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公告

2025-07-04 11:5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因原不动产权证产权人 张贤新  亡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及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申请人   张伟明 申请继承坐落在 暨阳街道南屏路712单元204  室(号)、建筑面积 74.5m2、附房/ 的房产(证号: 房权证诸字第44555/诸暨国用(2001)字第1-3199)。现公告,如有异议,请在公告之日起60天内携带书面及有关材料告知诸暨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无异议,将办理继承登记手续。

 

诸暨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2025年   07月   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