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6002001/2016-139803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经济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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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府办(法制办) | 成文日期: | 2016-04-29 |
文号: | 诸政办发〔2016〕34号 |
关于印发诸暨市公共资源要素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诸暨市公共资源要素交易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审议,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9日
诸暨市公共资源要素交易实施办法(试行)
为规范要素交易市场行为,形成规范、有序、高效的市场化配置运行机制,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源要素项目及行业主管部门(单位)
(一)土地资源交易。主要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交易,行业主管部门为国土资源局。
(二)排污权指标交易。是指对政府储备排污指标和企业削减排污指标的交易,行业主管部门为环保局。
(三)用能总量指标交易。主要是对新增项目用能有偿申购和企业间节余用能总量指标的交易,行业主管部门为经信局。
(四)股权交易。主要指股权、债权以及其他权益产品的交易,行业主管部门为金融办。
(五)企业产权交易。主要是指集体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的产权自有的厂房、土地、设备和其他无形资产的交易,行业主管部门为经信局。
(六)国有产权交易。是指国有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权利的交易。具体范围包括:国有企业的整体或部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挂牌)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股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国有特许经营权等。行业主管部门为财政局(国资办)。
(七)农村产权交易。是指单项标的200万元以上的农村产权项目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包括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农村集体所有的“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涉农知识产权;其他依法可交易的相关产权。农村产权交易的牵头部门为市农办,农林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市场监管局等职能部门负责职责范围的产权项目。
(八)司法拍卖。主要是指法院依法查封、扣押资产的交易,行业主管单位为法院。
二、交易程序
(一)申请受理。转让方申请办理要素交易时,应向要素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要素转(出)让申请书;要素出让审批表;标的物权属的证明文件;转(出)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准予出让的有关文件或会议纪要;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书》或标的物底价依据;转(出)让标的物的情况介绍;交易方式;其他应提交的要素交易资料。
(二)交易核准。根据准入条件,各要素行业主管部门明确交易方式,自行组织交易或委托中介机构进入中心平台交易。
(三)信息发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全市要素交易发布的信息平台,统一发布交易信息: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开发布要素转让信息;在有关媒体(报纸、电视、广播或网络等)发布要素转让信息。
(四)报名受理。对要素交易项目有受让意向的单位和个人,须在信息公告期限内按约定提交申请。
(五)资格审查。各要素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标出让公告规定时间内收到的申请进行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保证金并通过资格审查后,方能取得交易资格。
(六)组织交易。要素转(出)让方(或中介机构)按照拟订的交易规则组织实施,相关要素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交易成交后,要素转(出)让方(中介机构)发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
(七)成交公示。需公示的交易项目,交易情况一般应通过网站及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
(八)合同签订。要素交易成交后,交易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各要素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九)交易交割。按交易合同的约定将交易价款划付至转(出)让方账户,并出具收款凭证。交易双方持要素交易凭证和交易合同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十)资料归档。交易结束后,各要素交易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资料的整理归档。
行政机关作为一方当事人与他人订立的合同,应按《诸暨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诸政办发﹝2014﹞155号)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备案。
三、相关部门(单位)工作职责
(一)各资源要素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制订资源要素交易准入条件、审批程序和交易细则等监管办法;负责资源要素进场交易的前期审批;审核行业规定职责范围内的交易文件;做好相关咨询、答疑、投诉处理工作;组织实施资源要素交易活动和现场监督管理,指派专职工作人员对进场交易项目进行现场监督和业务指导;负责交易登记、发证和成交价款收取;负责做好相关统计和交易资料归档工作。
(二)要素转(出)让方与中介机构职责。按规定将公开交易的项目向资源要素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做好资料的前期审核把关;联系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作交易文件;组织开展交易活动;配合投诉质疑的调查取证。
(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职责。负责提供资源要素交易场所,并做好交易活动服务工作;负责资源要素交易的信息发布工作;对中介机构进场交易进行考核。
(四)市公管办职责。参与制订全市资源要素交易的有关政策;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对资源要素进场交易活动进行管理;对各资源要素管理部门现场监管工作进行考评通报。
(五)综合监管部门职责。市发改局、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要素交易的综合指导、协调和监管工作。
四、其他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全文下载:诸政办发〔2016〕34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