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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来源:诸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7-03-06 11:06浏览次数:

(2007年7月31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诸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三条  在市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领导下由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事任免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四条  下列国家权力机关工作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缺位时,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由市人大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二)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任免;
(三)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四)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街道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第五条  下列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从副市长中决定代理人选;
(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长提名,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
(三)根据市长提名,决定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办公室主任、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并报绍兴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  下列国家审判机关工作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从市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决定代理人选;
(二)根据市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第七条  下列国家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从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并报绍兴市人民检察院和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八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由提请机关正职领导人签署,同时附送拟任命人员有关材料或拟免职人员的免职理由。拟任命人员有关材料应当反映拟任命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领导能力、法制观念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等情况。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提请主体修改补充后再提请。
人事任免案一般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七日前提交。法官、检察官等人事任免按照《诸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法官检察官法律职务任职资格审查办法》办理。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提请任命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街道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委员会主任),视情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具体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承办。考试结果应当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第十条 人事任免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依法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人事任免案时,必要时提请机关或有关部门应当派员到会说明。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人事任免案前,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对提请任命的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按《诸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法官检察官法律职务任职资格审查办法》进行任职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机关的正职领导人应当到会作人事任免案说明,并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正职领导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作说明的,可委托副职领导人到会代作说明。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命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工作委员会和街道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办公室主任、局长(委员会主任),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被任命人员应当到会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
第十三条 人事任免案提出后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前,有人民群众检举、揭发拟任免人员重大问题的,提请机关应当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会议提出书面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人事任免过程中,发现拟任免人员有足以影响其任免的重要问题,经主任会议提出,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提请机关应当尽快调查核实,提出书面报告,待问题查清后,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下次会议审议。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人事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请机关书面要求撤回的,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四条 对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而未获得通过的人选,提请机关认为必要的,可以再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经两次提请未获得通过的,市人大常委会本届任期内,不得再提请任命其担任同一职务。
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市长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新一届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工作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等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其职务无变动的,不重新任命。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其所在的工作机构名称改变时,应当重新任命;工作机构撤销的,应当予以免职;在职期间去世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离职或者退休的,应当提请免除其职务。
第四章 辞职、撤职与监督
第十七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受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八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委员会主任)的职务;决定撤销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职务;决定撤销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代表辞职被接受的,其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终止。
第二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不断改进和完善任免工作,加强对被任命人员的监督,受理公民和单位对被任命人员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并依法认真处理。市人大常委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要求依法对被任命人员实施监督。
第五章 表决与公布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人事任免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任免案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弃权。
第二十二条 对下列人员的任免,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一)推选市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决定接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辞职;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街道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二)决定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决定任免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决定接受市长、副市长辞职;决定任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委员会主任);
(三)决定市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决定接受市人民法院院长辞职;任免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四)决定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决定接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五)决定撤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街道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职务;决定撤销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委员会主任)职务;决定撤销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对其他人员的任免,可以采用举手的方式进行表决,必要时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三条 人事任免案应当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人事任免案以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人事任免,应以常委会名义发文通知有关国家机关,并在市人大常委会会刊和本市新闻媒体发布。
第二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任命的人员,除代理职务的以外,由市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
任命书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颁发。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命书,可以集中颁发,也可以委托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颁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受行政处分的,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机关应当将行政处分决定及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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