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6002001/2015-133264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农业、林业、水利/林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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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府办(法制办) | 成文日期: | 2015-01-13 |
文号: | 诸政办发〔2015〕2号 |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林业设施用地审批标准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林业改革发展全面实施五年绿化平原水乡十年建成森林浙江的意见》(浙委发〔2014〕26号)和浙江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简化林地审批强化林地监管工作的通知》(浙林资〔2014〕89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明确我市林业设施用地审批标准通知如下:
一、明确林业设施用地认定
林业设施用地包括林道和林业生产用房。
林道是指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的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主要供各种林业运输工具使用和生产作业的交通运输道路,包括运材道路、林产品运输道路、营造林道路、护林防火道路等。
林业生产用房是指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的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主要用于培育林木种子、苗木的繁育室,贮存林木种子、苗木、木材、林产品、肥料、农药、农具、护林防火工具的库房,以及野生动植物保护利用管理用房等。
二、严把林业设施用地标准
林道的建设标准按省林业厅2011年发布的《浙江省林区道路建设技术指南(试行)》有关规定执行,最大路基宽度不超过4.5米,用地规模根据规划和实际需要确定。
林业生产用房及相关附属设施控制标准和规模为:经营林地连片面积50-100亩的,使用林地不超过120平方米;100-200亩的,使用林地不超过160平方米;200亩以上的,使用林地不超过其经营林地面积的1.5‰。对流转林地200亩以上实施林业规模经营的,总量不超过3‰。以上林业生产用房单体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高度不超过6米。
三、加强林业设施用地监管
各镇乡(街道)对受理的林地使用申请,要严格履行核查职责,认真组织现场查验。对审批同意的项目,每年至少开展两次事后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项目是否按原审批期限、面积、范围和用途使用;对临时使用的林地,重点检查到期后是否按时退还林地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继续使用的,检查其有无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对林业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的,重点检查有无改变原审批用途或超原审批建设规模和标准等。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