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司法局2019年部门预算
诸暨市司法局2019年部门预算
一、诸暨市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根据诸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诸暨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诸编[2011]24号),市司法局是主管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有:
1.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编制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2.承担市委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拟订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镇乡(街道)、各部门、各行业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3.承担市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拟订全市社区矫正工作方案、计划及有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各镇乡(街道)的社区矫正工作。
4.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市律师、法律工作者的法律援助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
5.管理和指导全市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工作。
6.负责并指导全市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指导管理全市人民调解工作;管理“12348”法律服务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7.指导和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应诉和国家赔偿案件的办理;承办应由本局受理的行政案件。
8.负责制定全市司法行政干部和法律服务人员的业务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9.配合市职改主管部门做好律师、公证员等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
10.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诸暨市司法局部门预算包括:局本级预算。
二、诸暨市司法局2019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总体安排情况
诸暨市司法局2019年收入预算1752.03万元,其中:财政拨款1752.03万元,占100%。
(二)支出预算总体安排情况
诸暨市司法局2019年支出预算为1752.03万元。
1.按支出功能分类,包括:公共安全支出1532.88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98.34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44.04万元,住房保障支出76.77万元。
2.按支出用途分类,包括:人员支出634.46万元,日常公用支出87.11万,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101.36万元,项目支出929.1万元。
(三)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
1.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
1.1.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规模变化情况
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1752.03万元,比2018年预算数1283.52万元增加468.51万元,主要是法律援助经费145万元纳入一般公共预算,行政村(社区)法律顾问费增加54.1万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社区矫正中心物业运行费增加80万元,提前下达的省补办案经费及装备经费199万元纳入本年预算。
1.2.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公共安全支出(类)1532.88 万元,占87.49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98.34万元,占5.62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44.04万元,占2.51%;住房保障支出(类)万元76.77,占4.38%。
1.3.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公共安全(类)司法(款)行政运行(项)安排571.01万元,主要用于诸暨市司法局机关在职人员、日常公用等方面的基本支出。
2.公共安全(类)司法(款)一般行政事务管理(项)安排319万元,其中用于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社区矫正中心物业管理120万元,省补业务装备经费101万元,省补办案经费35万元,省补社区矫正经费63万元。
3.公共安全(类)司法(款)基层司法业务(项)安排106万元,主要用于诸暨市司法局按照政府职能安排的十大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基层司法所建设、安置帮教、12348法律援助热线等项目支出。
4.公共安全(类)司法(款)普法宣传(项)安排95万元,主要用于市司法局按照政府职能安排的法治宣传、1963法润诸暨项目支出。
5.公共安全(类)司法(款)律师公证管理(项)安排136.6万元,主要用于诸暨市司法局按照政府职能安排的公证及律师行业管理、行政村(社区)法律顾问补助项目支出。
6.公共安全(类)司法(款)法律援助(项)安排145万元,主要用于诸暨市司法局按照政府职能安排的法律援助案件补贴等支出。
7. 公共安全(类)司法(款)社区矫正(项)安排127.5万元,主要用于诸暨市司法局按照政府职能安排社区矫正购买服务、社区矫正开展工作项目支出。
8.公共安全(类)司法(款)其他司法支出(项)安排32.77万元,主要用于临聘人员工资支出。
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安排15.96万元,主要用于诸暨市司法局离退休人员经费支出。
1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保险缴费支出(项)安排58.84万元,主要用于诸暨市在职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支出。
1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安排23.54万元,主要用于诸暨市在职人员职业年金缴费支出。
12.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安排44.04万元,主要用于诸暨市司法局机关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和医疗经费的支出。
13.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安排76.77万元,主要用于诸暨市司法局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支出、住房补贴支出。
1.4.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
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807.5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711.23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医疗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其他社会保险缴费、住房公积金、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生活补助、住房公积金。
公用经费87.11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邮电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1.5.2019年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1.5.1因公出国(境)经费
2019年未安排因公出国(境)经费。根据市外事办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将临时追加安排(在全市因公出国(境)经费总额内安排)。
1.5.2.公务接待费
2019年安排公务接待费预算4.00万元,主要用于接待上级及地方有关部门督查、市内兄弟单位交流、各类业务活动等支出。
1.5.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2019年安排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预算6.4万元,与上年持平,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支出6.4万元,主要用于开展办案、公务活动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减少的主要原因为单位实施公车改革,车辆减少。
2.2019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2.1.2019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
2019年诸暨市司法局的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87.11万元。
2.政府采购情况
2019年诸暨市司法局政府采购预算总额90万元主要为政府采购培训服务26万元,疗休养服务10万元,物业管理服务54万元。
3.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31日,诸暨市司法局共有车辆4辆,其中一般执法执勤用车4辆,。2019年部门预算未安排购置车辆及单位价值200万以上大型设备。
4.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9年诸暨市司法局社区矫正项目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190.5万元。(包括省补63万元、市财政127.5万元)
三、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2.单位结余资金:指单位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导致项目中止、撤销或因超过指标管理年限形成的剩余资金。
3.基本支出:是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4.项目支出:是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5.公共安全(类)司法(款)行政运行(项)指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6. 公共安全(类)司法(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支出。
7. 公共安全(类)司法(款)机关服务(项)指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支出。
8.公共安全(类)司法(款)基层司法业务(项)指反映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用于基层业务的支出,包括基层工作指导费、调解费、安置帮教费、社区矫正费、司法所经费和“123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等支出。
9.公共安全(类)司法(款)普法宣传(项),指反映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用于组织各种媒体的宣传、普法装备与设施、宣传资料、对外宣传、法制作品的审读评审等方面的支出。
10.公共安全(类)司法(款)律师公证管理(项),指反映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用于指导律师公证工作的支出和对享受财政补助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单位的补助。
11.公共安全(类)司法(款)法律援助(项),指反映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用于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等支出。
12. 公共安全(类)司法(款)社区矫正(项),指反映司法行政部门用于社区矫正购买服务、矫正装备购置及维护方面的支出。
13.公共安全(类)司法(款)其他司法支出(项),指反映司法行政部门发生的司法鉴定工作指导费、法学研究费、司法协助费、典型推广和表彰费、证书工本费等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反映于未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开支的离退休。
15.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退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6.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事部和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7.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指用于司法局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符合条件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