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2日诸暨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市人大代表队伍建设,健全代表退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行市人大代表辞职制度,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和保障代表权利的原则。
第二条 市人大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辞去或劝其辞去代表职务:
(一)本人不愿意继续担任代表职务的;
(二)因工作需要由组织推荐当选市人大代表的领导干部工作岗位变动后确需辞去代表职务的;
(三)违纪违法,或违反社会道德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不认真履行代表职务,未经批准一年内两次不参加闭会期间代表小组或代表联络站活动的;
(五)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执行代表职务的;
(六)因其他情形需辞去代表职务的。
第三条 辞去代表职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属于本办法第二条(一)款情形的,经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商市委组织部同意后,市人大常委会按法定程序办理;
(二)属于本办法第二条(二)款情形的,根据市委组织部提议,市人大常委会按法定程序办理;
(三)属于本办法第二条(三)款情形的,根据纪检监察或司法等有关机关的查处情况,市委组织部提议并安排有关单位劝其辞去代表职务,市人大常委会按法定程序办理;
(四)属于本办法第二条(四)、(五)、(六)款情形的,经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商市委组织部同意后,安排有关单位劝其辞去代表职务,市人大常委会按法定程序办理。
第四条 代表辞职应由本人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书面请求应当写明原选区名称、辞职理由和请求事项,签署姓名和日期。如被劝辞代表不愿意提出辞职请求的,市人大常委会按照其签订的履职承诺,按法定程序办理。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接到市人大代表的辞职请求后,交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按照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作出是否接受代表辞职的决定。
第七条 市人大代表辞职后,其代表资格终止,由市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市人大代表辞职后出缺的名额,可由原选区依法进行补选。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