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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诸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和缴纳期限的公告

2017-11-30 16:4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财税局


 2017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金三优化版系统2016年10月在我省上线,为方便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和税务机关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种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浙政发[2007]50号)第九条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和缴纳期限调整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缴纳。上半年6月(6月1日至6月30日,如遇法定假日等情况,按规定顺延),下半年12月(12月1日至12月31日,如遇法定假日等情况,按规定顺延

(二)房地产企业开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月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每月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面积×(开发项目总可售面积——上月底止该项目已售面积)/开发项目总可售面积×年单位税额/12。

其中:已售面积(房地产企业自用的除外)具体指已经完成房屋交付手续的已售面积。

二、上述规定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诸暨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和缴纳期限的公告》(诸暨市地方税务局2012年第1号公告)第二条同时废止。

 

                         诸暨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