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诸暨市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诸暨市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细则
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选举工作机构 1、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在市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各镇乡(街道)相应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其主要职责: (1)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换届选举工作的政策; (2)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3)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4)指导、督促村民选举委员会拟订具体选举工作计划和选举办法,依法履行职责; (5)受理选举工作中的有关申诉、检举和控告; (6)监督选票的印制、保管工作; (7)统计、汇总选举工作情况,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 (8)办理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2、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党组织主持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3至9人(单数)组成,其成员由村党组织提出初步名单,提交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村党组织书记要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 村民选举委员会名单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报镇乡(街道)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1)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选举工作精神; (2)主持本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负责制定选举工作计划,拟订具体选举办法,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 (3)确定选举工作人员,搞好选举工作业务培训; (4)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填发选民证,审核发放委托证,受理对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处理; (5)组织选民提名候选人,依法确定并公布候选人名单,组织候选人或竞选选民发表竞职演说; (6)确定并公布选举时间、地点,制作选票,组织和主持投票选举工作; (7)解答选民提出的有关选举方面的问题; (8)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9)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接受市和镇乡(街道)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的指导。 村民选举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经镇乡(街道)选举工作指导小组调查核实,报市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按有关规定重新推选产生。 二、选民登记 1、凡年满十八周岁、户籍在本村的村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凡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和参加选举,特殊情况由本村具体选举办法按有关规定确定。每一选民只能在一处登记。 2、选民的年龄计算时间以本村选举日为准。选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精神病患者发病期间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和无法表达意志的痴呆人员,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3、对外出的选民,村民选举委员会应事先发出通知,要求其回村参加选举。因长期外出失去联系,在选举日前未能回村参加选举又未委托候选人之外的选民代其行使选举权的,属自动放弃选举权。 4、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前张榜公布,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无误后,发给选民证。 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3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在选举日的10日前向镇乡(街道)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提出,镇乡(街道)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应当在选举日5日前依法作出处理。 三、候选人产生 1、村民委员会成员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5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职数按村规模大小配置,人口在2000人以下的村设3职,其中设主任1名;人口在2000人以上的村可设3至5职,其中设主任1名,根据需要也可以设副主任1名。妇女委员单独设立岗位,实行专职专选。 2、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应从经登记确认的本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中产生。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能正确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有大局意识,坚决贯彻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决定; (2)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团结协作,作风民主,联系群众,热心为村民服务,有奉献精神; (3)工作认真负责,有处理农村复杂问题和驾驭全村工作的能力,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4)思想解放,开拓进取,懂经济、会管理,有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本领; (5)年富力强,能担当重任,身体健康。原则上村委会主任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村委会委员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提名为村民委员会候选人或自荐竞职人选: (1)近三年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纪检、政法部门立案侦查和处理的,或基本事实清楚正在被查处的; (2)正在服刑或刑满释放未满五年的,劳教期满释放未满三年的; (3)政治素质差,私心杂念重,参与非法宗教组织,热衷于搞宗派活动,长期闹不团结,在群众中影响极坏的; (4)上年度被评为不合格党员或党员群众推荐得票数不高的; (5)村现职干部民主评议有二分之一以上不满意(称职)票的; (6)长期外出,没有时间和精力履行岗位职责的。 3、采取有候选人差额选举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本村选民直接投票提名产生。每一选民所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职数。每一选民不得提名同一人为两项以上职务的候选人。选民不得委托他人提名。 4、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正式候选人应分别比应选名额多1人,委员的正式候选人应比应选名额多1至3人,具体差额数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 5、过半数选民参加投票提名,以得票多少直接确定正式候选人。选民被同时提名为两项以上候选人职务的,本人可以书面提出确定为其中一项职务的候选人。直接提名正式候选人时,在投票的场所设立秘密写票处。正式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按得票多少顺序张榜公布。 6、正式候选人不愿接受提名的,应当在选举日的3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及时确认并公告。由此造成候选人名额不足的,在原投票提名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依次补足。 7、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或“自荐”人的,其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务自行终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足3人时,所缺名额应当及时增补。 四、选举程序 1、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选举可以实行有候选人的差额选举,也可以实行无候选人的选举。实行有候选人差额选举的,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也可以另选他人。实行无候选人选举的,采取“自荐”竞选的形式,选民应当按照本村应选职位和职数直接投票选举,可以投“自荐”人的票,也可以投其他竞选选民的票。 2、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选举可采取一张选票、一次性同时投票产生,也可以先选举主任、副主任,后选举委员。 3、实行无候选人选举的,采取“自荐”竞选的形式,“自荐”竞选必须在村民选举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自荐”的选民应当在投票日的5日前亲自到村民选举委员会报名登记竞选其中一个职位,并递交竞职演说、竞职承诺书面材料。村民选举委员会经审核,在选举日3日前按姓氏笔划为序公布“自荐”人名单、竞选职位和演讲稿(或竞职承诺书)。不提供演讲稿(或竞职承诺书)的,视作退出“自荐”竞选报名。 4、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按照平等、客观、公正的原则,在选举前向选民介绍候选人和竞选选民(“自荐”人)的情况,可以在村公共场所或明显位置规范张贴有关材料;也可以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组织候选人或竞选选民发表竞职演说,并回答村民的询问。候选人或竞选选民要求发表竞职演说,应当在投票日前3日提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及时组织。候选人或竞选选民的情况介绍材料和竞职演说的内容(或竞职承诺书)必须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同意,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不得侮辱和诽谤他人,严禁违法违规承诺,禁止私自张贴分发宣传单。 5、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公布投票选举的时间、方式、地点和监票人、计票人。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或自荐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6、外出(诸暨市范围外)选民因特殊情况不能回村参加选举的,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交书面委托申请、选民证、暂住证(或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等有效证件,可以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委托投票实行户内优先的原则,即委托人优先委托本户(以户口簿为准)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整户外出的选民,优先委托有选民资格的父母、子女或近亲代为投票。对因外出而又因户内其他选民接受委托已满三人或成为候选人等原因难以户内委托的个别选民,村民选举委员会在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可按整户外出的选民办理委托投票手续的规定和要求办理。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认定并公告后发给委托投票证。未经审核公告的委托无效。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本市范围内不搞委托。 7、选民必须持选民证亲自到投票站领取选票,秘密写票并当场投票。委托投票的受委托人必须持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核发的委托投票证领取选票。根据本村实际,投票选举可以设中心投票会场和若干投票站进行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投票场所设立秘密写票处。不设流动票箱,对因病(卧床不起)、因残(行动不便)、住院病人、敬老院五保老人、在校学生等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到投票站投票的选民,可参照外出选民委托投票的程序,凭本人书面申请、选民证、身份证复印件等有效证件,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请办理委托手续。 8、选票由选民本人填写。因文盲或病残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候选人之外的人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选民本人的意志。 9、投票结束后,应封存收回的选票,并于当日集中在选举中心投票会场或指定地点,由监票人、计票人当众核对、统计选票,作出记录,经监票人签字后报告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民的监督下进行公开计票。 10、参加投票的选民超过全体选民半数的,选举有效。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 11、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无效。选举同一人为两项以上职务的该人计票无效。无法辨认的选票无效。对难以确认是否有效的选票,由监票人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决定。 12、候选人或其他选民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获得参加投票选民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13、经投票选举,当选人数已达3人以上而不足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可以暂缺,不再进行另行选举。但当选不足3人或主任、副主任都未选出,或妇女成员(包括专职专选女委员)未选出的,应当就不足名额进行另行选举。如专职专选女委员未选出的,在另行选举时仍应单独设立女委员岗位,实行专职专选。 14、另行选举应在选举日当日或选举日后的30日内进行。另行选举实行差额选举,正式候选人按未当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专职专选女委员正式候选人也应按得票多少的顺序差额确定)。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参加投票选民的三分之一。 15、经另行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仍不足三人及妇女成员仍未选出的,可以不再进行选举。主任仍未选出,由当选的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未选出的,由村民代表会议在已当选的委员中推选一人主持工作。
16、选举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场公布,并报镇乡(街道)和市民政局备案。 17、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20日内,将公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债权债务及其他事项,移交给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镇乡(街道)对移交工作应当予以指导、监督。 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选产生,与村民委员会选举结合进行。村民代表由村民按5至15户推选1人或由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人口不足500人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不少于20人;人口在500人以上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不少于30人,每增加200人可增加1名代表,一般最多不超过50人。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可与村民代表推选同时进行。 五、选举纪律 1、在选举过程中,凡出现下列行为,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镇乡(街道)或市人大、市政府及民政部门举报。镇乡(街道)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调查并依法处理。 (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选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2)聚众闹事,扰乱秩序,砸毁票箱、撕毁选票、冲击选举会场的; (3)对检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的; (4)扰乱选举机构正常工作,谩骂、殴打选举工作人员的; (5)其他破坏、妨害选举的行为。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2、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选举结果全部无效的,应当重新进行选举;选举结果部分无效造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足应选人数的,依照本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3、镇乡(街道)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1)擅自进行换届选举或无故拖延换届选举的; (2)指定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 (3)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4)未依法履行指导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为的。 六、附则 各镇乡(街道)可根据本细则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