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6002001/2017-124902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民政
发布机构: 诸暨市府办 成文日期: 2017-08-11
文号: 诸政办发〔2017〕72号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乡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7- 08- 23 09: 0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诸暨市府办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维护城乡留守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留守儿童健康成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50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6〕22号),现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儿童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深化城乡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机制,确保城乡留守儿童安全、

健康、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到2017年底,基本形成“家庭主责、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群团协同、社会参与”的城乡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

城乡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离开本市范围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因死亡、失踪(2年以上)、服刑(1年以上、含强制戒毒等)、重残(一、二级残疾)、长期患重病(1年以上)等原因无监护能力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责任,本人留在户籍地(或常住所在地)、不满16周岁的城乡未成年人。

二、基本原则

(一)家庭尽责。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外出务工父母要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在家庭发展规划中,优先考虑儿童利益,保护儿童健康成长;加强对家庭监护和委托监护的督促指导,保障城乡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和家庭关爱。

(二)政府主导。把城乡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列入政府重要工作内容,落实镇乡(街道)属地责任,强化部门监督指导责任,健全城乡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保护机制,切实保障城乡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三)全民关爱。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各方面积极作用,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城乡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倡导邻里互助、邻里结对,不断拓展关爱内容,形成全社会关爱城乡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镇乡(街道)、村(居)以及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完善基层儿童福利督导服务体系。推进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儿童福利督导工作站和儿童福利督导员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基层儿童福利督导服务体系,解决城乡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最后一公里”问题。要重点加强村(居)儿童福利督导员队伍建设,每个村(居)要配备1—2名儿童福利督导员,儿童福利督导员要认真履行督导员职责,做好城乡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的信息排查和报送工作,督查、协助儿童福利各项政策的落实,建立健全发现报告和应急干预机制,开展“救急难”和结对帮扶工作,为城乡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指导、咨询等关爱服务工作。

(三)健全城乡留守儿童信息库。各镇乡(街道)要依托村(居)开展城乡留守儿童信息采集和录入更新工作,实现一人一档和动态管理;要及时把辖区内所有城乡留守儿童和结对帮扶对象等信息录入留守儿童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纸质信息档案,并做好动态更新。教育和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提供相关名册和资料,及时发现、排查死角,做到不重报、不漏报。每年9月开展一次公安机关、中小学校、幼儿园提供名单,镇乡(街道)进行调查的城乡留守儿童排查工作,10月底镇乡(街道)将信息汇总至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将信息反馈给公安、教育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四)建立强制报告机制。民政、教育、妇联等部门(单位)以及镇乡(街道)、村(居)要及时、动态掌握留守儿童情况,建立留守儿童信息报告监测反馈机制,实施动态监测,实时报告。教育、卫计、民政部门要指导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依法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强制报告责任主体在工作中发现城乡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等符合强制报告情形的,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安部门报告,提供侵害类型、案情经过、严重程度等具体线索。强制报告责任主体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

(五)强化监护干预机制。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城乡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城乡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城乡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城乡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六)完善义务教育控掇保学机制。教育部门、镇乡(街道)要指导中小学校建立健全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中小学校要及时排查城乡留守儿童逃学旷课、辍学失学、存在监护缺失或不良行为等风险隐患,提醒其监护人履行教育养育责任。对劝返无效的辍学学生,中小学校要及时书面告知教育部门和镇乡(街道),教育部门和镇乡(街道)要依法及时采取措施劝返复学。适龄城乡留守儿童监护人无正当理由不依法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经批评教育无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责任。对确实不能到学校接受教育的残疾适龄城乡留守儿童,要根据一人一案原则,做好送教育和送康复医疗服务工作。

(七)注重发挥群团优势。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要积极为城乡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总工会、共青团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少先队员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城乡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妇联要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为城乡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关爱服务,加强对城乡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及时关注城乡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残联要组织开展城乡留守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城乡留守儿童的关爱与服务工作。

(八)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积极引导支持社会力量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农村文化礼堂、“春泥计划”实践点开办爱心课堂,为城乡留守儿童提供临时托管、课后辅导、兴趣指导等关爱保护服务,协助解决城乡留守儿童放学后、节假日无人照料问题。聘请大学生村官、返乡大学生、志愿者和公益爱心人士担任城乡留守儿童辅导员、管理员,定期为城乡留守儿童举办革命传统、思想道德、心理健康及安全和法律教育讲座。积极倡导邻里互助,认真选择有意愿、负责任的家庭采取全托管或半托管的形式,组建一对一关爱城乡家庭互助队伍,关心照料城乡留守儿童。充分发挥专业社会工作者在城乡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中的积极作用,鼓励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依法参与城乡留守儿童危机干预、家庭监护随访、家庭教育指导、监护情况和监护能力评估等工作。引导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城乡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并按规定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以市分管领导为召集人的城乡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难点问题。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积极主动开展工作,按成员单位职责和主要工作任务,做好城乡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市民政局要履行监督指导责任,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任务;市教育局要做好在校(园)城乡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工作;市公安局要做好以城乡留守儿童人身安全为主的关爱保护工作;市财政局要为关爱保护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市发改局要将城乡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社会发展项目范围;市司法局要为城乡留守儿童提供司法保护服务;市人力社保局要加大查处违法招用城乡留守儿童做童工行为的力度;市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群团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为城乡留守儿童提供关爱保护服务。各镇乡(街道)要将城乡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重点民生工作安排,加强城乡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

(二)加强督查问责。建立城乡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促进和约束机制,对认真履职、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要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力的镇乡(街道)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整改落实,对认识不到位、工作不力、措施不实和假落实、问题严重的镇乡(街道)和部门要严肃问责,对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儿童优先原则、城乡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的重要意义及有关儿童福利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在主要媒体开设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专题,在社会媒介刊播儿童福利公益广告,传播有益于儿童成长和发展的社会文化,弘扬助孤、济困、爱幼风尚,营造有利于儿童发展的舆论环境。有关部门要注重挖掘和宣传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发出好声音,凝聚正能量,营造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齐抓共管的关爱保护氛围。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文下载】72 关于加强城乡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