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6002002/2012-13331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综合类
发布机构: 市发改局 成文日期: 2012-08-10

关于再生水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4-01 11:5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发改局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精神,为了提高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推进污水再生利用产业的市场化,规范再生水价格管理。经研究,现就我市再生水价格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生活污水等非传统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二、再生水可用于市政设施、绿化养护、景观美化、城市道路及公共卫生设施的冲洗以及洗车和部分行业的循环(冷却)用水等。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居民、景观水体、市政建设和绿化等单位要充分利用再生水。为鼓励单位(个人)生产使用再生水,对生产使用再生水的单位(个人),对再生水生产企业,经批准实行优惠电价,不执行峰谷电价政策,免收水资源费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取用再生水的企事业单位的用水量不计入《排污许可证》下达的排污量指标。                            

        三、再生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的制定应当充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制定再生水价格以成本补偿、合理收益为基本原则。再生水价格由社会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和合理利润构成,并按低于城市自来水基本水价的标准确定具体价格。根据目前我市再生水的运作情况,未经处理工艺处理,由用户自行取水的城市再生水,不分用户性质每立方米价格暂定为0.10元;按处理工艺的设备配置,达到城市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以管道输送方式供水的城市再生水,不分用户性质每立方米到户价格暂定为1.00元。今后再生水价格随成本变动情况作相应调整。
        四、再生水生产企业的再生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因水质达不到有关标准,给用户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企业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再生水生产企业应当严格履行污水再生利用合同,确保再生水设施的正常运行。
        六、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再生水生产、利用和再生水计量情况的动态监督。
        七、本通知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

诸暨市发展和改革局 诸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诸暨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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