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诸暨市人大网 > 人大概况 > 常务委员会
> 正文
诸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诸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7-03-06 11:04浏览次数:

(2007年7月31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办理请假手续,并征得同意。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会议的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订,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需要临时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前,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将会议时间和建议议程通知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并提供有关材料。临时召集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二)不是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人;
     (三)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
     (四)市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
     (五)市人大代表、镇乡人大负责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视会议需要,经主任会议同意,也可以列席会议。
      第九条 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组织公民旁听。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时,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内容,可以通过新闻媒介和其他途径,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可以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向提议案人说明。
      第十四条 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应当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可以听取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对审议的议案进行调研的汇报。
      第十六条 提议案人可以在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十七条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八条 议案在审议过程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待条件成熟后,再行审议表决。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二十条 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的人事任免议案,市人大常委会另行规定。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情况报告。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征求意见;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提交的关于本年度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和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本年度计划、预算调整方案和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
      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一个月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征求意见;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方案修改后,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市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请,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前,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应对会议要审议的内容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调研意见。
      第二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形成的审议意见,会后书面告知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反馈研究处理情况。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报告作出决议;有关机关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五章  质  询
      第二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二十七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二十八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交由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研究、提出意见。
      第二十九条 质询案由受质询机关按照主任会议决定的答复形式和时间予以答复。
      质询案以口头形式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答复;以书面形式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三十条 提质询案人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再作答复;是否交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三十一条 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质询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时,应有较多的时间让与会者充分发表意见。发言人应围绕议题,言简意明。
      第三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表决议案,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三十四条  表决议案须由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 上一篇:
  • 下一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