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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
来源:诸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8-05-15 10:37浏览次数:

(2007年7月31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诸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的权利,做好代表议案工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议案,是指市人民代表大会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

第三条   代表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是代表履行职务,依法参与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的民主权利。代表议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作出决议、决定,即具有法律效力。  认真处理代表议案,是有关机关或者机构的法定职责。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为代表议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和各镇(乡)人大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应当为代表议案工作提供服务。

第四条   代表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二)内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要求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的事项。

第五条   下列事项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需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定的有关贯彻宪法、法律、法规中的重大问题;

(二)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定或者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下列事项、事务不应当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应当由镇(乡)人民代表大会、镇(乡)人大主席团和镇(乡)人民政府处理的事务;

(三)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审判权、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

(四)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事务;

(五)其他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七条   代表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当明确清楚,案据应当充分合理,方案应当具体可行。

第八条   代表议案应当一事一案,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议案专用纸。

第九条   代表应当通过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在认真酝酿并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提出议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之前,拟提议案的领衔代表可以就议案的有关内容商请其他代表附议,并参与相关工作。

第十条   代表议案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决定的议案截止时间之前送交大会秘书处。

大会秘书处应当对代表议案进行整理、分类和分析。对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代表议案,可以建议提议案人进行修改、完善,或者将议案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第十一条   大会秘书处应当研究议案处理的具体建议,向大会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大会主席团根据大会秘书处的报告,决定代表议案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交市人大常委会在大会闭会后审议。主席团认为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代表议案,作为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经大会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给大会全体代表。

第十二条   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应当提交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并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   大会主席团决定交市人大常委会在大会闭会后审议的代表议案,由主任会议研究提出办理意见,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予以审议。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审议办理意见后,应当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交由市人民政府或有关机关、组织予以贯彻实施。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或有关机关、组织要高度重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代表议案的决议或者决定的实施工作,在接到文件之日起三个月或者决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实施情况的报告,同时抄送提出议案的代表。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代表议案有关的事项时,可以邀请该议案的领衔人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或有关机关、组织贯彻实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委会关于代表议案决议、决定的情况,应当予以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委会办理落实代表议案的情况,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时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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