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6002053/2025-166828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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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公积金诸暨分中心 | 成文日期: | 2025-08-13 |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诸暨分中心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的政府采购行为,强化内部流程控制,提高政府采购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水平,促进政府采购提质增效,经分中心党组研究,现将《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制度要求贯彻落实。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诸暨分中心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诸暨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政府采购行为,防范控制政府采购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本中心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等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
本制度所称工程,是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制度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采购对象。
第三条 中心政府采购工作在中心党组决策和领导下开展,在具体执行中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并严格遵照相关部门关于政府采购的制度规范。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成立由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任组员的政府采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1.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含集中采购、分散采购、自行采购)的采购方式拟选、代理机构抽选和采购方案、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初审等采购事项,对采购环节进行合理性、合规性审查和监督。
2.负责本单位自主实施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经费开支在3万元及以上的政府采购活动。
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心综合科,负责统筹协调、组织落实工作小组职责范围内的政府采购工作。
第五条 综合科的主要职责:
(一)审核汇总中心采购计划,审核政府采购项目需求和采购文件,配合相关科室做好政府采购验收;
(二)统一执行中心层面如办公用品、后勤保障等相关项目采购计划;
(三)根据各科室提供的政府采购项目申报表及有关依据,按规定编报项目采购建议书,配合相关科室在浙江“政采云”平台办理采购流程;
(四)归档政府采购相关文件材料。
第六条 财务科的主要职责:
(一)汇总编报中心政府采购预算草案;
(二)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中心采购计划,审核和发放采购确认书;
(三)根据中心相关科室提交的政府采购需求、政府采购确认书、政府采购合同、验收证明及结算票据等资料,办理相关资金支付并进行财务账务处理;
(四)根据中心年度工作实际,经党组会决议,联系财政部门及时调整年度预算计划。
第七条 各科室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科室的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填报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
(二)涉及公开招标或分散采购等的项目,起草政府采购文件,经科室长同意后报综合科审核,并根据规定委托招标机构开展招投标;
(三)对政府采购中标结果进行确认,组织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履行、验收等工作;
(四)受理相关政府采购纠纷,处理相关采购质疑投诉、答复工作。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八条 政府采购形式和限额规定(限额标准根据当年度财政局有关规定进行动态调整)。
工程、货物、服务类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含)以上的,依法实行公开招标。
货物、服务类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3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6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以下的,依法实行分散采购。实行分散采购的项目,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如项目情况特殊,经工作小组预审、党组会讨论通过后,可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
10万元(含)以上、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和具体情况,经工作小组预审、党组会讨论通过后,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进行。
1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可采用自行采购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十条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一条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二条 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从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适用单一来源采购的情形。
第十四条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适用于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十五条 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
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方式包括直接选定、二次竞价和顺序轮候。直接选定方式是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主要方式。二次竞价一般适用于采购价格优先法的采购项目。顺序轮候一般适用于服务项目。
框架协议采购主要适用于可通过政采云平台实施框架协议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包括会议、培训、印刷服务、公车租赁、物业管理、网络接入服务等。
第十六条 线下比价采购,适用于采购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政采云平台未覆盖的,或者在政采云平台发布采购需求后流标的,或者标的确具个性化不宜单纯竞价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类项目。一般需要供应商加盖公章的报价单(至少3家),通过询价、商谈,按照最低价原则确定意向供应商。
第十七条 10万元以下的自行采购,除可参照政府采购方式进行外,也可采用直接采购、政采云平台采购、线下比价的方式进行。其中:直接采购适用于小额常用物品、价格透明且报价合理的政府采购;政采云平台采购适用于可通过政采云平台网上超市、框架协议、在线询价、反向竞价等方式实施的政府采购。
第四章 政府采购预算与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各科室根据中心重点工作规划和科室工作实际,在年度预算汇编时提出下一年度政府采购预算需求。财务科作为预算编制汇总编报科室,根据财政部门统一部署,负责汇总项目收支、预算方案以及信息录入和送审。政府采购预算在执行年度一般不予追加,确需追加的,由采购需求科室提出申请,提供上级部门出具的依据性文件、项目绩效评价等相关材料,由财务科负责与市财政局沟通办理。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无预算不得采购。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变更、终止、撤销或追加预算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并调整。
第十九条 绩效管理。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政府采购需求科室(以下简称“需求科室”)在提出政府采购预算需求时,根据财政有关要求和项目特点设置明确的可量化的绩效指标和评价标准,反映预算预期的产出与效益。需求科室作为资金使用者,负责提供项目实施管理情况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如出现绩效目标运行偏离、未达预期进度或预计不能达成目标的情况时,应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送中心相关领导。
财务科负责统计汇总政府采购项目绩效完成情况,做好绩效评价跟踪、年度绩效自评及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等数据报送和业务对接工作。
第五章 政府采购流程
第二十条 项目预审。工作小组负责项目采购预审,需求科室根据采购需求和预算经费安排,拟定采购招标文件或采购方案,填写《政府采购项目申报表》,经分管领导初审证实后,提交工作小组会议预审,形成采购建议。政府采购预审时,应对以下情况进行核实、预审:
(一)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基本情况说明;
(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资金来源证明;
(三)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第二十一条 集体决策。
(一)3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经工作小组预审通过后实施。
(二)3万(含)以上的采购项目预审通过后,根据集体决策议事规则,将预审情况、采购招标文件或采购方案等材料提交中心党组集体讨论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采购申报。需求科室将《政府采购项目申报表》、采购招标文件或采购方案、党组会议纪要等申报资料提交综合科,综合科负责采购建议书编报,财务科负责审核并按照财政规定发放采购确认书。
第二十三条 采购执行。
(一)综合科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综合科根据审定的采购招标文件或采购方案,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采购。综合科实施采购时,可根据项目规模、项目属性等因素,综合财政部门公开的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结果,择优确定采购代理机构,并委托其组织实施采购。综合科需明确采购需求,负责审核把关招标公告、标书、公示材料等。
第二十四条 合同管理。凡涉及预算项目支出的政府采购必须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综合科一般在确定承接单位30日内,根据政府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谈判结果,与承接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并做好合同备案工作。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承接单位提供货物或服务后,由需求科室根据合同约定牵头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证明。重大采购项目和工程建设、规划研究等专业性、复杂性较强的项目验收,可组织相关科室、邀请有关专家等共同验收,如有必要,也可拟定专项验收方案报经中心党组审议通过后实施。
合同签订人原则上不参加项目验收。
第二十六条 款项支付。合同签订后,综合科需及时联系承接单位开具(预)付款发票,及时进行财务结报。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应严格按照有关财政政策及中心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 采购文件归档。各科室须于年末及时将当年度政府采购文件移交综合科归档。采购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六章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管理
第二十八条 除涉密事项外,采购过程应全程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 参与政府采购的相关人员,应当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政府采购过程中,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对因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以及涉及中心安全和机密的采购行为,不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规定执行。国家和省、市如果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诸暨分中心综合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