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新增和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3-14 15:0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发改局
政策原文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新增和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医〔2017〕20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文件。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浙江省价格条例》;

(三)《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浙价医〔2016〕205号);

(四)《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新增和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医〔2017〕205号);

(五)《关于公布实施诸暨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药价格调整方案的通知》(诸发改价〔2012〕74号)。

三、主要内容

转发《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新增和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医〔2017〕205号),并结合我市实际,对本次备注新增的“经导管主动脉瓣置换术”价格同“主动脉瓣置换术”执行,具体为:三甲医院3520元/次;三乙医院3200元/次;二级及以下医院2880元/次。各县级公立医院根据《关于公布实施诸暨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药价格调整方案的通知》规定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调35%。

四、明确执行日期

本通知自2018年3月15日起执行。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和联系方式

该文件由诸暨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读,解读人:朱建洪,联系电话:870198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