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小课堂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解读

2025-06-27 11:0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1.跨省流动就业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享受地怎么确定?

跨省流动就业参保人员可按下列原则确定待遇享受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2.省内流动就业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享受地怎么确定?

省内流动就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已满15年的,待遇领取地为最后参保地。


3.跨省流动就业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怎么办理?

跨省流动就业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可以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或“掌上12333”手机APP、支付宝或微信“电子社保卡”小程序,选择“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功能,发起转移申请;暂不支持线上转移的,也可以在流动就业前先到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随身携带,在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后,由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并办理关系转移。


4.省内流动就业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怎么办理?

省内流动就业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不再实时办理转移,无需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5.参保人员在两地以上同一时段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怎么处理?

参保人员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时,发现在两地以上同一时段存在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并重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如其中一段是以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与用人单位参保产生重复缴费的,则由原个体劳动者身份缴费所在地负责清退重复时段全部个人缴费后,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如重复时段均为用人单位参保产生的重复缴费,则按照“先转后清”原则,先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再由转入地社保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将同期重复缴纳部分中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其中,如参保人员选择保留转入地养老保险关系的,转入地社保机构负责将转出地同期重复缴纳部分中的个人账户本金退还本人(利息记入转移人员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