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6002005/2025-166165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科技
发布机构: 市科技局 成文日期: 2025-07-08
文号: 诸科〔2025〕19号 文件登记号: DZJD05-2025-0002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诸暨市高水平建设科技创新强市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7-11 10:3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科技局
意见征集情况 政策解读 图文解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优化营商环境,保障政策落地,现将《诸暨市高水平建设科技创新强市若干政策实施细则》予以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诸暨市科学技术局          诸暨市财政局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8日


诸暨市高水平建设科技创新强市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推动落实《诸暨市高水平建设科技创新强市若干政策》(诸政办发〔2025〕5号),明确政策条款扶持对象、扶持标准和兑现依据,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加快培育创新型企业

(一)政策条款: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

1.扶持对象

当年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

2. 扶持标准

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

3. 兑现依据

上级认定文件。

4. 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二)政策条款:对当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13万元奖励。当年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当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初评结果基础上给予加分。

1.扶持对象

当年新认定及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扶持标准

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3万元,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6.5万元。对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不列入D类。

3.兑现依据

上级认定文件。

4.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二、完善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机制

(一)政策条款: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1.扶持对象

当年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

2.扶持标准

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3.兑现依据

上级认定文件。

4.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三、推动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一)政策条款:对当年新认定的全省重点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100万元、400万元晋级奖励。

1.扶持对象

当年新认定为全省、全国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

2. 扶持标准

对新认定的全省重点实验室给予100万元晋级奖励;对新认定的全国重点实验室给予400万元晋级奖励。

3. 兑现依据

上级认定文件。

4. 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二)政策条款: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晋级奖励。

1.扶持对象

当年新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依托单位。

2. 扶持标准

对新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给予10万元晋级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企业研究院的给予20万元晋级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给予50万元晋级奖励。

3. 兑现依据

上级认定文件。

4. 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四、加强国际科技合作载体建设

(一)政策条款:对当年新认定的(首次获得研发投入激励资金的)省级海外企业研发机构、国际联合实验室、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国际合作基地,分别奖励50万元、40万元、30万元、10万元。

1.扶持对象

当年新认定为(首次获得研发投入激励资金的)省级企业海外研发机构、国际联合实验室、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单位。

2.扶持标准

对当年新认定为(首次获得研发投入激励资金的)省级企业海外研发机构的给予50万奖励、对当年新认定为国际联合实验室的给予40万奖励、对当年新认定为海外创新孵化中心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为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给予10万元奖励。

3.兑现依据

上级认定文件。

4.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五、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政策条款:支持基础研究型、头部企业引领型、总部企业攻关型和创新平台服务型等多元运营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100万元奖励。

1. 扶持对象

当年新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

2. 扶持标准

对新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100万元奖励。

3. 兑现依据

上级认定文件。

4. 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六、加快技术创新中心建设

政策条款:支持领军企业牵头整合产业链上下游优势创新资源,按照市场化原则、多元化投入创建省技术创新中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按获得的省补助经费,给予1:1配套奖励。

1.扶持对象

当年新认定为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的单位。

2.扶持标准

当年新认定为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的单位,给予省补助经费的1:1给予支持。

3.兑现依据

(1)上级认定文件;

(2)省补助经费相关证明。

4.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七、引进大院名所共建创新载体

(一)政策条款:鼓励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知名企业围绕我市产业实际建设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载体,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支持;引进共建特别重大创新载体的,专题研究。

1. 扶持对象

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知名企业围绕我市产业实际建设的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载体,引进共建的特别重大创新载体。

2. 扶持标准

按照签订的合作协议执行。

3. 兑现依据

合作协议。

4.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二)政策条款:对绍兴市绩效评价优秀的共建研究院,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1.扶持对象

绍兴市绩效评价优秀的共建研究院。

2. 扶持标准

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3. 兑现依据

上级评价文件。

4. 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八、推动创新服务平台建设

(一)政策条款:鼓励创新能力突出的优势企业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优势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组建任务型、体系化的创新联合体,对省级创新联合体给予30万元的奖励。

1.扶持对象

省级创新联合体。

2.扶持标准

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创新联合体给予30万元奖励。

3.兑现依据

上级认定文件。

4.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二)政策条款:加快建设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期满考核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1.扶持对象

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

2.扶持标准

建设期满考核为优秀的给予200万元奖励,考核良好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3.兑现依据

上级考核结果相关文件。

4.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三)政策条款:加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绩效评价,省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给予50万元奖励。

1.扶持对象

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

2.扶持标准

省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给予50万元奖励。

3.兑现依据

上级评价结果相关文件。

4.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九、加强创新孵化载体建设

(一)政策条款: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给予30万元奖励。

1.扶持对象

当年由国家部委认定(备案)的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运营单位。

2.扶持标准

当年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30万元奖励。

3.兑现依据

上级认定(备案)文件。

4.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二)政策条款:对当年新备案的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晋级奖励。

1.扶持对象

当年由省厅、国家部委认定(备案)的众创空间运营单位。

2.扶持标准

对当年新备案的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晋级奖励。

3.兑现依据

上级认定(备案)文件。

4.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三)政策条款:鼓励高校院所、企业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新认定的绍兴市级、省级、国家级中试基地(平台),分别给予不少于20万元、40万元、80万元晋级奖励。

1.扶持对象

当年新认定的绍兴市级、省级、国家级中试基地(平台)。

2.扶持标准

对当年新认定的绍兴市级、省级、国家级中试基地(平台),分别给予不少于20万元、40万元、80万元晋级奖励。

3.兑现依据

上级认定文件。

4.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十、强化科研成果激励

政策条款:获国家科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奖励;获省科技大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20万元奖励。

1.扶持对象

当年获得国家、浙江省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注册地须为诸暨市)。

2.扶持标准

获国家科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奖励;获省科技大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20万元奖励。

3.兑现依据

上级评奖结果相关文件。

4.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十一、实施产业关键技术攻关

政策条款:紧扣全市“229”产业培育目标,按照产业链、创新链、政策链融合要求,大力推行“揭榜挂帅”攻关模式,对列入诸暨市本级的项目,按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的15%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扶持对象

列入诸暨市本级“揭榜挂帅”项目的项目实施主体。

2.扶持标准

对列入诸暨市本级的项目,按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的1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财政支持。

3.兑现依据

对诸暨市本级的“揭榜挂帅”项目,按照诸暨市本级制订的申报文件执行,以诸暨市本级科技部门立项文件、合同等作为兑现依据,实施验收按照《绍兴市科技计划与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4.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十二、强化科技支撑乡村振兴

(一)政策条款: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给予60万元奖励。

1.扶持对象

当年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主办企业。

2. 扶持标准

当年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给予60万元奖励。

3. 兑现依据

上级认定文件。

4. 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二)政策条款: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省级、国家级星创天地,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晋级奖励。

1.扶持对象

当年新认定(备案)的省级、国家级星创天地运营单位。

2.扶持标准

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省级、国家级星创天地,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晋级奖励。

3.兑现依据

上级认定(备案)文件。

4.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三)政策条款:经自主申报和组织评审后,每年评定5家诸暨市科技强农工作优秀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

1.扶持对象

在诸暨市范围内注册的涉农企业、合作社等,经自主申报后,根据主体规模、科研投入、科技成果、产学研合作、示范推广及效益等综合情况组织评审,排名前五位评定为诸暨市科技强农工作优秀企业的经营主体。具体按每年的评选通知实施。

2.扶持标准

当年新评定的诸暨市科技强农工作优秀企业给予每家5万元奖励。

3.兑现依据

市科技局评定文件。

4.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四)政策条款:引进高水平的农业科研院所,与我市共建农业科技协同创新中心,给予每年2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1.扶持对象

与我市共建农业科技协同创新中心的高水平农业科研院所。

2.扶持标准

按照签订的合作协议执行。

3.兑现依据

合作协议。

4.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十三、建设协同创新中心

政策条款:高校、科研院所与我市共建科技协同创新中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的,给予每年不超过2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1.扶持对象

共建科技协同创新中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的高校、科研院所。

2.扶持标准

按照签订的合作协议执行。

3.兑现依据

合作协议。

4.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十四、加强科技大市场建设

政策条款:对科技大市场运行单位,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经费补助;对入驻科技大市场的科技服务机构,给予每年2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1.扶持对象

科技大市场运行单位、入驻科技大市场的科技服务机构。

2.扶持标准

按照签订的合作协议执行。

3.兑现依据

合作协议。

4.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十五、促进产学研合作

政策条款:对企业与高校、高层次科研院所合作的技术开发和转让项目,合同技术交易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按实际技术交易支付金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扶持对象

在绍兴市诸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与高校、高层次科研院所(省级以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合作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项目(2025年起项目合同签订年需向诸暨市科技局备案)。

2.扶持标准

当年执行完毕的技术开发或转让项目合同(包括往年来未执行完毕的),合同技术交易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按实际技术交易支付金额的20%给予企业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兑现依据

(1)双方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

(2)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3)技术交易金额支付证明(包括发票、银行转账凭证等)

(4)双方合同执行完毕证明(按执行完毕当年政策兑付)。

4.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十六、深化完善创新券制度

(一)政策条款:加快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对具有创新需求的企业,每年给予最高10万元的创新券额度。

1.扶持对象

具有创新需求的企业。

2.扶持标准

对具有创新需求的企业每年给予最高10万元创新券额度。企业使用创新载体提供的科技查新、检验检测、工业设计等服务可用创新券抵用最高不超过50%的费用。

3.兑现依据

按照《诸暨市创新券管理办法》(诸科〔2025〕5号)执行。

4.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二)政策条款:提供服务的创新载体,年度接收创新券5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创新券实际兑付金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创新载体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扶持对象

提供服务的创新载体。

2.扶持标准

年度接收本市创新券5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创新券实际兑付金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创新载体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兑现依据

创新券兑付文件。

4.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十七、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

(一)政策条款: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证券化融资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不高于一年期LPR的50%给予贴息,最高贴息30万元。

1.扶持对象

(1)与银行签订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数据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并登记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通过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数据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进行融资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扶持标准

(1)贴息计算公式:借款金额*(知识产权质押额/抵押质押担保总额)*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贴息比例*(计息天数/360)。借款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按1000万元计算;

(2)贴息上限:质押自主申请获得的发明专利,上限为30万元;质押5件(含)以上转让获得的发明专利,上限为30万元;质押1件(含)以上转让获得的发明专利,上限为15万元;质押8件(含)以上自主申请获得的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上限为15万元;质押自主申请获得的其他知识产权(商标、数据知识产权),上限为15万元。贴息上限按符合条件的最高标准计算。每家历年累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贴息比例:按不高于一年期LPR的50%给予贴息。若实际贷款利率低于同期LPR的,则按实际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

(4)贴息期限:从贷款放款日起算,最长计算到贷款发放当年12月的最后一个结息日;质押合同日期晚于借款合同日期的,不予贴息;

(5)其他要求:知识产权要求有效地址在本市;抵押担保总额应小于借款金额;每家每年仅能申报一笔贷款的利息补贴。

3.兑现依据

质押登记通知书、借款合同、放款和付息凭证,或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相关凭证。

4.受理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二)政策条款:对新获得中国专利奖、省知识产权奖的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

1.扶持对象

新获得中国专利奖或浙江省专利奖的企业,且为专利获奖时的唯一权利人或第一权利人。

2.扶持标准

(1)对新获得中国专利或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2)对新获得省知识产权大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30万元、20万、10万元奖励。

3.兑现依据

上级部门的认定文件。

4.受理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三)政策条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最高奖励25万元。

1.扶持对象

新获认定的企业。

2.扶持标准

(1)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企业,奖励25万元、15万元;

(2)对新认定为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企业,奖励5万元。

3.兑现依据

上级部门的认定文件。

4.受理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四)政策条款:对通过《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认证的企事业单位,最高奖励20万元。

1.扶持对象

通过《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认证的企事业单位。

2.扶持标准

对通过《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1-5级认证的,分别奖励10万、15万、20万、20万、20万。

3.兑现依据

体系认证证书。

4.受理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五)政策条款:对通过山會知管项目验收的企业,最高奖励5万元。

1.扶持对象

通过山會知管项目验收考核的企业。

2.扶持标准

对通过市场监管局山會知管项目验收考核的企业,成绩优秀、良好、合格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3.兑现依据

上级部门文件。

4.受理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六)政策条款:对新成立或年度绩效评价合格以上的省级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最高奖励10万元。

1.扶持对象

省级产业知识产权联盟。

2.扶持标准

(1)新成立的省级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奖励10万元;

(2)对获得年度绩效评价优秀、良好的省级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奖励10万元、5万元。

3.兑现依据

上级部门的文件。

4.受理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七)政策条款:对省、绍兴市专利导航、预警项目,最高奖励30万元。

1.扶持对象

开展省、绍兴市专利导航、预警项目的企业。

2.扶持标准

(1)对经省市场监管局立项并通过验收的项目奖励30万元;

(2)对绍兴市市场监管局立项并通过验收的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给予30万元奖励;

(3)对经绍兴市市场监管部门立项,并通过验收的专利预警项目和企业经营类专利导航一期、二期项目,分别给予15万元奖励。

对同一项目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

3.兑现依据

上级部门的文件。

4.受理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八)政策条款: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商业秘密保护基地,最高奖励5万元。

1.扶持对象

新认定的省级以上商业秘密保护园区、指导站、保护点。

2.扶持标准

对新认定的省级商业秘密保护园区、商业秘密保护指导站、商业秘密保护点,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2万元。

3.兑现依据

上级部门的文件。

4.受理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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