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22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四次会议通过)
为保障市人大常委会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规范市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切实推进我市民主法制建设。经研究,决定聘请市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为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特制定以下办法。
一、法律顾问的条件
(一)具有较高专业素质和品德修养的执业律师;
(二)有一定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法律顾问工作;
(三)身体状况良好;
(四)为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法律顾问一般应是各级人大代表。
二、法律顾问的职责
法律顾问要为市人大常委会加强依法治市、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提供法律服务。
(一)为市人大常委会起草、审查有关规范性文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为市人大常委会受理的各类疑难信访案件提出法律意见;
(三)为市人大常委会实施执法检查提供服务;
(四)为市人大常委会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诉、控告案件以及实施类案(个案)监督工作提供咨询和服务;
(五)为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宣传提供服务;
(六)承办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有关法律事务。
三、法律顾问的权利
(一)法律顾问可以应邀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工作委员会会议,就讨论的有关事项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受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法律顾问有权参与执法检查、特定问题的调查,以及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并对市人大常委会负责;
(三)市人大常委会和相关单位要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条件,支持他们依法履行职责。
四、法律顾问的纪律
(一)法律顾问要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尽心尽责地为市人大常委会提供法律服务;
(二)法律顾问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市人大常委会的威信和名誉;
(三)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守人大工作的秘密。未经市人大常委会的许可,不得向外公开或泄露市人大常委会讨论的事项、文件资料和有关案件的情况,自觉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五、法律顾问的管理
(一)法律顾问由市司法局推荐,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审核,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后履行聘任手续。聘任期一般至本届人大常委会换届止;
(二)法律顾问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联系和管理;
(三)法律顾问在聘任期间应故不履行职责的,市人大常委会应及时解除聘任关系。
本办法自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