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段外来建设者随迁子女就学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17-03-20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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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段外来建设者随迁子女就学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积极配合户籍制度改革,依据《绍兴市教育局 绍兴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绍市教〔2017〕5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段外来建设者随迁子女就学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现上网公布。请有意见和建议的单位和个人,于2017年3月底前通过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市教育局。
联系电话:0575-87012543;传真:0575-87014622;电子邮箱:zjjy_pj@qq.com
2017年3月20日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段外来建设者随迁子女就学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积极配合户籍制度改革,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建设者随迁子女就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入学对象
凡户籍不在诸暨市,随父母(法定监护人,下同)在诸暨市稳定居住,已持有诸暨市居住证的外来建设者随迁子女。
二、入学条件
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且其父母同时具备以下5项条件的随迁子女,可申请在我市就学:
(一)随迁子女及父母双方均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2017年随迁子女本人的居住证暂不作要求),随迁子女居住证登记地址与父母住所一致;
(二)父母其中一方在我市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六个月及以上或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并实际经营六个月及以上;
(三)父母其中一方在我市依法连续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六个月及以上;
(四)父母在我市有稳定合法住所且实际居住六个月及以上;
(五)父母无违法生育记录。
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可向居住证核发地所在镇乡(街道)提出入学申请。时限计算截止日为入学当年度的 6 月30 日。
三、入学证明材料
随迁子女申请就学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父母与我市相关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取得的有关工商营业执照等(其中劳动合同需经镇乡〈街道〉相关职能机构鉴证,工商营业执照需经市场监管部门鉴证);
(二)父母在我市的住宅租房证明或居住证明(需经所在村〈社区〉鉴证);
(三)家庭户口簿和父母双方身份证、《浙江省居住证》(需经公安机关鉴证);
(四)父母在我市参保基本养老保险,且一直连续按月缴费的相关证明(需经社保机构鉴证);
(五)由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签发,并经我市镇乡(街道)计生部门鉴证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户籍所在地政府计生部门近两个月内出具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违法生育证明;
非起始年级转入的随迁子女,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出具原就读学校的学籍证明。
四、配套管理措施
(一)对在我市拥有合法产权住房且父母无违法生育记录的外来建设者,其随迁子女可凭家庭住房产权证明直接到产权房所在学区学校申请入学;对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无违法生育记录的外来建设者,其随迁子女向镇乡(街道)申请入学时,劳动合同、工商营业执照、参保基本养老保险等时限可适当放宽,经所在地镇乡(街道)同意后可统筹安排入学;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的引进人才子女、其他政策性安置对象子女等,由市教育局统一调配入学。
(二)现已在我市小学就读的随迁子女,2017年秋季申请在我市初中就读的,其父母其中一方须在2016年8月31日前参保;自2018年起申请就读的,其父母其中一方须在2017年3月31日前参保,并在我市依法连续按月缴纳。
(三)现已在我市初中学校就读申请在我市继续就读高中段学校的随迁子女,其就读政策仍按诸政办发〔2014〕145号文件执行。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切实把握政策底线。各镇乡(街道)、有关部门和各中心学校要切实增强政策执行的严肃性,认真把握标准,确保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按时、有序入学;要全面、准确掌握辖区内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对不符合入学条件随迁子女家庭及时做好思想引导工作,确保随迁子女就学工作平稳、有序。
(二)切实履行管理责任。随迁子女入学原则上由随迁子女父母务工或经商所在地镇乡(街道)负责,镇乡(街道)中心学校具体组织实施。需在我市申请入学的随迁子女,其父母应在每年规定时限内向务工或经商所在地镇乡(街道)中心学校提交就学申请(申请表见附件)及相应证明材料。各镇乡(街道)要遵循本意见精神,制订完善相关操作细则,积极协调各部门(单位)做好随迁子女就学资格的查验工作,中心学校要在规定时限内向申请人反馈审验结论。
(三)切实加强宣传引导。各镇乡(街道)、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随迁子女就学政策的宣传解读,重视舆论引导,畅通信息渠道,做到提前预告、合理引导,为政策顺利实施创造有利条件。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规定为准。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 月 日
编辑:(诸暨市教育局)
信息来源:诸暨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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