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6002001/2017-124887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市府办(法制办) 成文日期: 2017-07-04
文号: 诸政办发〔2017〕53号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暨市居住出租房屋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 07- 14 14: 4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府办(法制办)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诸暨市居住出租房屋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诸暨市居住出租房屋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切实改善居住环境,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绍兴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若干规定》(绍政办发〔2017〕21 号)精神,决定从5 月份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居住出租房屋综合整治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坚守安全底线,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原则,进一步落实居住房屋出租管理责任,全面提升居住房屋出租管理规范化、信息化、动态化、精准化、社会化水平,全力服务“八大战役”、“五水共治”、“三改一拆”等中心工作,为加快推进美丽诸暨建设和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综合整治,建立健全居住出租房屋源头管理和长效监管工作机制,相关职能部门履职充分,社会化管理作用凸现,工作优势明显体现,居住出租房屋底数清晰,居住环境有效提升,力争实现“六个100%”的目标,即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率、居住房屋出租治安(消防)责任书签订率分别达到100%,违法违规出租行为查处率达到100%,群租房、“三合一”及有安全隐患的居住出租房屋整改合格率达到100%,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率、信息准确率分别达到100%。
     三、组织机构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诸暨市居住出租房屋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查、考核考评、情况通报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整治办”),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
     四、整治重点
     (一)重点区域
     整治区域为全市域范围,重点为城郊结合部、块状经济集中区块、用于出租的简易棚屋连片区域;城中村、老小区等流动人口集聚区域;已列入拆迁(城中村改造)范围的区域。
     (二)重点任务
     1.加强对居住出租房屋和租住人员的信息采集,严厉打击居住出租房屋内的违法犯罪活动,推广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模式;加大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居住出租房屋及群租房、“三合一”等合用场所问题的清理整治力度,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坚决落实清退、查封或限期整改等措施;严格落实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出租人、转租人、承租人、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社会责任,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市公安局、流管局;配合单位:市级相关部门;责任单位:各镇乡〈街道〉)
     2.加强居住房屋租赁市场管理,规范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经营行为,市建设局会同市场监管局制定和公布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督促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服务单位及时报送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的相关信息;做好城中村、城郊结合部、镇乡集镇为重点的农村危旧房的排查检测,在排查过程中发现的疑似危房已出租的一律清退;对不符合建筑安全要求的危旧居住出租房屋及时落实腾空、加固、拆除等措施,被鉴定为C 级和D 级的危险房屋一律不得出租,已出租的依法予以清退。(牵头单位:市建设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镇乡〈街道〉)
     3.加强居住出租房屋综合执法力度,严格查处用于出租的违法建筑物、改变房屋规划用途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加大对车库、车棚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出租、改变房屋原始设计结构分隔出租以及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出租等供人员居住问题的清理整顿力度,做到应拆尽拆、应改尽改,已出租的依法予以清退。(牵头单位:市综合执法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建设局、市流管局;责任单位:各镇乡〈街道〉)
     五、工作步骤
     (一)组织部署阶段(6月15日前)。根据本方案要求,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实行项目化管理、责任化推进。完成对已列入拆迁范围区域的居住出租房屋的摸排工作,掌握实情,做好政策宣传和停租、退租工作。
     (二)排查摸底阶段(6 月16日至6 月30 日)。集中时间、
     集中力量,开展“逐栋、逐层、逐套、逐户”地毯式排查,认真填写《居住出租房屋综合整治普查登记表》,做到户(间)数底数清楚、权属明晰,做到安全隐患排查到位、扫清盲点、列清问题。通过边排查边整改,与出租房东逐一签订治安(消防)责任书,落实出租房东和租住人员的安全责任,开展自查自改活动。对发现的消防、治安、建筑、用电用气等安全隐患,逐户提出书面整改意见,落实整改责任。
     (三)集中整改阶段(7 月1 日至10 月31 日)。落实问题
     清零制度,按照由大到小、先难后易、先重点后一般的工作思路,列出计划进度,逐户逐间整改,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落实整改措施,确保集中整改阶段结束前全部整改到位。对安全隐患集中区域逐级实行挂牌督办长效机制,加大督办力度,落实整治主体责任,组织专门工作组,帮助整治整改。对禁止出租的居住房屋责令停租整改,即时督促整改到位。对用于出租居住的违法建筑,结合“三改一拆”总体部署,予以集中拆除。
     (四)检查验收阶段(1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各镇乡(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组织“回头看”,自行组织验收,做好自查自评工作,认真总结整治工作经验,研究制订长效管理措施,完善工作机制,巩固整治成果。镇乡(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及时总结工作情况,书面材料于11 月20 日前报市整治办。市整治办对各镇乡(街道)居住出租房屋综合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验收,考评结果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乡(街道)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落实主体责任,细化工作方案,建立重点工作推进任务表、时间表,采取有力措施,建立齐抓共管的合作协调机制,确保整治工作深入推进。
     (二)加强联动协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围绕整治目标和任务,构建职能部门参与、条块结合联动的工作格局。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加大联合检查、联合执法力度,对违反居住房屋出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一律从严从重处罚;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协调电力、燃气、水务、通信等公用事业部门,采取不予提供电、水、气、通信等措施,坚决规范出租行为。
     (三)加强日常监管。各地要深入优化居住信息移动采集和居住出租房屋“二维码”管理平台,大力推广“旅馆式”管理模式,探索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建立健全日常巡查监管机制。广泛宣传居住房屋出租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引导开展自查自纠,规范租赁行为,消除安全隐患。
     (四)强化督导检查。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基层工作的督导检查力度,指导重点区域、重点对象、重大隐患的整治工作,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总结推广先进做法,协调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市整治办要适时组织督查,定期通报整治进展情况。

     附件:1.居住出租房屋综合整治普查登记表
                2.居住出租房屋综合整治统计表
                3.居住出租房屋综合整治进度表(详见“全文下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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