保密的外,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第十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应建立督查制度,明确相应机构,定期对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及时将相关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市政府相关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二)擅自改变市政府相关会议决策或者不按决策办理的。
(三)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未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不当决策的;在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但未报告也未采取措施及时纠正的。
(四)其他需要追究相关责任的情况。
第十四条 发生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依规依纪追责问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诸暨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司法局等有关部门承担。
第十六条 未尽事宜按市政府有关议事规则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或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