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用诸暨 > 政策法规 > 市级法规

诸暨市逃废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 市府办 发布时间: 2015- 10- 20 14: 46 浏览次数:

来源: 市府办
发布时间: 2015- 10- 20 14: 46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暨市
逃废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各金融机构:
    《诸暨市逃废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日
 
诸暨市逃废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为合力打击逃废债行为,进一步净化金融市场,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打造诚信诸暨形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诚信体系建设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黑名单认定
金融机构按照《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打击逃废债工作会议纪要》(诸政办纪要〔2014〕42号)及相关工作机制的要求,将逃废债客户名单报至市打击逃废债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打逃办”,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和属地镇乡(街道)。镇乡(街道)收到金融机构通知后10日内,会同公安等部门及相关贷款银行进行摸排分析并提出针对性处理意见:
1.对行为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影响较坏,需打击处理的列入《逃废债黑名单》(以下称“涉逃对象”):包括非法转移资金、资产,涉嫌犯罪的;恶意欠薪、欠息、欠费、欠税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主外逃或无法联系的;职业从事高利民间借贷,涉嫌犯罪的,特别是公务人员和银行工作人员参与的;
2.对正在积极开展生产自救的企业,由镇乡(街道)出具书面意见报市“打逃办”,经市“打逃办”审核同意后,暂不需列为涉逃对象;
3.逃废债黑名单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对自觉履行各类债务及时缴清各类费用的,将视情况予以调整。属于再次出现的,不得以任何理由调整。
二、制约措施
1.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逃废债黑名单,并及时发送至市打击逃废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及时采取措施,共同打击逃废债行为;
2.在个人及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记载恶意逃废债情况,冻结信用卡,停止提供融资服务及联合其他银行业、小贷公司采取制裁措施;
3.加强对涉逃对象的出入境管控,暂停涉逃对象的车辆过户、权证过户、法人代表变更、股权变更、市场准入等手续,依法及时采取各种保全措施;
4.限制涉逃对象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主进入高档酒店、娱乐场所、商场奢侈品专柜等进行消费;
5.限制涉逃对象进入(参与)政府采购及工程招投标;
6.取消涉逃对象各种评优资格和政策享受。
三、工作要求
1.逃废债黑名单管理由市打击逃废债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协作配合,敢于担当,建立打击逃废债工作的“绿色通道”,有效有力地处置各类逃废债行为。
2.属地镇乡(街道)要做好基础信息对接工作,特别是要做好涉逃对象的清产核资及资产监管等工作;债权银行应及时履职,并提供相关资料,全力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专项行动;公检法等政法机关要根据职责分工,互相协同,合力打击。
3.加强对逃废债黑名单制度执行工作的督查考核。市打击逃废债领导小组将定期督查各相关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对工作不力、因延误时间造成较大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
四、其他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逃废债行为的认定标准
 
 
 
 
 
 
 
 
 
 
 
附件
 
逃废债行为的认定标准
 
以中国银行业协会的《逃废银行债务客户名单管理办法》明确的认定标准为基础,结合当前各类逃废债行为的实际,特认定以下十种行为为逃废债行为:
1.不经债权银行同意,以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租赁、破产等方式悬空银行债权;
2.通过非正常关联交易等抽逃资金、转移利润、转移资产,致使银行债权被悬空;
3.以转户和多头开户等方式,蓄意逃避债权银行对贷款的监督,使银行贷款本息无法收回;
4.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产权不清的担保,或恶意拒绝补办担保手续;
5.不经债权银行同意,擅自处置银行债权的抵(质)押物,造成银行债权抵(质)押悬空;
6.隐瞒影响按期偿还银行债务的重要事项和重大财务变动情况,致使银行债权处于高风险状况;
7.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恶意拖欠债务;
8.不配合债权人正常诉讼、不偿还债务又拒不签收催债文书;
9.法定代表人或企业主有欠息、欠费、欠税、欠薪等“四欠”现象,并无法取得联系或外逃的;
10.其他恶意逃废债务的行为。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