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民政局2015年部门预算

发布时间:2015-06-19 12:0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一、诸暨市民政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根据《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绍市委办【2010】19号),市民政局是主管全市民政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民政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民政事业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民政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推进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3、负责全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

4、负责市级民间组织评估工作;

5、负责全市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承办烈士称号、复退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市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6、负责复员退伍军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等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复员退伍军人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承担市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7、负责全市救灾减灾工作,核查上报发布灾情,监督管理救灾款物分配使用;组织制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指导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社会救灾捐赠,负责接收社会捐赠;负责全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倒塌房屋争议裁定工作;

8、负责实施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困难家庭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负责全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工作;

9、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指导慈善事业,指导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指导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机构养老、居家养老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指导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指导、协调全市革命老区扶贫工作,负责农村老党员、老交通员、老游击队员生活困难定期补助工作;

10、负责殡葬管理工作;

11、负责婚姻登记工作,负责收养登记工作;

12、负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13、负责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工作;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推进城乡社区建设;

14、主管全市地名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负责地名命名、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调查和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会同市规划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

15、负责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工作;

16、负责民政事业计划财务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

17、负责全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滩坑水电站移民安置、指导小型水库移民有关扶持工作;

18、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市民政局部门预算包括:市民政局本级、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市婚姻登记处(预算并入局本级)、市民政行政执法大队、市光荣院、市社会福利院、市救助管理站(挂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牌子)、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公室、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市慈善工作办公室、市殡仪馆、市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等12家单位预算。

二、市民政局2015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总体安排情况

市民政局2015年收入预算32461.18万元,其中:财政拨款 30118.18万元,占92.8%;财政专户管理资金1275 万元,占4 %;专户管理其他资金1068万元,占3.2%;

(二)支出预算总体安排情况

市民政局2015年支出预算为32461.18万元。

1.按支出功能分类,包括:民政管理事务1135.53万元、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618.05万元、医疗保障54.04万元、住房保障69.79万元、抚恤10761.77万元、退役安置2230.48万元、社会福利3196.15万元、自然灾害生活救助100万元、最低生活保障支出8499.57万元、临时救助1666.37万元、特困人员供养636.31万元、其他生活救助1783.34万元、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0万元、其他政府性基金支出363.78万元,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支出1326万元。

2.按支出用途分类,包括:基本支出1361.88万元,其中:人员支出1268.15万元,日常公用支出93.73万元。项目支出 31099.3万元。

(三)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15年市民政局部门预算中,财政拨款用于以下方面:

1、基本支出方面

(1)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民政管理事务-行政运行安排 364.98万元,主要用于市民政局本级(含市婚姻登记处)为保障正常工作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2)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民政管理事务-老龄事务安排 38.05万元,主要用于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为保障正常工作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3)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民政管理事务-其他民政管理事务安排 24.4万元,主要用于市慈善工作办公室为保障正常工作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4)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行政单位离退休-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安排255.94万元,主要用于市民政局本级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离退休经费支出。

(5)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行政单位离退休-事业单位离退休安排67.29万元,主要用于市民政部门管理的直属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经费支出。

(6)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抚恤-优抚事业单位支出安排51.5万元,主要用于市光荣院为保障正常工作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7)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退役安置-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安排62.88万元,主要用于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为保障正常工作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8)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社会福利-殡葬安排71.34万元,主要用于市民政行政执法大队为保障正常工作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9)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社会福利-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安排89.66万元,主要用于市社会福利院、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公室为保障正常工作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10)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支出安排74.23万元,主要用于市救助管理站为保障正常工作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11)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医疗保障-行政单位医疗安排27.48万元,主要用于由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的医疗经费。

(12)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医疗保障-事业单位医疗安排26.56万元,主要用于由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缴费经费。

(13) 住房保障支出-住房改革支出-住房公积金安排69.79万元,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按人事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4) 其他支出-其他政府性基金支出-资源保护及补偿费等收入安排的支出137.78万元,主要用于市殡仪馆为保障正常工作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2、项目支出方面

(1)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民政管理事务-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安排25.5万元,主要用于民政信息网络运行维护等经费支出。

(2)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民政管理事务-拥军优属安排121万元,主要用于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的支出。

(3)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民政管理事务-老龄事务安排65万元,主要用于老龄事务方面的支出。

(4)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民政管理事务-民间组织管理安排10万元,主要用于民间组织管理方面的支出。

(5)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民政管理事务-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安排50万元,主要用于行政区划界线堪定、维护,以及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方面的支出。

(6)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民政管理事务-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安排80万元,主要用于村民自治、村务公开等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帮扶等方面的支出。

(7)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民政管理事务-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安排356.6万元,主要用于民政部门接待来访、政策宣传、法制建设方面的支出,以及开展优抚安置、婚姻登记、老区开发建设、社会事务、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救灾减灾、慈善工作开展、信息化建设等专项业务的支出。

(8)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行政单位离退休-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安排294.82万元,主要用于民政部门代管的未归口管理的退休人员经费支出。

(9)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抚恤-死亡抚恤安排911.67万元,专项用于烈士和牺牲、病故人员家属的一次性和定期抚恤金以及丧葬补助费。

(10)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抚恤-伤残抚恤安排1403.78万元,专项用于伤残军人的抚恤金和按规定开支的各种伤残补助费。

(11)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抚恤-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安排2222.9万元,专项用于在乡红军退伍老战士、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按规定办理带病回乡手续的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12)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抚恤-优抚事业单位支出安排59.68万元,专项用于光荣院院养荣军老人经费支出,以及烈士纪念设施的维修改造和管理保护等支出。

(13)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抚恤-义务兵优待安排2605.78万元,专项用于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大学生兵的奖励支出。

(14)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抚恤-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安排572.79万元,专项用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

(15)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抚恤-其他优抚支出安排2933.67万元,专项用于门诊医疗补助、参战退役人员、部分烈士子女生活补助、慰问补助经费支出等优抚对象补助支出,以及其他优抚管理经费支出。

(16)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退役安置-退役士兵安置安排1429.63万元,专项用于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转业士官的安置支出。

(17)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退役安置-军队移交政府的离退休人员安置安排434.67万元,专项用于军队移交政府的军队 离退休人员、无军籍退休职工安置支出。

(18)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退役安置-军队移交政府的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安排5万元,主要用于军队移交政府的离退休人员管理经费支出。

(19)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退役安置-退役士兵管理教育安排278.3万元,主要用于退役士兵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等方面支出。

(20)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退役安置-其他退役安置支出安排20万元,主要用于其他退役安置管理相关业务的支出。

(21)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社会福利-儿童福利安排519.67万元,专项用于社会散居孤儿及困境儿童生活补助等支出。

(22)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社会福利-老年福利安排28.88万元,专项用于百岁老人等生活补助等支出。

(23)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社会福利-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安排143.6万元,主要用于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业务管理及社会福利院孤儿经费等支出。

(24)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地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安排100万元,专项用于解决受灾群众吃、穿、住等困难的救济费,以及为抵御自然灾害而设立的救灾储备物资采购支出。

(25)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最低生活保障-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安排380.28万元,专项用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

(26)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最低生活保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安排8119.29万元,专项用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

(27)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临时救助-临时救助支出安排1447.14万元,专项用于困难群众的基本价格补贴等临时救助和日常生活困难救助等支出,以及其他救助管理经费的支出。

(28)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支出安排145万元,专项用于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和管理支出。

(29)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特困人员供养-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支出安排10.72万元,专项用于城市“三无”等特困人员供养支出。

(30)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特困人员供养-农村五保供养支出安排625.59万元,专项用于农村五保供养支出。

(31)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其他生活救助-其他城市生活救助安排58.53万元,专项用于除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临时救助外,城市生活困难家庭的生活救助和其他相关救助支出。

(32)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其他生活救助-其他农村生活救助安排1724.81万元,专项用于除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临时救助外,农村生活困难家庭的生活救助支出,以及其他救助管理经费支出。

(33)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经费安排20万元,主要用于大中型水库库区移民安置等管理经费支出。

(34) 其他支出-其他政府性基金支出-资源保护及补偿费等收入安排的支出226万元,主要用于殡仪服务、殡葬管理等专项业务支出。

(35) 其他支出-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支出-用于社会福利的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支出1326万元,专项用于养老机构、避灾场所建设等支出。

(四)2015年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一般公共预算口径)

1、因公出国(境)经费:未列预算,如有工作需要,根据市因公出国(境)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报请临时追加安排。

2、公务接待费:2015年安排公务接待费预算10.5万元,比上年预算数下降39.5%。主要用于接待公务来访等支出,下降原因是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约,接待标准降低。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015年安排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预算15.7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支出15.7万元,主要用于日常公务用车燃油费、保险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等运行维护支出,2015年无新增或更新公务用车预算。

三、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2、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教育收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

3、专户管理其他资金:预算单位组织非税收入中“不纳库”部分除“教育收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外的其他全部收入。

4、单位结余资金:指单位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导致项目中止、撤销或因超过指标管理年限形成的剩余资金。

5、其他资金:指除上述资金以外的其他收入,如调剂、结转等资金。

6、基本支出:指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7、项目支出:指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民政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民政管理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民政管理事务(款)拥军优属(项):反映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的支出。

1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民政管理事务(款)老龄事务(项):反映老龄事务方面的支出。

1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民政管理事务(款)民间组织管理(项):反映民间组织管理方面的支出。

1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民政管理事务(款)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项):反映行政区划界线堪定、维护,以及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民政管理事务(款)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项)反映开展村民自治、村务公开等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的支出。

1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民政管理事务(款)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项):反映民政部门接待来访、法制建设、政策宣传方面的支出,以及开展优抚安置、救灾减灾、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婚姻登记、社会事务、信息化建设等专项业务的支出。

1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未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支出。

1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死亡抚恤(项):反映按规定用于烈士和牺牲、病故人员家属的一次性和定期抚恤金以及丧葬补助费。

1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伤残抚恤(项):反映按规定用于伤残人员的抚恤金和按规定开支的各种伤残补助费。

20、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项):反映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按规定办理的带病回乡手续的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2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优抚事业单位支出(项):反映民政部门管理的优抚事业单位支出,对集体优抚事业单位的补助,对烈士纪念设施的维护改造和管理保护支出,以及全国重点军供站设施维修改造和设备更新支出。

2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义务兵优待(项):反映用于义务兵优待方面的支出。

2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项):反映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

2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其他优抚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优抚方面的支出。

2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退役安置(款)退役士兵安置(项):反映按规定用于伤残义务兵的一次性建房补助,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转业士官的安置支出。

2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退役安置(款)军队移交政府的离退休人员安置(项):反映移交政府的军队离退休人员安置支出。

2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退役安置(款)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项):反映民政部门管理的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列入事业编制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以及管理机构用房建设经费等支出。

2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退役安置(款)退役士兵管理教育(项):反映退役士兵职业教育、转业士官待分配期间管理教育、医疗等支出。

2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退役安置(款)其他退役安置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退役安置方面的支出。

30、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社会福利(款)儿童福利(项):反映对儿童提供福利服务方面的支出。

3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社会福利(款)老年福利(项):反映对老年人提供福利服务方面的支出。

3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社会福利(款)殡葬(项):反映财政对民政及其他部门举办的火葬场等殡仪事业单位的补助支出。

3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社会福利(款)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项):反映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支出,以及对集体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补助费。

3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社会福利(款)其他社会福利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社会福利方面的支出。

3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残疾人事业(款)残疾人就业和扶贫(项):反映用于残疾人就业和扶贫方面的支出。

3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自然灾害救助(款)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项):反映地方财政安排的解决受灾群众吃、穿、住等困难的救济费和发生自然灾害时的抢救、安置、治病等支出,以及为抵御自然灾害而设立的地方救灾储备物资采购资金。

3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最低生活保障(款)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项):反映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

3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最低生活保障(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项):反映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

3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临时救助(款)临时救助支出(项):反映用于城乡困难居民的临时救助支出。

40、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临时救助(款)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支出(项):反映用于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支出和救助管理机构的运转支出。

4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特困人员供养(款)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支出(项):反映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支出。

4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特困人员供养(款)农村五保供养支出(项):反映农村五保供养支出。

4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其他生活救助(款)其他城市生活救助(项):反映除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外,用于城市生活困难居民生活救助的其他支出。

4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其他生活救助(款)其他农村生活救助(项):反映除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外、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外,用于农村生活困难居民生活救助的其他支出。

45、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4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47、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48、其他支出(类)其他政府性基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款)资源保护及补偿费等收入安排的支出(项):反映其他政府性基金中用资源保护及补偿费等收入安排的支出。

49、其他支出(类)彩票发行销售机构业务费安排的支出(款)其他彩票发行销售机构业务费安排的支出(项):反映彩票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用安排的其他支出。

50、其他支出(类)彩票公益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款)用于社会福利的彩票公益金支出(项):反映用于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的彩票公益金支出。

附:诸暨市民政局2015年部门预算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