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6002001/2016-124890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交通运输
发布机构: 市府办(法制办) 成文日期: 2016-10-24
文号: 诸政办发〔2016〕129号

关于印发诸暨市“北承南接”城际客运公交化改造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 11- 01 19: 2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府办(法制办)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诸暨市北承南接城际客运公交化改造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4日

诸暨市北承南接城际客运公交化改造实施意见
(试行)

       根据市委、市政府“北承南接”战略部署,进一步发挥交通先行作用,更快地融入杭州都市圈、对接金义都市圈。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店口至杭州、安华至义乌城际客运线路改造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造范围
       先期对店口客运站始发(配载)至杭州客运班线进行公交化改造,新开通安华至义乌客运线路。后期视实际情况和需要再定。
       二、工作措施
       (一)完善城际公交客运线路布局
       1.在现有店口至杭州南站市际班线客运的基础上,调整优化有关线路走向、经营模式,降低客运票价,惠及群众。
       2.新开通经37省道复线的安华至义乌商贸城客运中心的城际客运线路,实行定区域、定班次、公交化运营模式
       3.调整现有国际商贸城至店口专线公交线路经营主体,将其作为店口至杭州客运线路的配套附属线路统一经营管理。
       4.改造后的客运线路车辆投入运行前必须安装IC卡智能收费系统终端,GPS、视频管理系统等设施设备,建立智能调度系统,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
       (二)调整客运票价
       根据管理权限,由线路经营企业提出新的票价申请,经有权审批的发改(物价)、交通运输部门批准后实行;刷IC卡(市民卡)的享受9折优惠。
       (三)重新明确运营方案
       1.现有经营店口至杭州(始发或配载)客运线路企业,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组建独立旅客运输公司的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好相关线路经营权的交接手续。并给予以下政策:执行新的票价机制,享受市财政的有关补贴政策。具体线路经营方案由线路所属企业按照“一线一方案”的原则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有权审批的交通(运管)部门,经批准后实施。
       2.现有经营店口(始发或配载)至杭州客运线路承包经营者选择提前终止承包经营协议的,通过统一政策标准、依法终止承包合同、明确回收时间的方式,在规定时间与所属企业签订终止承包经营协议、完成交车手续后,给予以下奖励政策:一是车辆现值按月为单位,根据车辆购置金额和使用年限评估折算车辆现值(按6年平均等额折旧计算,计算公式为:车辆现值=(原新车购置费+车购税)÷(6×12)×(72-实际使用月数)),车辆现值由改造后的线路经营企业承担,计入企业经营成本。二是按快客、普客线路分别给予每车55万元、40万元的退出经营奖励。三是对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终止承包经营协议的,每车给予5万元的签约奖励。四是按剩余经营年限(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再给予每车每年1万元奖励。上述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保障支付。
       3.杭州方现有2辆车政策处理:参照现有店口至杭州班线终止经营的奖励政策执行,另外考虑杭州方公司的预期经营损失,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通过洽谈协商给予一定补偿,补偿金额计入改造后线路经营企业的经营成本。
       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上述规定的奖励:一是超过签约截止日期的;二是在按约上交车辆前发生重大及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
       5.在规定时间内不作选择或者选择继续经营的,不享受有关的财政补助政策,并不得阻碍企业投放新的运力。
       6.原越达公交公司所有的国际商贸城至店口线路车辆现值经相关部门按6年平均等额折旧评估计算,由改造后的线路经营企业承担收购,计入企业经营成本。
       7.改造期间,有关人员可通过合法途径向市级有关部门、当地镇乡(街道)反映情况,严禁擅自停运、妨碍公共秩序、越级上访、聚众闹事。承包经营期间,不得阻挠公营车辆的投放、公益政策的施行、客运线网的整合等。对违反道路运输管理的行为,由运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相应客运线路营运权;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措施;对寻衅滋事、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机制
       1.购买服务的范围包括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要求的,根据政府要求完成改造的有关线路的客运服务,但不包括下列客运服务:一是未经市交通运输部门同意的线路和车辆;二是承包或变相承包的线路、车辆;三是为特定第三方提供的专线、包车等专门的营利性服务;四是其它专门的营利性服务。
       2.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支出计划,按照年度预算按季度在每季度初预拨,并根据年度综合考核和审计结果结算(在次年第一季度前完成)。改造后的线路经营企业的先期开办运行费用由市财政先行预拨。
       3.政府购买服务主要由两部分构成:
       (1)政策性购买服务:对客运企业执行政府公共政策(包括因执行低票价、票价打折等优惠政策及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等)和其他经营性亏损造成的亏损额,由财政购买服务予以支付。
       (2)合理投资回报:政府在维持改造后的线路经营企业财务收支平衡的基础上,对提供合格服务的企业给予合理的投资回报。
       一是以年度经营成本与利润率的乘积计算投资者回报。其中固定回报利润率暂确定为9%,并根据年度综合考核得分情况再给予最高3%的奖励(如因政策性调整等因素引起经营成本减少的,则固定回报率作相应递增)。
       二是企业奖励回报与年度综合考核等次挂钩。年度考核等次为优的,企业奖励回报=年经营成本×3%;年度考核等次为良及以下的,企业奖励回报=年度综合考核分/100×(年经营成本×3%)。
       (3)对因超范围、超标准列支成本费用而造成的亏损由企业自行承担。
       4.经营收入核算规则的确定:除各种业务收入外,政府以任何形式给予的补贴、补偿及奖励均作为收入计算。
       5.经营成本核算规则的确定:企业标准成本主要包括十个大项:
       (1)人工费用。包括驾驶员、售票员和企业管理人员等,驾驶员人车比包干为1.4:1、售票员人车比包干为1.4:1(实行一票制线路的车辆数除外),增(减)车同比率增(减)人,管理人员按客运企业实际岗位需要设置。人工费用包括职工薪酬(工资、奖金、加班工资、津补贴等)和职工福利性支出以及单位负担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等五险一金(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等。
       (2)车辆燃料费用。
       (3)车辆折旧。包括新车购置费用及利息、收购车辆现值及利息。新车购置费用及利息按6年平均等额折旧计入当年成本,收购车辆现值及利息按剩余年限平均等额折旧计入当年成本,上述费用按年度返还支付。
       (4)车辆保养修理费。包括车辆的日常维修、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专项维护、发动机总成维护等。
       (5)车辆保险费和事故损失费。包括各类车辆保险费和事故损失费。保费金额以实际支付保费为准;事故损失费包括交通事故和商务事故赔偿及事故车辆修理费等。
       (6)站场运营费。站场运营费(不含人工服务费)主要包括站场土地租赁费和站场改造建设费、站场运营费用(包括夜间停车费、发班费、清卫费、车辆清洗费、车辆检测及信息服务费、站场日常维护费、站名牌建设费、维护管理费用等)。
       (7)管理费用(不含人工费用)。管理费用包括除车辆、房屋以外的固定资产折旧、公司(车队)办公用房租用费、办公费、低值易耗品购置费、服装费、管理用车费、业务招待费、水电费、通讯费、差旅费、交通费、宣传费、广告费、印刷费用、票证费用、会务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财务费用及其他合理费用等。
       (8)安全经费。按有关文件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安全生产经费,主要用于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购置、安装和使用GPS定位装置、行车记录仪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先进奖励等支出等。
       (9)科技经费。主要包括新安装或改造IC卡智能收费系统、智能调度系统,新增、改造报站器,视频监控管理系统等科技投入。
       (10)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指客运企业为公交业务所缴纳的税金及附加等费用。
       6.明确购买服务对象即客运企业其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允许按企业会计制度计提预提费用。实际使用中因客观原因尚未支付的预提费用结转下年度,按实列支后多提的预提费用,调减成本费用支出。
       7.加强补贴资金监管。财政部门要严格补贴资金的发放程序和使用督查,确保最大限度发挥补贴资金的效能;审计部门对补贴资金每年开展专项审计监督,或者在其他项目审计中结合开展审计,相关部门和企业应积极予以配合,发现问题,责令相关单位(企业)整改,发现挪用或者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的,应当核减补贴,情节严重的取消补贴资格;问题性质和情节严重的,应当对相关单位(企业)和责任人员按规定作出处理,发现有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8.加强对客运营运过程和服务质量的监管;建立健全客运服务质量考核评价体系,将企业投资奖励回报等与考核结果挂钩。
       三、附则
       (一)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二)对购买服务的客运企业实行年度综合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本意见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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