郦某平请求确认诸暨市交通运输局不履行查处职责申请行政复议案

2025-07-01 14:3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市行政复议局)

诸暨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诸政复〔2024〕234号

申请人:郦某平。

被申请人:诸暨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陈国锋,局长。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查处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依法履行查处职责,将查处结果书面答复申请人,向本机关寄送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6月2日收到,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合法使用的房屋位于浙江省诸暨市某镇某村╳号,涉案地块有施工方进行施工。经了解,施工系由某局承办的╳国道隧道洞爆破项目,该项目的实施对申请人的住房造成了严重的影响,自2021年起,╳国道隧道口实施爆破,申请人房屋在长时间受影响的情况下,造成C级危房,政府和施工方并未对房屋进行评估并告知补偿安置方案,只是对申请人房屋进行勘测。但申请人在施工现场并未见到任何施工许可文件,也就是说,案涉项目在未经法定程序的情况下,便已经开始施工,涉嫌非法施工。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第五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一)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二)监督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履行;(三)监督公路建设市场秩序;(四)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五)监督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六)指导、检查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七)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第三十二条:“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实行标示牌管理。标示牌应当标明该项工程的作业内容,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接受社会监督。”之规定可知,作为违法施工发生地的交通主管部门,被申请人对上述违法施工行为负有调查、处理的职责。申请人遂于2024年3月9日向被申请人诸暨市交通运输局邮寄查处申请材料,请求依法对申请人位于浙江省诸暨市某镇某村╳号房屋周围╳国道隧道洞爆破的违法施工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的法律责任,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经查询,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0日签收上述查处申请材料,但至今未作出任何书面答复,也未依法履行查处职责,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之规定,本案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查处职责,亦未对申请人进行答复,已构成行政不作为。其不作为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综上,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查处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内依法履行查处职责,将查处结果书面答复申请人。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了书面答复,并提交了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 2024年3月10日接到申请人反映“╳国道前塘坞隧道爆破施工单位违法施工,要求调查处理”的邮寄件申请书,于2024年3月14日接到绍兴市交通运输局交办的(╳)信访件,因邮寄申请书和绍兴交办的信访件为同一事项,被申请人决定对该事项进行合并处理。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0日对申请人反映的申请事项发出受理告知单,并将受理告知单于2024年3月21日邮寄送达申请人。2024年3月26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上门面谈确认申请人反映的主要诉求。又因反映事项情况比较复杂,被申请人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延期办理30日,于2024年5月17日将延期办理的事项电话告知申请人,并将延期办理告知书于同日邮寄送达申请人。2024年4至5月,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多次前往╳国道项目部、施工现场核查,核查了施工单位爆破工程施工原始记录、洞身开挖记录、施工放样记录、施工日志、洞身开挖工程质量检验报告、工程地质和支护状况、支护观测记录等相关材料。被申请人通过对案源线索的摸排情况,于2024年6月5日对中交某局有限公司涉嫌违法施工的行为正式立案。2024年6月7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当面送达信访件处理意见书,申请人对信访件处理意见书进行了拍照,但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为此,被申请人于同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信访件处理意见书。2024年6月14日,被申请人对中交某局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行为作出了处以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6月17日,被申请人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了申请人。以上事实充分证明,被申请人依据《信访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查处了违法行为,依法答复了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请复议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违法施工查处申请书》,内容为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位于浙江省诸暨市某镇某村╳号房屋周围╳国道隧道洞爆破的违法施工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的法律责任,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2024年3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访件,内容与《违法施工查处申请书》的请求内容一致。被申请人根据信访程序于2024年3月20日对信访事项予以受理并告知,开展相关调查,又根据信访程序于2024年5月17日进行延期并告知。2024年6月5日,被申请人以中交某局有限公司涉嫌未经批准擅自施工为案由予以立案。2024年6月7日,被申请人根据信访程序告知申请人调查及立案的情况。2024年6月14日,被申请人对中交某局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国道某地至某段改建工程某隧道施工的行为作出了罚款人民币三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24年6月17日,被申请人将处罚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涉案项目违法施工的查处职责,遂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6月7日受理。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违法施工查处申请书、邮寄图片、邮政物流记录等,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受理告知单及送达回执、初次信访事项面谈记录及照片、延期答复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电话记录、信访件的处理意见、送达照片以及邮寄送达回执、前期摸排情况、立案登记表、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检查或者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被申请人自2024年3月10日收到申请人的违法施工查处申请书至本机关2024年6月7日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间,对案涉被举报违法施工项目开展了一定的调查工作并立案,且通过信访处理意见的形式进行了告知。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4日作出处罚决定,并于2024年6月17日告知申请人处罚结果,履行完毕了举报查处的法定职责。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未规定被申请人需对案涉举报事项进行受理、处理、告知等的具体办理规定和时限,故应当认为被申请人在本机关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其履职行为在复议审理期间履行完成,遂依法应予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诸暨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