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发展红十字事业,开展社会救助等人道主义工作筹集资金,以利于为群众解难,为政府分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等规定,特设立“诸暨市红十字人道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的捐款以自愿为原则,使用“基金”时,将尊重捐款者意愿。 第三条 “基金”来源 1.市内外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个人、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各界捐款。 2.各国际组织、友好团体、单位、友好人士及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的捐款。 3.社会各界捐物,由诸暨市红十字会组织义卖收入。 4.诸暨市红十字会组织开展为其宗旨服务的有偿收入。 5.其它符合本“基金”宗旨的捐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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