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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

诸政发〔2008〕22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护耕地,提高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6〕第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土地利用现状,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土地用途管制,实施建设用地指标控制
    (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按照“守住耕地红线,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在确保上级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的前提下,科学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市域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规模、空间布局、开发时序上互相衔接,确保各项规划的顺利实施。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
    (二)控制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应严格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区确定的用地规模内,按照“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科学确定城镇定位、功能目标和发展规模,优化用地结构,增强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城区建设要以城市规划建成区为核心,控制外延扩展,注重内涵提升,紧凑集约利用土地。各项城镇配套基础设施和生态绿化用地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努力提高整体效益。
    (三)强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年度用地安排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之内。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统分结合、重点保障、合理调控、动态管理”的原则,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分配指标,及时提出建议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用地指标的分配应着力保障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重点招商引资和技改项目以及新农村建设的用地需求,并适度向城区和工业主导型城镇倾斜。经营性用地应从严控制,一般掌握在总用地规模的25%以内。
    (四)严格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管理。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在满足产业功能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严格控制现有各类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工业项目用地实际投入不得低于120万元/亩,总投资额小于1000万元的工业项目不再单独供地;对行业无特殊要求的新建工业项目,其建筑密度应控制在35%-45%,容积率应控制在1.0-1.5,绿地率原则上应控制在20%以内,工业厂房一般应建造3层以上多层厂房,内部行政办公等辅助设施用地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的7%。对于特殊地段、特殊地形、特殊行业的用地,经相关职能部门论证后,可以适当放宽,以提高单位土地面积的产出效益。
    二、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水平
    (五)盘活闲置存量建设用地。一是适度补贴。对按规定时间退出闲置土地的,在对原工业地块进行回收的同时(回收价格参照《优化城区用地结构加快第三产业发展的补充办法》),给予每亩1-4.5万元的补贴。二是鼓励企业利用闲置厂房和未利用土地进行招商引资。凡企业以现有厂房、土地入股方式与外商或市外企业开展合资、合作的,对其转让过程中应缴纳的房地产交易管理费和技术服务费给予减半收取。
    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又不依照上述条款执行的用地企业,在相关部门提出整改措施6个月后继续闲置的,依法进行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对土地闲置满一年不到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各项建设要优先开发利用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努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对新发生的闲置土地,按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处理。
    (六)积极引导使用未利用地和废弃土地。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对适宜开发的未利用地做出规划,引导和鼓励镇乡(街道)将适宜建设的未利用地开发成建设用地,并在土地成交后给予镇乡(街道)每亩4万元的补助,其补助款项列入土地出让成本,主要用于新农村建设。对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土地,依法及时收回,重新安排使用。
    (七)合理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并按有关规定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规费;对新增工业用地,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经营性用地仍按诸政发〔2008〕9号文件执行。 
    (八)引导企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鼓励企业利用原有空闲地新建标准厂房出租给中小企业,对利用闲置土地建造非自用标准厂房的,有关部门要简化办理程序,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设立标准厂房专项扶持资金,当年建设符合规划要求,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标准厂房项目,经有关部门竣工验收,两层以上部分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给予5元补助,并在租赁年度按实租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元的奖励。鼓励城区企业优化用地结构,加快商贸服务业发展,激励办法参照《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城区结构加快第三产业发展的意见》(诸政发〔2007〕71号);鼓励“零增地”技术改造,对利用现有厂房、土地或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实施的“零增地”技改项目,参照《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经济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诸政发〔2008〕1号)执行。
    三、健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机制,推进土地市场化配置进程
    (九)深入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从2008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有偿使用,其他建设用地应严格实行市场配置,同时加强对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严格及时依法征收。 
    (十)完善建设用地储备制度。储备建设用地应将现有未利用的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储备。储备土地出让前,必须完成必要的前期开发,缩短开发周期,防止形成新的闲置土地。
    (十一)合理确定出让土地的宗地规模。土地出让前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供应方案,明确容积率、绿地率和建筑密度等规划控制指标。合理确定出让土地的宗地规模,督促及时开发利用,形成有效供给,确保节约集约利用每宗土地。未按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土地使用证书。 
    (十二)严格落实工业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包括配套的办公、科研、培训等用地),都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发改、经贸、外经贸、财政、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制订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拟定出让地块的产业类型、项目建议、规划条件等内容,作为工业用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公开出让用地项目必须实行会审制度,联合会审原则上一个月一次,特殊项目可随时进行。
    (十三)强化用地合同管理。对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对所有工业用地项目实施批后监管和出让合同履约管理,工业项目竣工后,由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用地复核验收。
    四、强化农村建设用地管理,积极稳妥推进宅基地整治
    (十四)高度重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编制好镇乡(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划定发展和撤并复垦范围。利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必须符合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十五)鼓励提高农村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各镇乡(街道)要根据各地实际,依法盘活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继续鼓励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空闲地和废弃工矿用地复垦整理,市政府每年拨出500万元资金,对整理先进单位和个人实施奖励。对参与整治的镇乡(街道)按新增耕地面积每亩5000元给予奖励;属农村居民点宅基地整治的,每新增耕地100亩以上的,奖励10%的复垦指标给镇乡(街道),以提高宅基地整治的积极性。农民住宅建设要符合村镇规划,住宅建设用地要先行安排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对村民自愿腾退宅基地的,由当地镇乡(街道)、行政村给予一定补助;对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购买空闲住宅的,按规定减免市级相关规费。 
    (十六)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城市规划建成区内禁止农户单家独户建造住宅,引导农民建造集体公寓房;其它地区要严格控制农民超用地标准建房,逐步清理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坚决防止产生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和新的一户多宅现象。 
    五、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强化节约集约用地的岗位目标考核 
    (十七)完善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制度。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后用地复核验收的一项内容。为加强项目用地的批后监管力度,实行履约管理和竣工后用地复核验收制度。建设用地公开出让后,用地单位须根据协议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缴纳履约保证金,其中工业用地按出让金总额10%的比例缴纳;经营性用地按出让金总额5%的比例缴纳,两者缴纳最高标准不超过500万元。项目如期开工后,履约保证金退还25%;如期竣工后,退还50%;经用地复核验收合格后,再退还余下的25%。如项目逾期违约,则按相关比例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 
    (十八)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监管。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监察、规划、农业、公安等部门持续开展用地情况的执法检查,重点查处严重破坏、浪费、闲置土地资源的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将企业违法用地、闲置土地等信息纳入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对房地产项目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完成土地开发面积不足1/3或投资不足1/4的企业,应审慎贷款和核准融资,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滚动授信;对违法用地项目不得提供贷款和上市融资,违规提供贷款和核准融资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全市所有工业规模企业、工业苗子企业的亩均税收、纳税销售进行考核。凡年度亩均税收达不到2万元、年度亩均纳税销售达不到100万元的相关工业规模企业,取消市委、市政府给予的各类优惠奖励政策(建筑主体工程都已按约正常开工建设的工业用地项目,当年暂无产出的,另行研究)。对工业存量土地面积在20亩以上且闲置时间在1年以上的企业,在相关闲置土地盘活利用前,不受理该企业的新增用地工业项目用地申请;对企业闲置土地占现有企业总用地10%以上的,不得列入市政府特别奖的奖励对象。
    (十九)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制度。市政府将闲置土地的处置列入镇乡(街道)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年底及时进行全市闲置土地的统计并进行数据汇总,汇总结果上报市政府,同时作为下一年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配的主要依据。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节约集约用地的责任感,切实转变用地观念,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将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落实到各项建设中,科学规划用地,着力内涵挖潜,以节约集约用地的实际行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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