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2588418/2025-16632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诸暨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5-07-18
文号: 诸应急〔2025〕9号 文件登记号: DZJD70-2025-0001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诸暨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导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7-18 14:2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诸暨市应急管理局
意见征集情况 政策解读

各镇乡(街道)应消站,局属各科室、队、中心:

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贯彻落实过罚相当原则,规范涉企执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经局党委讨论研究,制定《诸暨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贯彻落实。

诸暨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7月18日

诸暨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导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浙江省应急管理厅《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是对《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所规定的经济处罚裁量幅度(处罚上限减处罚下限)的细化,适用于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的经济处罚,即在对违法行为实施“罚款”时,确定“罚款”数额的细化条款(法条已明确固定金额的除外),“警告”、“责令停产停业”等“罚款”以外的行政处罚不在本办法规范范围内。

导则试行后,所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化的,以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条  本导则对《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所规定的处罚档次进行细化并明确如下:

(一)从轻处罚情形的罚款数额由《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处罚档次的下限,加上本档裁量幅度的0%-20%的裁定数额组成;一般程序案件,罚款数额不允许降低至简易程序阀值。

(二)一般处罚情形的罚款数额由《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处罚档次的下限,加上本档裁量幅度的20%-50%的裁定数额组成;考虑到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无特殊情况的,原则上可按20%裁定。

(三)从重处罚情形的罚款数额由《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处罚档次的下限,加上本档裁量幅度的50%-100%的裁定数额组成。

以上三项的罚款数额包括裁定的下限,不包括裁定的上限。

第四条  从轻处罚情形包括: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主动供述应急管理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五条  一般处罚的情形:无从重处罚情形,也无从轻处罚情形的。

第六条  从重处罚的情形:

(一)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种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二)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方式威胁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

(三)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对举报人、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应当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五)违法行为终了且在法定期限内未被发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对照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执行。清单中未列明的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经局领导集体讨论同意,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批评教育、约谈警示、指导服务、普法宣传等措施,教育、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  根据从轻、一般、从重三种情形,由案件承办人员按规定的等级范围自由裁量后提出建议,经相关科室、应消站负责人审查,通过“浙江省统一行政处罚办案系统”报局政策法规科审核后,报分管局长审批。属较大数额处罚的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  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书,以及相应审批表应对处罚情形进行描述,并有相应的证据证明,提出处罚等级意见。

第十条  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同或者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处理结果应当基本一致。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效力层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等原则适用。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定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9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