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6002002/2005-00004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综合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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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发改局 | 成文日期: | 2005-08-15 |
关于印发《诸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27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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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发改局
各物业管理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浙江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价服[2005]80号)精神,结合诸暨市实际,我们制订了《诸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原未经审核批准的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在2005年9月30日前,按本《细则》的规定要求,向市发展和改革局申报物业服务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
二、原经审核批准的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可继续执行。需要调整收费标准的,应按本《细则》的规定要求,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
三、按本《细则》的规定应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在2005年8月31日前,将收费标准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原审核批准的该类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作废。
诸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