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政局 > 通知公告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诸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1-22 09:28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诸暨市财政地税局

诸政办发〔2016〕144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省、绍兴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调整我市职工医保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缴费标准
  机关、事业和省(部)属单位以外的用人单位缴费为工资总额的6.5%(暂按5%执行),在职职工个人缴费为缴费工资的1%(暂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为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职平工资”)的6.5%(暂按5%执行)。省职平工资的参照标准不变(下同)。
  二、个人账户
  机关、事业和省(部)属单位以外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的当年个人账户金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建立;灵活就业人员的当年个人账户金按省职平工资的1%建立。
  三、普通门诊待遇
  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含急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统筹基金按下列比例报销: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的,在职职工报销75%,退休人员报销80%;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医疗的,在职职工报销65%,退休人员报销70%。
  四、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待遇
  (一)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800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400元。一个医保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以入住医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第三次住院起不再计算起付标准。  
  (二)报销待遇
  1.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统筹基金按下列比例报销:超过起付标准至5万元部分,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的,在职职工报销85%,退休人员报销90%;在其他医疗机构医疗的,在职职工报销80%,退休人员报销85%。超过5万元至10万元部分,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的,在职职工报销90%,退休人员报销95%;在其他医疗机构医疗的,在职职工报销85%,退休人员报销90%。超过10万元至25万元部分,在职职工报销90%,退休人员报销95%。超过25万元部分,报销90%,上不封顶。
  2.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个人自付超过1万元至2.5万元部分,统筹基金报销60%。
  五、转外就医管理
  参保人员确因疾病医疗需要转绍兴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的,须办理转院手续。参保人员未办理转院手续到绍兴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转外就医的自理比例在原规定基础上再提高10个百分点。
  六、医疗保险补缴
参保人员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时,不足规定缴费年限的,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个人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具体按办理补缴手续时省职平工资的6.5%补缴,补缴费用全额划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不划入个人账户。
  七、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原职工医保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1日
 

信息来源:诸暨市财政地税局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