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7-15 09:5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各有关单位:

现将《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本文件自2024年6月15日起施行。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7月28日印发的《上海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沪环规〔2020〕4 号)、江苏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7月23日印发的《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苏环规〔2020〕1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7月23日印发的《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安徽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7月30日印发的《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皖环发〔2020〕20 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上海市司法局     江苏省司法厅

浙江省司法厅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5月8日

《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