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第492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省、绍兴市有关做好实施《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实施准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 《条例》的颁布对于推进政务公开,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深远而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抓紧制订工作计划,切实加强宣传教育,为《条例》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一是认真学习,要组织广大干部群众,认真学习《条例》,全面把握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内容、形式和程序,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二是广泛宣传,要通过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条例》,重点宣传其立法精神、主要内容、重要意义,使广大群众熟悉了解《条例》,主动学习《条例》,积极运用《条例》,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把握重点,有序推进 各镇乡(街道)、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紧紧围绕工作重点,有序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是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要根据《条例》、保密法等相关规定,重点对2003年以来的政府信息进行梳理,科学界定是否公开界限。并依照《条例》第19条规定内容,抓紧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原已编制政务公开实施方案、目录与指南的单位,要进行相应调整、充实和完善。上述工作在2008年4月20日前完成。 二是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要按照《条例》规定,重点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和监督保障等工作制度。其中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也要参照《条例》制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通过建章立制,逐步形成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体系,为《条例》实施提供制度保障。 三是加强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要利用政府、单位门户网站,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众意见箱、依申请受理箱等栏目,及时公开政府信息,听取群众意见建议,接受群众的申请,并努力统一网络技术标准,提高共享能力,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平台作用。要抓紧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和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受理点,为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市政府将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及在办证中心、档案馆、图书馆等公共场所设立政府信息公共查阅点,免费主动公开市级政府信息。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为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确保《条例》的实施准备工作顺利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体制参照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设立,市府办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日常工作由市府办督查室承担。各单位也要建立相应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制订具体贯彻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及时做好各项实施准备工作,并将工作开展情况形成文字材料立卷归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市监察局、法制办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督促指导,对不按规定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或工作不力,影响《条例》正常实施的组织和个人要追究责任。
附件:1.政府公报免费赠阅统计表 2.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人员登记表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1:
政府公报免费赠阅统计表
单位(公章):
备注:该表请各镇乡(街道)、部门于4月10日前报市府办(联系电话:87017343)。
附件2: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人员登记表
填报单位(公章): 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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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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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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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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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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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该表请各镇乡(街道)、部门于4月10日前报市府办(联系电话:870173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