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诸暨市2017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24 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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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事业单位:
《诸暨市2017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诸暨市2017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采购单位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组织采购。
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对技术或服务标准统一的通用类项目,实行协议供货或定点服务采购管理。纳入协议定点管理的项目,采购单位应当通过浙江“政采云”平台的电子卖场--协议定点系统进行采购;适合批量集中采购的项目,应在协议供货基础上实行批量集中采购。
2017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详见附件1.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部分医疗耗材(全省卫生系统)、教学仪器设备(全省教育系统,不含高教仪器设备)、消防部队技术装备(全省武警消防部队区域),属于市级需委托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的,采购单位应当按规定事先向财政部门办理有关政府采购手续。
2017年度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详见附件2.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一)货物、服务类项目:10万元。
(二)工程类项目:30万元。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者年度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含工程投资总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各采购单位可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采购过程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货物、服务类项目及其他工程项目(包括智能化安装等非建设工程项目):50万元。
(二)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各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对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级财政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五、其他相关规定
(一)全市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行政府采购,并依据预算批复,按规定程序编报计划和办理资金结算,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采购预算金额大、社会关注度高的分散采购项目,财政部门可以要求采购单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接受采购单位的委托并依法组织采购活动。
(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向社会力量购买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服务,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四)采购单位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执行财政部门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而制定的政府采购政策。
(五)采购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类项目,采购单位可以自行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通过浙江“政采云”平台的电子卖场--在线询价系统,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进行采购,并按照规定的成交规则择优确定成交供应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鼓励采购单位通过浙江“政采云”平台的电子卖场—网上超市系统进行采购。
(六)《诸暨市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由诸暨市财政局另行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