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管重点在基层,责任在基层,压力也在基层,乡镇安全监管直面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是落实国家安全生产各项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的“排头兵”。但实际监管过程中,基层缺行政执法权、缺责任分界线、缺能力和精力,影响安监执法权威性,严重拖慢“依法治安”进度,亟待关注解决。
一是基层执法权力缺失“无法可依”。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身不具有行政执法权,只有在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才能实施行政执法权。以浙江省诸暨市为例,乡镇事业编制人员归口在乡镇事业综合服务中心,该事业单位并没有依法被授予行政执法权,而乡镇安监站工作人员以事业编居多,县级安监部门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时,安监站需要向计生、综治等站所借调执法证,一旦发生追责事件,谁签字谁担责,外借人员忧心忡忡。广东省明确规定在编行政执法人员可考取行政执法证,全国没有统一的标准,实现安监基层执法全覆盖困难。
二是“属地监管”、“行业监管”孰先孰后。安全生产责任没有划清“条”、“块”界限,“属地监管”成为有关部门推脱责任的托词。乡镇辖区内发生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乡镇政府以“行业监管”为由推脱交警承担责任,而交警部门以安全生产“属地监管”为由,职责乡镇政府监管不到位,两者都有法可依,却容易发生监管责任“缺失”。浙江省诸暨市安监局相关科室负责人表示:辖区内发生一般事故后,往往将责任归到乡镇政府,但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没有行政处罚权,出事故是你的责任,乡镇政府压力不小。
三是基层监管能力精力有限。基层安全监管人员短缺,流动性大,能力素质参差不齐,且乡镇干部大多兼任联村干部,精力有限,容易顾此失彼。浙江省临海市安监局工作人员反映:乡镇安监办一般是两名工作人员,除重点镇有专职,一般均为兼职人员。安全生产工作量轻的乡镇是工办主任兼安监办主任,下面一个兼职工作人员;全市乡镇安全员专业班科出身的屈指可数,大部分都是边学边做,边做边学,而且大多数都身兼数职,要完成党委政府的中心任务、联村工作等。既承担着一票否决的考核,还冒着出了安全生产事故要被刑事责任追究的风险。乡镇安全员责任重大,工作压力很大,安全员变动频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