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6002024/2016-146123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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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环保局 | 成文日期: | 2016-03-16 |
关于明确水泥生产企业废气、粉尘 排污费征收规定的通知(诸环函〔2016〕11号)
发布时间:2016-03-31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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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环保局
各水泥生产企业:
为依法、足额征收排污费,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现将水泥生产企业废气、粉尘排污费征收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产量核定
以供电部门提供的实际用电量为基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6780-2012《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核定产量。
二、排污量核定
按上述核定的产量,依据全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2010修订版)核定排污量,按核定的排污量计算当量值。
三、排污费核定
根据上述核定的当量值,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我省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浙价资[2014]36号)文件规定核算排污费。
四、排污费征收
上述核定项目均按季度核定,排污费征收程序按原规定执行,按季征收,企业应及时交纳。
五、其他事项
回转窑生产企业外购熟料,企业应于每季末月25日前将外购熟料发票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送环保局财务科备案,逾期不送达备案的视为无外购熟料。
诸暨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