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31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人大常委会与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推进我市各项事业的发展,建立以下工作联系制度。
1、定期召开市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联席会议。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组成,并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会议每年不少于一次,一般在年初召开,主要内容是交流年度工作安排、交换工作意见、商讨市人大常委会拟听取汇报、组织审议、执法检查和视察等议题的安排,相互通报情况等。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和“一府两院”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
2、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副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按要求列席会议。
为提高常委会会议的审议质量,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一般应在会议举行前一个月,将召开会议的初定时间、建议议题和要求,书面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和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规定,市人大常委会需要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在举行会议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送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在会议举行十日前将修改后的专项工作报告送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需要对财政预算作出调整的,应在会议举行前一个月,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进行初步审查;人事任免案一般在会议举行七日前提交市人大常委会,法官、检察官人事任免按照《诸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法官检察官法律职务任职资格审查办法》办理;其他需要提请审议、决定的事项,应在会议举行十日前将书面材料送市人大常委会。专项工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提出的意见建议,要认真抓好落实,如会议认为需要将办理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反馈的,应按要求及时反馈。
3、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主任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主任会议需要听取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汇报或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提请主任会议讨论的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或受委托的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汇报。
4、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约请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情况,商讨工作。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要按照《诸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的要求,对规定需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其他需要报告和征求意见的重大事项,应及时与市人大常委会联系,市人大常委会应及时召开会议进行审议。
5、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6、市人民政府召开全市性工作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有关副主任和有关委办负责人参加。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召开的重要会议,组织的重大活动,可按《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机关工作条例》办理。
7、市人大常委会组织视察时,应将视察的内容、单位、方法和时间事先告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根据视察内容,由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陪同视察。对视察中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要认真研究,并将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8、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审议工作报告、开展调查、接待和走访代表以及参加代表小组活动等形式,将代表各方面的意见综合分析后,向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和建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认真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或反馈。
9、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议、决定,必要时可事先与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沟通。决议、决定一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要认真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
10、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向全市发布的通告、公告以及重要的规定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及时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市政府各部门上报、下发的重要文件、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重要资料应抄送市人大常委会。
11、对市人大常委会转交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和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要按照《诸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办理,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代表,并抄告市人大常委会。
12、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信访件,凡属“一府两院”职责范围内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分别转交“一府两院”相关部门、机构办理,承办单位应及时办结,并将办理情况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本工作联系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