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11330681MB19597826/2026-1010631526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文件编号: 诸农发〔2026〕48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DZJD65-2026-0007
-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2026-07-20
- 有效性: 有效
- 意见征集: 意见征集及反馈>
诸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及《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通知》(浙农政发〔2022〕1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经诸暨市人民政府授权,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关于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决策部署,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并长久不变。以处理好农民与土地关系为主线,以保障粮食安全和促进农民增收为核心,强化政府引导,发挥市场作用,规范流转程序,健全服务体系,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有序流转,为发展现代农业、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坚实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自愿,保障农民权益。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在依法依规组织整村、整组、整畈连片流转时,对少数仍想耕种土地的农户,可通过互换承包地或保留原承包关系、另行安置土地经营权等方式予以妥善解决。
2.坚持农地农用,严守耕地红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3.坚持稳慎引导,强化风险防控。发挥政府引导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服务作用,健全覆盖流转全过程的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主体行为,引导适度规模经营,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确保流转平稳健康、社会和谐稳定。
二、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
(一)进一步推动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流转
1.关于流转方式。涉及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发包流转的,或农户承包地委托集中流转的,原则上以公开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进行。其中,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发包,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对于承包期内合同到期后,在原合同履行良好、双方均有续约意向且续约价格不低于市场价或原合同价格的前提下,原受让方享有优先续约权,经镇乡(街道)审批同意,可通过双方协商续签合同,但合同期限不得超过规定年限。对于涉及市级以上重大项目落地,确需通过协商方式快速流转的,在充分保障承包户知情权、参与权的前提下,须取得拟流转土地承包户的书面同意,且同意流转的承包户数(或土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90%。对未同意流转的农户,不得代为决定其土地经营权流转,应通过互换承包地、保留原承包关系另行安置土地经营权等方式妥善解决,确保逐户取得书面委托或同意。在此基础上,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并报乡镇(街道)党委(班子)研究同意,方可开展协商签订合同。
2.关于流转期限。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应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农业生产周期、市场影响、双方利益等因素,且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在承包剩余期限内,合同期限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不超过15年。涉及公益事业或流转面积500亩以上、计划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镇乡(街道)初审后,报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审查,并在确保不超过承包剩余期限的前提下,合同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
3.关于流转约定。实施农村土地特别是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的经营权流转,需设置相应的条件,以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合同应依法约定改变用途、弃耕抛荒、私自转租、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等的违约责任,也可依法约定受让方优先续租、流转到期或终止后设施设备处置等事项。镇乡(街道)应当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可探索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与异常名录制度,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对受让方按职权进行处理;情节严重且符合《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法定解除条件的,引导承包方、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
(二)严格实行分级审查审核与公开交易制度
1.建立分级审查准入机制。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实行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流转面积50亩(含)以上、500亩以下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审查;500亩(含)以上或跨镇域流转的,由镇乡(街道)初审后,报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审查。审查应于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重点审查受让方的资质证明、农业经营能力、信用状况、流转项目规划及风险保障能力。
2.严格执行“先审查、后交易、再签约”的公开交易流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组织的流转、单宗流转面积达到50亩(含)以上的,以及所有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参与的流转项目,须严格遵循“先审查、后交易、再签约”的流程。应当进行分级审查的项目,在通过相应层级审查审核后,方可进入市、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交易应采取招标、拍卖、竞价等公开竞争方式。在公告期限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交易机构按照公告载明的交易方式组织交易;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可以由双方协商成交并签约,或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3.规范合同管理与信息化应用。土地经营权流转必须签订统一规范的书面合同。合同签订后,须在15个工作日内由承包方或受托方向发包方(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同步将合同信息和备案情况准确录入“浙农经管土地承包管理系统”。各镇乡(街道)要督促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历史及新增的流转合同、审查审核资料等信息全量归集至该平台,形成完整的数字化档案。
(三)健全风险防范与权益保障机制
1.完善流转价格指导与调整机制。各镇乡(街道)应结合本地实际,定期发布区域性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价格参考信息。鼓励在长期流转合同中设立租金动态调整条款,明确调整周期、参照指数(如主要粮食收购价)及协商方式,保障农民长期收益和经营者稳定预期。
2.完善流转履约风险保障。对整村(组)流转且流转期限五年以上或一次性流转面积达到200亩以上的项目,鼓励流转双方在合同中协商约定风险保障安排,由双方协商约定风险保障金,额度、缴付方式、退还条件、扣划情形等在合同中载明。对于信用记录良好、实力雄厚的经营主体,经镇乡(街道)审核同意,可探索通过购买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等方式替代现金缴纳风险保障金,构建多层次的风险保障体系。
3.强化履约监督与纠纷化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镇乡(街道)应加强对流转合同履行情况的日常监督。对受让方发生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或拖欠租金等违约行为的,要依法依规及时处理,并责令限期恢复土地原状和耕种条件。健全并畅通“村协商、镇调解、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三、加强流转管理与服务能力建设
(一)强化镇村管理服务职能。各镇乡(街道)要切实承担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机构,确保有机构负责、有人员办事、有经费保障。具体负责本辖区流转政策的宣传解读、信息收集发布、流转合同指导、备案服务、档案台账管理及初步纠纷调解等工作。
(二)提升流转数字化管理水平。全面应用“浙农经管土地承包管理系统”,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备案机制,及时将流转当事人基本信息和流转方式、面积、价格、用途、期限等信息应录尽录。土地流转信息由村级填报、镇乡(街道)审核。充分运用平台的“统计分析”功能,对辖区土地流转规模、流向、价格、经营主体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与分析,为优化产业布局、制定扶持政策、惠农补助发放等提供精准数据支撑。
(三)加强流转土地用途全程监管。建立镇村两级常态化巡查机制,对流转土地的实际用途进行严格监管。坚决查处各类改变农业用途、破坏耕地、闲置荒芜等违法违规行为。鼓励并引导流转土地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对符合条件的粮食规模经营主体给予重点扶持。
附件:1.农业农村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示范文本
2.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
3.诸暨市土地流转审查情况表
诸暨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