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330681000000/2026-1010619140
-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2026-07-13
【文字解读】《关于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文件制定依据和目的
(一)制订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诸暨市实际,对《关于对饮用水源区域实施生态保护补偿的实施意见》进行修订完善,形成本实施意见。
(二)制订目的。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改善水源保护区人民生产生活条件,实现“谁保护、谁得益;谁贡献大、谁得益多;权责一致、奖惩挂钩”的政策目标。
二、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市农业农村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并在诸暨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征求大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6月4日—6月15日,共收到0条意见。
三、主要内容
(一)补偿区域及对象。补偿区域为陈蔡、石壁、征天、青山、幸福、上游、卫星、金家湾等8座水库集雨面积内的行政村(自然村),补偿对象为在册农业户籍人口及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补偿资金来源。建立“财政固定投入+工程水价提取”双渠道保障机制。市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按各水库向水务集团实际供水量的90%提取0.135元/m³工程水价,由水务集团按年结算缴入财政专户,每年约1400万元。结余资金滚动使用。
(三)资金分配和使用。采取“农户直补+村集体补助”双轨模式。农户直补:重点区域(陈蔡、石壁)人均200元/年,一般区域人均80元/年。村集体补助实行“基础补助+考核奖励”,基础补助按户籍人口分档4万元、6万元、8万元;考核奖励由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水利局、生态环境分局、水务集团联合考核。
(四)工作要求。明确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分局、水务集团及镇乡(街道)职责分工。实行动态调整,新纳入公共管网的水库自动纳入补偿,补偿标准每三年评估一次。加强资金监管,对虚报冒领、套取骗取等行为全额追回并依法追责。
四、实施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电话
解读机关:诸暨市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孙陈超(党组书记、局长)、朱倍慧
联系电话:0575-89009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