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31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密切国家权力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便于公民了解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情况和全市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大事项,推进人大工作的民主化和公开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公民权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十八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二条 旁听公民只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全体会议。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决定公民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有关事项。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公布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要议题、旁听人数和接受旁听申请的方式。
第五条 公民申请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和工作单位或者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的介绍信,在会议召开3日前到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报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根据报名情况确定旁听人员,并发给旁听证。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设固定的旁听席,旁听公民凭旁听证进入会场,在旁听席就座,并遵守会场纪律。
第七条 旁听公民对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事项有意见、建议的,可以在会外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提出。
第八条 无固定收入的旁听公民,市人大常委会给予适当的费用补贴。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要切实做好公民旁听的组织服务工作,并为旁听公民提供免费的会议材料和其它便利条件。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