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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办法
来源:诸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7-03-06 17:15浏览次数:

(2004年5月28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7月31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街道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街道工作委员会是市人大常委会驻街道的工作机构,对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所在街道党工委的领导。
第三条 街道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一般七至九人。主任、副主任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委员在本街道辖区内的市人大代表中产生,由街道工作委员会推荐,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
街道工作委员会任期与市人大常委会任期相同。
街道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须向市人大常委会辞去主任、副主任职务。
街道工作委员会应配备工作人员一人。
第四条 街道工作委员会主任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视情列席街道办事处主任办公会议。主任因故不能列席会议的,可由副主任列席。
第五条 街道工作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计划和部署,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宣传、贯彻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并协助市人大常委会保证其在本辖区内的遵守和执行,督促和推动街道及有关部门抓好基层民主、法制建设;
(三)联系辖区内的人大代表,指导代表小组开展活动,接待、受理代表的来信、来访,反映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组织代表进行执法检查、视察、调查、评议等活动,督促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认真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为代表履行职务服务;
(四)组织辖区内的人大代表对本街道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财政收支计划安排与执行、执法情况等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向市人大常委会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参与重大问题决策;
(五)协助人大代表联系选民,了解民情,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接受选民监督;
(六)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依法开展自治活动;
(七)在市人大常委会和选举委员会的领导下,承办辖区内市人大代表选举的有关工作;
(八)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街道工作委员会一般三个月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以临时举行会议。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街道工作委员会议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七条 街道工作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知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部门、上一级国家机关驻街道其他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也可以邀请辖区内的市人大代表和上级人大代表列席。
第八条 街道工作委员会应与街道办事处和上一级国家机关驻街道的其他工作机构建立工作联系制度,互相通报主要工作情况。
第九条 街道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列入街道财政预算。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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