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6002011/2015-139939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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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国资办) | 成文日期: | 2015-07-14 |
文号: | 诸财农〔2015〕179号 | 文件登记号: | DZJD12-2015-0003 |
有效性: | 废止 |
诸暨市财政局 诸暨市农业局关于印发诸暨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经研究,我们制定了《诸暨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诸暨市财政局 诸暨市农业局
二○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诸暨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支持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有效提高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着力保障农业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诸暨市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诸暨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粮食生产发展、畜牧生产发展、生态循环农业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主体与特色农家乐、农机化与智慧农业、农业科技与现代种业、现代农业提升发展等方面支持政策的资金。其中用于配套上级资金的,按照上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除市委、市政府明确规定期限的以外,现代农业发展相关支持政策原则上以三年为一周期,到期后按程序组织综合评估,视评估结果确定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本周期为2015-2017年。
第三条 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现代农业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 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科学定位政府职能边界,合理组织公共资源,积极引入基金制等市场化扶持模式,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
(二)突出重点。合理划分事权与支出责任,集中财力办大事,现代农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全市“三农”发展起基础性、引领性和战略性作用的领域,重点保障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三农”重点工作。
(三)注重绩效。强化专项资金绩效导向,注重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四)公开透明。按照透明预算要求,全面推进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监督预算执行、组织财政支农政策评估。市农业局负责研究制定现代农业发展规划,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资金分配建议方案,项目组织管理、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以及组织具体项目绩效评价等。镇乡(街道)重点做好现代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监督、技术指导及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管等具体工作。
各项目建设主体即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方案的编制、申报,按照项目建设计划和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财务资料等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支持对象、重点领域和扶持方式
第六条 现代农业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包括符合条件的农户、家庭农场、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
第七条 重点支持领域
按照“四化同步”发展要求,深入实施高效生态农业发展战略,紧紧围绕绿色农业强市建设,重点支持农业生产方式、农业经营方式和农业治理方式转变,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和保供增收惠民生,建立完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经营体系、质量保障体系和资源保护体系,具体包括:
(一)粮食生产发展。支持粮油政策性补贴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扶持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和社会化服务,加强以粮食生产功能区为重点的农田基础设施、生产及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护,推进粮食生产规模化、机械化及社会化服务发展,标准农田质量提升,不断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二)畜牧生产发展。持续推进新型畜牧业产业体系建设,支持畜牧产业转型升级和动物防疫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畜牧业公共服务设施和服务体系,推动畜牧产业规模化、设施化、标准化、生态化建设;
(三)生态循环农业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支持生态循环农业发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新型农作制度、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绿色防控等技术模式的推广应用,农业投入品及包装物回收利用,农村能源开发利用,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控,农药安全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投入品检测、监测和监管等;
(四)农业主体与特色农家乐。扶持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规范化建设,培育职业农民、支持农产品展示展销和品牌建设,扶持农家乐特色村建设,支持农业基地开展A级景区建设;
(五)农机化与智慧农业。全面推进农业领域“机器换人”、“设施增地”,支持发展农机化和智慧农业,加强农机安全管理,加大农业信息化建设,推动农机化、设施化、信息化融合发展,积极推进农业物联网技术应用等;
(六)农业科技与现代种业。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加快农业技术集成应用,支持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和现代种业发展,积极推进育繁推一体化建设,加强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开展新品种、新技术展示示范等;
(七)现代农业提升发展。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和农业主导产业转型升级,加大对产业发展重点区域、关键节点和薄弱环节,以及关系现代农业发展全局性、战略性重大工程项目的建设,促进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八) 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现代农业发展重点工作。
第八条 依据政府与市场关系和支出责任,现代农业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分为公益类、准公益类和竞争类三类。按照不同的扶持政策,可分别采取直接补助、政策补贴、先建后补、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其中:
对公益类政策,应围绕市定的扶持范围、政策目标,结合全市农业农村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使用财政资金;
对准公益类政策,按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等有关要求,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对竞争类政策,按照效率优先的原则,引入竞争机制和程序,通过竞争性评审等方式确定建设项目和财政补助资金,并积极探索和引入基金制等市场化运作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加大投入。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九条 每年11月底前,市财政局、农业局结合年度部门预算编报和审核,确定下一年度现代农业专项资金预分配方案。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市财政局按照规定时间下达现代农业专项资金。
第十条 年度现代农业扶持政策,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市委市政府年度激励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意见。
第十一条 市农业局、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激励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意见,按照确定的年度资金预算,并整合上级财政下达的各类专项资金,组织做好项目申报、立项、公示、下达计划等工作。
第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农业项目储备库制度。市农业局、财政局根据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的政策导向、绩效目标和支持重点,按照“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每年筛选确定一批拟建项目进入农业项目储备库。农业项目储备实行动态管理。在分配现代农业专项资金时,对应纳入项目储备库管理的项目,原则上在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诸暨市农业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由市农业局、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现代农业专项资金使用应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2014〕25号)及《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要求,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对准公益类事项,凡条件成熟的,要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列出清单和时间表,争取早日到位。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要求做好项目实施,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计划和实施方案。因规划布局调整、土地征占用、土地(山林)纠纷、市场环境变化及重大政策调整等不可预见因素影响,确需调整项目实施主体、地点、内容等部分项目要素的,由项目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项目所在地镇乡(街道)人民政府或项目主管单位审查核实,市农业局、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批复。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核算,使用合法凭证,规范支付方式,并做到账证、账实相符。同时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确保现代农业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现代农业专项资金项目除规定需由省、绍兴市级部门验收外,其他项目按照诸暨市级农业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要求组织验收。诸暨市级农业项目管理办法由市农业局、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农业局建立健全现代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的绩效管理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并积极采取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等方式,开展现代农业专项资金重点领域和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农业局会同其他相关部门采取重点检查和专项审计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现代农业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照法律法规和项目管理有关规定,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拨付资金、收回已拨资金、减少或暂停安排新建项目等措施。
第十九条 市农业局、财政局根据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要求,指导和帮助项目单位做好绩效评价的相关工作,注重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及时总结项目建设中取得的经验和成效。
第二十条 建立项目主体黑名单制度,对各类专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主体列入黑名单,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轻重,在1—3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项目储备、申报、立项审核、资金安排和使用等情况的公开公示,自觉接受人大、审计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市农业局、财政局要及时在诸暨数字农业网、诸暨日报等媒体上公开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相关政策、项目立项和资金奖补等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中央、省和绍兴市级以上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按照上级有关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其他相关资金和项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