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6002002/2016-139862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综合类
发布机构: 市发改局 成文日期: 2016-05-03

诸暨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目录清单(更新于2016年4月11日)

发布时间:2016-05-03 16:0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发改局


序号

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政策依据

备注

项目批准级次


外办

 


1

认证费(含加急)

50元/证(份)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计价格[1999]466号,[1992]价费字198号

中央


教育

 


2

 幼儿园保教费(公办)

城区(元/人•月):特级(省一级)450元,一级(省二级)320元,二级(省三级)240元,三级170元,准办级120元;农村(元/人•月):特级400元,一级300元,二级220元,三级160元,准办级120元。详见文件。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发改价格〔2011〕3207号。浙价费[2012]368号,诸发改价[2013]144号

创评为省一级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可在同等级保教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

中央


3

 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

诸暨中学(元/学期生):学费:1500元,住宿费:400元(十人间)、450元(八人间及套房六人间)、500元(套房四人间)、550元(套房二人间);第二高中(元/学期生):学费:1500元,住宿费:550元(六人间)、700元(四人间);学勉中学(元/学期生):学费:1500元,住宿费:550元(六人间);浦中学(元/学期生):学费:1500元,住宿费:500元(八人及以下);三都中学(元/学期生):学费:1500元,住宿费:450元(八人及以下)。详见文件。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绍市计价[2003]66号,绍市发改价[2007]19号,绍市发改价[2006]71号,诸发改价[2005]57号,诸发改价[2015]43号,诸发改价[2012]87号,诸发改价[2014]74号,诸发改价[2014]73号。

中央


4

 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

除艺术类外,免学费。详见文件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综[2004]4号,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浙计教[2013]1号

中央


5

 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各级党校等)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期培训费

1、学费:

基准价:大学4000元/生.学年,学院3600元/生.学年,专科学校3200/生.学年。

浮动幅度:浙江大学可在20%幅度内上下浮动(不含农林师范专业);其他院校可在10%幅度内上下浮动(不含农林水师范专业);农林水师范专业收费标准最高按基准价执行,暂不上浮,下浮幅度由学校自定。

2、住宿费:

400元/生.学年;社会力量投资兴办或原非经营性资产从高校剥离后,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学生宿舍最高不得超过1200元/生.学年。详见文件。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财教[2013]19号,发改价格[2013]887号,教财[2006]2号,发改价格[2005]2528号,发改价格[2003]1011号,教财[2003]4号,计价格[2002]838号,计价格[2002]665号,计办价格[2000]906,教财[1996]101号,[1992]价费字367号,教财[1992]42号

中央


6

 电大开放教育收费

(1)注册费:60元/人;(2)学费:基准价80元/学分,可上下浮动10%;(3)重修考试费:30元/人.门。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综[2014]21号,发改价格[2009]2555号,计价格[2002]838号,财教厅[2000]110号。浙价费〔2001〕271号

中央


7

 义务教育阶段住宿费(城市学校)

浣江中学:280元/生学期,浣东初中:8人及以下330元/生学期,暨阳初中:6人间250元/生学期,浣纱初中:8人及以下330元/生学期。详见文件。

浙政办发〔2015〕107号,浙教计〔2006〕124号,浙教计〔2007〕72号,浙教计〔2010〕15号。诸发改价[2006]177号,诸发改价[2006]176号,诸市计价[2004]339号,诸发改价[2006]22号,诸发改价[2013]110号,诸发改价[2013]143号。

省级


8

 普通高校招生体检费

60元/生(含体检站建站、体检信息统计处理费用)

浙政办发〔2015〕107号,浙价费〔2014〕49号


公安

 

 

 

 

 


 

 

9

证照费

 

 

 

中央


  外国人证件费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1992]价费字240号,公通字[2000]99号


    居留许可

有效期不满1年的,400元/人;有效期1年(含1年)至3年以内的,800元/人;有效期3年(含3年)至5年(含5年)的,1000元/人;增加偕行人,每增加1人按相应标准收费;减少偕行人,每人次200元;居留许可变更的,每次200元。

财综〔2004〕60号,发改价格〔2004〕2230号


    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

1500元/人

财综〔2004〕32号,发改价格〔2004〕1267号


    永久居留证

300元/证;有效期满、内容变更,申请换发或者补发300元/证;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600元/证

财综〔2004〕32号,发改价格〔2004〕1267号


    出入境证

100元/人次

财综〔2012〕47号,公通字[1996]89号


    旅行证

50元/人次

财综〔2012〕47号,公通字[1996]89号


  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价费字[1993]164号,[1992]价费字240号,公通字[2000]99号


     因私护照

200元/本,丢失补发200元/本,护照加注20元/项次

计价格[2000]293号。浙价费[2013]255号


     出入境通行证费

一次有效20元/证,二次有效50元/证,多次有效100元/证

财综〔2008〕9号


     往来(含前往)港澳通行证(含签注)

100元/本,延期、加注20元/项次;前往:50元/证

发改价格[2005]77号,计价格[2002]1097号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含签注)

证件加注20元/项次,一次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工本费50元/证;5年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工本费250元/证,补办500元/证;一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每件20元人民币,一年(含)以内多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每件100元人民币,一年以上、三年(含)以下居留签注每件200元人民币,三年以上、五年(含)以下居留签注每件300元人民币,口岸一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每件100元人民币

发改价格[2011]1389号,发改价格[2005]1460号,财综[2005]58号,发改价格[2004]334号,计价格[2001]1835号,价费字[1993]164号


 ⑤

    台湾同胞定居证

10元/证

发改价格[2004]2839号,价费字[1993]164号


 ⑥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

30元/证,签注、加注、延期20元/项次,多次签注100元/件

计价格[2001]1835号,价费字[1993]164号


  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限于丢失、补办)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综[2012]97号,[1992]价费字240号。浙财综[2012]138号


     户口簿

居民户口簿工本费5元/本,集体户口簿工本费2元/本。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免征。


     户口迁移证件

户口迁移证工本费1元/张,户口准迁证工本费1元/张。免征(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申领、换领、换发20元/证,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40元/证,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10元/证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综[2007]34号,发改价格[2005]436号,财综[2004]8号,发改价格[2003]2322号


  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1992]价费字240号。浙财综〔2012〕45号,浙价费〔2006〕73号,

号牌工本费标准均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及号牌安装费用。


     号牌(含临时)

 汽车号牌:反光100元/副,不反光80元/副。

挂车号牌:反光50元/面,不反光30元/面。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号牌:反光40元/副,不反光25元/副。

摩托车号牌:反光70元/副,不反光50元/副。

机动车临时号牌:5元/张。

调换号牌、遗失补牌按同类号牌收费。


     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1元/个

仅指压有发牌机关代号的固封装置


     号牌架

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5元/只,铝合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10元/只

限车主自愿要求安装,含号牌安装费


   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机动车行驶证:15元/本。调换、遗失补领按同类证件收费。机动车登记证工本费10元/本。驾驶证工本费10元/本。驾驶证IC卡30元/卡。调换、遗失补领以上证件按同类证件收费。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1992]价费字240号 ,发改价格〔2008〕1575号

含行驶证所附照片的拍摄费用和照片塑封费用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15元/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10元/证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


10

 外国人签证费

零次、一次签证160元;

二次签证235元;

签证延期160元;

半年多次(含半年)签证425元;

一年(含一年)至五年(含五年)多次签证635元;签证停留期延期160元;

一次团体签证每人130元;

二次团体签证每人170元;

团体签证分离160元;

改变签证种类160元;

增加、减少携行人160元;

增加一次入境有效160元;

增加二次入境有效235元。详见文件。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计价格[2003]392号,[1992]价费字240号,公通字[2000]99号

中央


11

 中国国籍申请手续费(含证书费)

中国国籍申请手续费50元/人次,加入、退出、恢复中国国籍证书工本费200元/证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1992]价费字240号,公通字[2000]99号,公通字[1996]89号

中央


12

 戒毒人员戒毒费

4500元/三个月,戒毒期超过三个月的,每延长一天,加收30元

浙政办发〔2015〕107号,浙财综字〔2005〕65号,浙价费〔2006〕17号

含伙食费、生活用品费、水电费、卫生消毒费、检查治疗费、监护费、戒毒药品费、戒毒辅助药品材料费等

省级


民政

 

 

 

 


 

 

13

 登记费

 

中央


 

 

  收养登记费

1、收养申请手续费:20元/件;2、收养证工本费:10元/证;3、收养登记调查费:220元/件;4、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费:100元/件。

计价格[2001]523号,[1992]价费字349号。浙价费[2001]237号。


 

 

14

 殡葬收费

火化费:成人330元/具;14周岁(含14周岁)以下儿童150元/具。接尸费:250元/具。如丧户自愿委托抬尸加收60元/具,抬尸距离超过1公里的再加收40元,丧户自行抬尸的,不得收取抬尸费。详见文件。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1992]价费字249号。浙价费[2007]202号,绍市发改价[2010]62号

1、火化费指遗体火化的费用,包含遗体包扎、遗体消毒、遗体置入火化炉、浇水、骨灰整理、骨灰装殓等火化全过程费用。2、接尸费指将遗体从遗体所在地抬运到殡仪馆的费用

中央


司法

 

 

 

 


 

15

 公证费(限于行政机关)

详见文件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发改价格[2013]1494号,计价费[1998]814号,计价费[1997]285号

中央


人力社保

 

 

 

 


 

 

16

 职工伤残医务劳动鉴定费

省级320元/人次,市级300元/人次,县级280元/人次

浙政办发〔2015〕107号,浙价费〔2001〕159号

省级


 

 

17

 医疗保险IC卡遗失补发工本费

20元/卡

浙政办发〔2015〕107号,浙价费〔2001〕273号,浙价费〔2004〕230号

省级


国土资源

 

 

 

 


 

 

18

 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含煤炭、原油、天然气、稀土、钨、钼)

详见文件

财税[2015]53号,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4年国务院令第150号),财税[2014]74号

中央


 

19

 土地复垦费

详见文件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财综〔2012〕45号,浙财综〔2014〕73号。

中央


 

20

 土地闲置费

详见文件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财综〔2012〕45号,浙财综〔2014〕73号。

中央


▲■

21

 土地登记费

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详见文件。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国土(籍)字[1990]93号。浙财综〔2012〕45号,浙财综〔2014〕73号。

中央


22

 耕地开垦费

详见文件。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财综〔2012〕45号,浙财综〔2014〕73号。浙政发[2000]292号

中央


建设

 

 

 

 


 

▲■

23

 房屋登记费

1.住房80元/件,非住房550元/件;2.房屋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3.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减半收取房屋登记费;4.企业房产抵押登记收费暂缓执行,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残疾人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办理抵押登记的,免收抵押登记费。

财税[2015]68号,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发改价格[2008]924号,财税〔2014〕101号。浙财综[2014]73号,浙价费[2008]250号。

房屋登记费按件收取,汽车库没有单独登记的,不得收取房屋登记费。由于政府管理部门的原因,对房屋坐落的街道、路名或门牌号码发生变更,房屋权利人为此而申请房屋变更登记的,在原证上加注(或修改)的不得收费,重新核发的只能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

中央


 

 

24

 房屋转让手续费

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元,存量住房每平方米4元。暂停收取保障性住房交易手续费。

新建商品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元,存量房每平方米10元,每宗交易手续费超过4000元的按4000元收取,原房屋转让手续费标准低于此次调整后标准的,仍按原标准执行。

财税[2015]68号,财税[2015]68号。浙价费[2015]207号。

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存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对企业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办理房产转让手续的,免收房屋转让手续费。对税务部门给以免交契税等税费优惠的房产转让项目同时免交房屋转让手续费。

中央


 

 

25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详见文件。

财税[2015]68号,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建城[1993]410号。

中央


 

26

 白蚁防治费

2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财政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减半收取,对农民建房的不收取。

财税[2015]68号,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1992]价费字179号。浙财综[2014]73号,

中央


 

 

27

 污水处理费

详见文件。

发改价格[2015]119号,浙财综〔2015〕39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浙价资[2015]252号

中央


交通

 

 

 

 


 

 

28

 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详见有关批准文件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公路发[1994]686号。浙政发〔1997〕72号

中央


 

29

 船舶登记费

船舶所有权登记:基数200元(未满50净吨的船舶,基数为100元),按船舶净吨加收,每净吨收1元,超过一万净吨,超过部分减半收费;拖轮每千瓦收0.5元。详见文件。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1992]价费字191号,交财发[1997]93号

财税[2014]101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征。

中央


 

 

30

 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

详见文件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综[2003]81号,价费字[1993]17号,浙政办发〔2015〕107号。浙价费〔1998〕405号,浙政发〔2008〕66号

中央


 

u

31

 货物港务费

详见文件

浙政办发〔2015〕107号,交通部令2001年第11号,交通部令2005年第8号,《国内水路集装箱港口收费办法》,浙价费〔1994〕69号,浙价费〔2004〕334号,浙价费〔2005〕199号

省级


 

u

32

 引航、移泊费

详见文件

浙政办发〔2015〕107号,交通部令2005年第8号,交通部令2001年第11号,浙价费〔1994〕69号

省级


 

33

 “四自”航道收费(限于政府投资)

浙北干线航道通行费标准:月度定额统缴标准3元/吨(千瓦、客位),航次缴纳标准1元/吨(千瓦、客位),实行月度定额统缴的船舶,全年按月度定额统缴标准缴纳10个月的通行费。

杭甬运河航道通行费标准:新坝船闸、吟龙船闸和峙山船闸每个重载航次2元/吨(千瓦、客位);塘角船闸和通明船闸每个重载航次0.75元/吨(千瓦、客位);姚江船闸每个重载航次1.5元/吨(千瓦、客位)。详见文件。

浙政办发〔2015〕107号,浙政办函〔2009〕49号,浙政发〔2008〕66号,浙政办函〔2005〕15号浙政办发〔2004〕105号

内河运输企业全年按9个月进行包缴

省级


经信

 

 

 

 


 

 

34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详见文件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发改价格[2013]2396号,发改价格[2011]749号,发改价格[2007]3643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财建[2002]640号,计价费[1998]218号

中央


十一

水利

 

 

 

 


 

 

35

 水资源费

一、地表水:①公共供水企业、原水企业:0.20元/立方米;②工商业自备取水:0.20元/立方米;③贯流水:0.02元/立方米;④水力发电:0.008元/千瓦时;⑤特种用水:1元/立方米。二、地下水:①一般用水:0.50元/立方米;②特种用水:2元/立方米。三、除水力发电、公共供水企业和原水企业取水外,各取水单位或个人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实行累进收取水资源费。超出计划或定额不足20%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一倍征收;超出计划或定额20%及以上、不足40%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两倍征收;超出计划或定额40%及以上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三倍征收。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财综[2011]1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1992]价费字181号。浙价资[2014]207号

中央


 

 

36

 河道采砂管理费

按出售砂石价格的5-10%计收,具体标准由各地水利部门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诸暨市:公开发包的:按批准作业地承包款(中标价)的2倍作为销售收入,并按出售砂石价格的5%比例收取;未公开发包的:统一按750元/月·船收取。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发改价格[2009]3085号,财综[2003]69号,[1992]价费字181号。诸市计价[2004]73号

中央


 

 

37

 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按销售额的千分之一计征。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0.2元/吨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浙财综〔2014〕27号,浙价费〔2014〕24号,浙政办发〔2015〕107号。浙价费〔2014〕224号

中央


 

 

38

 船舶过闸费(限于政府投资的船闸)

1.上浦闸:按装载量1元/吨次(单向收费),空船不收费。

2.德清船闸:按装载量0.5元/吨次(单向收费),农用船和空船不收费。

3.陶庄船闸:按核定装载量重船0.6元/吨次,空船0.3元/吨次;大舜、丁栅船闸:按核定装载量重船0.5元/吨次,空船0.25元/吨次,对农用船只均不得收费,收费年限暂定5年。

浙政办发〔2015〕107号,浙财综〔2012〕16号,浙价费〔2001〕335号,浙价费〔2008〕109号,浙财综〔2012〕119号

省级


十二

农业

 

 

 

 


 

39

 国内植物检疫费

详见文件

发改价格[2015]2136号,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发改价格[2013]1494号,[1992]价费字452号,财税〔2014〕101号

中央


 

 

40

 农药实验费

1、田间试验:120-40元/小区;

2、残留试验:30000-35000元;

3、药效示范试验:1500-1800元/试验点。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1992]价费字452号。浙价费[2015]207号

中央


 

 

41

 检验检测费

 

中央


 

 

  新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费

按单项检验收费,但每个品种不低于300元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价费字〔1992〕452号


 

 

  农药产品登记检测

详见文件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1992〕价费字496号,财综〔2011〕9号


 

42

 农机监理费(含'九二'式拖拉机牌证费)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发改价格[2003]2353号,计价格[1994]400号,[1992]价费字452号,财税〔2014〕101号。具体详见文件。

财税[2014]101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征。

中央


上道路运输作业拖拉机监理费


 

 

   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封装置)费

 反光号牌40元/副,不反光号牌25元/副,临时号牌5元/张。调换号牌、遗失补牌按同类号牌收费

 

同上


 

 

   拖拉机驾驶证、行驶证(含临时)、登记证费

 行驶证工本费15元/本,临时行驶证工本费10元/本,驾驶证工本费10元/本,调换、遗失补证按同类证件收费

 

同上


 

 

   安全技术检验费

 检测线检测60元/辆次;非检测线检测:大中型30元/辆次,小型20元/辆年次;对不合格拖拉机进行复检时不得收费

 

同上


纯农田作业拖拉机监理收费


   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封装置)费

拖拉机号牌费10元/块,8.8千瓦以上座机号牌5元/块,调换号牌、遗失补牌按以上同类号牌收费

同上


   拖拉机驾驶证、行驶证(含临时)、登记证费

拖拉机证件费3元/本调换、遗失补证按此标准执行

同上


   安全技术检验费

拖拉机:大型20元/辆次,小型15元/辆次,8.8千瓦以上座机10元/辆次(每年一次)

同上


十三

文化

 

 

 

 


 

 

43

 借书证遗失补证工本费

对借书证实行磁卡管理的遗失补证工本费为10元/本;对借书证实行IC卡管理的,遗失补证工本费为15元/本

浙政办发〔2015〕107号,浙财综字〔2005〕72号。

省级


十四

卫生计生

 

 

 

 


 

 

44

 预防性体检费

详见文件

财税[2016]14号,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国办发[2002]57号,财综[2008]47号,[1992]价费字314号

中央


 

 

45

 预防接种服务费

详见文件

财税[2016]14号,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国办发[2002]57号,财综[2008]47号,[1992]价费字314号

中央


 

 

46

 社会抚养费

违反《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1、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 
     
2、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3、符合再生育条件但不到间隔生育时间生育以及已满间隔生育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4、未婚男女已满法定婚龄非婚生育第一胎的,按照一倍至二倍征收; 
     
5、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 
     
6、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 
     
7、民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收养子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五个月内改正;当事人未在五个月内改正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财税[2016]14号,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国务院令第357号,财规[2000]29号。《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中央


 

 

47

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详见文件

财税[2016]14号

中央


 

 

48

医疗事故鉴定费

首次2500元/宗,再次鉴定3500元/宗

财税[2016]14号

中央


 

 

49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

设区的市级医学会鉴定费3000元/例,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鉴定费4000元/例

财税[2016]14号

中央


 

 

50

职业病诊断鉴定费

诊断费:80元/例,进入现场调查取证的300元/例。鉴定费:首次鉴定2000元/例,再次鉴定3000元/例

财税[2016]14号

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中央


十五

人防

 

 

 

 


 

51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B级人防工程按应建面积1000元/平方米缴纳,其他按应建面积2000—3000元/平方米缴纳,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文件。诸暨市:2000元/平方米。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绍市人防办[2003]35号,浙政函[2007]55号,浙人防办[2010]72号。浙财综[2014]73号。

1、应建未建的;

2、收取对象为县城(店口镇、大唐镇、牌头镇、枫桥镇、次坞镇、山下湖镇、草塔镇、璜山镇)新建民用建筑:不包括规定区域以外的其他城市近郊区、规划控制区及县级政府所在城镇以外的其他建制镇。

中央


十六

法院

 

 

 


 

 

52

 诉讼费

详见文件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国务院令481号。浙价费〔2007〕153 号。

中央


十七

质检

 

 

 

 


 

 

53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详见文件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发改价格[2008]3246号,财综[2003]58号,发改价格[2003]1793号,计价格[1996]1500号,计价格[1995]1029号,计价格[1995]339号,计价格[1995]99号,计价格[1994]507号,计价格[1994]238号,计物价[1993]2182号,[1993]价费字135号,[1992]价费字496号,[1992]价费字317号,[1992]价费字127号,国质检科函[2004]144号,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国质检科函[2005]503号,国质检科函[2006]294号,国质检科函[2007]292号,国质检科[2008]481号,国质检财函[2009]688号,国质检财函[2012]122号。浙价费[2002]95号。

财税[2015]102号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中的定期检验费取消,自2015年11月1日起

中央


 

 

5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电梯等升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1、电梯(乘客、载货)600元;2、杂物梯350元;3、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500元;4、简易载货电梯(载货升降机)400元;5、固定式简易升降机400元;6、提升机(单笼400元,双笼550元);7、升降机(单笼500元,双笼650元);8、液压升降平台350元。详见文件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综[2011]16号,发改价格[2009]3212号,财综[2001]10号,计价格[1997]1707号,计价费[1996]1500号,计价格[1995]339号,[1992]价费字268号,浙政办发〔2015〕107号。浙价费[2011]249号。

中央


 

55

 计量收费

详见文件

财综[2013]67号,发改价格[2009]234号,发改价格[2008]74号,财综[2001]72号,财税〔2014〕101号。浙价费[2008]66号。

中央


十八

环保

 

 

 


 

 

56

 排污费

详见文件 (一)水污染物中除五类重金属因子(铅、汞、铬、镉和类金属砷,下同)外的各因子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0.7元调整为1.4元;(二)大气污染物中除五类重金属因子外的各因子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0.6调整为1.2元;(三)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中五类重金属因子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分别由每污染当量0.7元和0.6元统一调整为1.8元。自2014年4月1日起调整。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国务院令第369号,四部委令第31号,财综[2003]38号。浙价资[2014]36号

中央


十九

林业

 

 

 

 


 

57

 林权勘测费

每公顷2元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综〔2001〕43号,计价格〔2001〕1998号。浙价费〔2002〕16号

中央


二十

药监

 

 

 


 

58

 药品注册费 

详见文件

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

中央


 

59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详见文件

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

中央


 

 

60

 认证费

详见文件

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04]59号

中央


 

 

61

 检验费 

详见文件

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03]213号,[1992]价费字534号,浙政办发〔2015〕107号

中央


二十一

海洋渔业

 

 

 

 


 

 

62

 海洋废弃物倾倒费

详见文件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发改价格〔2008〕1927号

中央


 

63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详见文件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综[2012]97号,计价格[1994]400号,[1992]价费字452号,财税〔2014〕101号。

中央


 

 

64

 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

详见文件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发改价格[2003]2353号,计价格[2000]559号,计价格[1994]400号,[1992]价费字452号。诸政发[2008]53号:暂停征收渔船检验费。

中央


二十二

测绘

 

 

 

 


 

 

65

 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

详见文件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价费字〔1992〕176号

中央


 

 

66

 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详见文件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价费字〔1992〕176号

中央


 

 

67

 测绘仪器检测收费

详见文件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价费字〔1992〕176号

中央


二十三

农科院

 

 

 

 


 

 

68

 农产品及药肥测试鉴定费

详见文件

浙政办发〔2015〕107号,浙价费〔1998〕404号

省级


 

 

69

 农产品及药肥试验推广费

详见文件

浙政办发〔2015〕107号,浙价费〔1998〕404号

省级


二十四

各有关部门

 

 

 

 


 

 

70

 考试考务费

详见文件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税[2015]69号。浙价费[2004]253号。

中央


 

 

71

 评审推荐费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费:高级职务评审费280元/人,中级职务评审费180元/人,初级职务评审费100元/人。高级职务评审推荐费150元/人,中级职务评审推荐费80元/人。

技师、高级技师评审推荐费:高级技师评审费200元/人,技师评审费130元/人。高级技师评审推荐费100元/人,技师评审推荐费50元/人

浙政办发〔2015〕107号,浙价费〔1997〕108号,浙价费〔2002〕229号

省级


 

 

72

 培训费

课时费:30人以下5元/人.课时,30人以上4元/人.课时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浙价费〔2006〕200号,浙价费〔2006〕201号,浙价费[2013]300号。

中央


注:1、考试考务费的明细项目详见附表《浙江省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2、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予征收。

    3、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予以减免。

    4、标注“u”号的收费项目,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963号)有关要求,公布我省省级设立的进出口环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有货物港务费和引航移泊费两项。

    5.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6.根据财税[2016]14号文件,更新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