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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
责任行动的通知 

诸政办发〔2008〕53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工作的通知》(绍政办发〔2008〕29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提高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安全水平为目标,以政府推动、部门联动、企业主动为原则,全面推进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安全工作,为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行动,建立较为完善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检验技术把关、社会监督支持”的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体系,特种设备事故、事故死亡人数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零增长,安全监管总体水平明显提高。
    三、工作步骤
    (一)试点阶段(3月至4月)
    以大唐镇为试点镇,选取10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先行开展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体责任行动的试点工作,以总结经验,全面推广。试点镇要专门成立领导小组,借鉴先进做法与经验,制定实施方案,落实试点工作责任制,做到职责到岗、责任到人,试点镇行政一把手和试点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试点镇要指导各试点企业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专题研究部署,落实工作措施。要按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标准化考核评价细则(试行)》的具体要求,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制订或修订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建立设备台帐及各类巡查记录,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做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率、定期检验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和事故隐患整治率达到100%。
    (二)全面展开阶段(5月至9月)
    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召开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行动现场动员大会,总结试点经验,进行全面部署。各镇乡(街道)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巡回监督,检查管理机构、管理人员、规章制度、设备档案、各项检查记录、设备登记领证、操作工持证上岗等工作的落实情况,督促相关单位在9月底前完成相关工作。
    各镇乡(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督查与服务,并严格考评。各特种设备使用企业,要自觉抓好本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工作,把全面推进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与加大安全投入结合起来,通过科技投入和资金投入,加大特种设备改造力度,加快更新淘汰落后设备;要与加强日常内部管理结合起来,通过实行过程考核,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有效减少安全事故发生。
    (三)总结验收阶段(10月至11月)
    1、各镇乡(街道)要认真总结推进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及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2、由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镇乡(街道)的活动开展情况进行验收,验收结果纳入诸暨市2008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3、迎接绍兴市对我市落实特种设备主体责任行动工作开展情况的考核验收。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任务。为切实加强对全面推进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行动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质监局、经贸局、教育局、公安局、卫生局、安监局、开发委、旅游局、商贸办等部门(单位)和镇乡(街道)的分管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具体负责指导和协调工作。各镇乡(街道)和相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所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工作。各镇乡(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把本次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行动列入重要工作日程,进行统一规划和部署,明确各阶段的工作任务,确保工作扎实推进。
    (二)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要把推进企业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工作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年”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与严厉打击和查处各类安全违法行为有机结合起来。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质监部门要督促、指导企业推动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工作,确保行动成效;要不断强化标准化工作,做到以标准引导企业、以标准规范企业、以标准衡量企业。安监部门要发挥综合管理和监督职能,协调、配合、督促相关部门的工作;在组织厂长(经理)、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班时,应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内容纳入培训教程。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新闻媒体要围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年”活动,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特种设备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基本安全知识,及时报道典型经验,曝光特种设备事故典型案例,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进一步推动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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