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区公办小学(幼儿园)放学后校内托管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3-18 15:5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发改局
政策原文

一、制定背景

开展小学(幼儿园)放学后校内托管服务,是回应社会关切、综合施策解决小学(幼儿园)“放学早、接送难”矛盾,进一步增强教育服务能力,使人民群众具有更多获得感的关键小事、民生实事工程。2018年以来,省、绍兴市相继出台了要求做好小学放学后校内托管服务工作的相关文件。我市从2014年4月开始在暨阳街道辖区内小学(幼儿园)实施放学后校内托管服务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根据上级相关部门要求,2018年我市进一步深化城区小学(幼儿园)放学后校内托管服务工作,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浙江省价格条例》;

(三)《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

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小学放学后校内托管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教基〔2018〕113号);

(四)《绍兴市教育局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小学放学后校内托管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绍市教〔2019〕8号);

(五)《诸暨市教育体育局 诸暨市发展和改革局 诸暨市财政局 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深化城区小学(幼儿园)放学后校内托管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

三、起草过程

(一)起草建议方案。按照适度财政专项补助、合理增加生均公用经费、适当收费托管服务费等相结合的成本分担机制,结合市教体局建议方案和我市实际,市发改局拟定我市放学后校内托管服务收费建议方案。

(二)公开征求意见。2月25日,市发改局书面征求财政局、教体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暨阳街道办事处、陶朱街道办事处、浣东街道办事处等7个相关部门意见。

(三)报送市政府同意。3月4日,市发改局、教体局、财政局报送市政府《关于明确我市城区公办小学(幼儿园)放学后校内托管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

(四)合法性审核。市发展改革局对文件的制定主体、制定依据、制定权限、制定程序、送审稿内容和形式逐一作出审查确定。

四、主要内容

小学(幼儿园)放学后校内托管服务是指在学校完成正常的教育教学任务之外,基于学生家长自愿,针对确实有接送困难的家庭,由学生所在学校为主具体承担的具有公益性、非普遍性的托管服务。校内托管服务以学生自主活动为主,可开展自主阅读、课后作业、体育锻炼等管理服务。校内托管服务坚持自愿申报、条件准入原则,按照“家长申请、班级初审、学校核准、统筹安排”的机制组织实施。校内托管服务时间原则上为下午放学后至机关(事业)单位下班时间止,具体由市教体局根据实际确定并公布。

(一)收费原则: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建立适度财政专项补助、合理增加生均公用经费、适当收取托管服务费等相结合的成本分担机制。

(二)收费标准:2019年春季学期开始,我市城区公办小学(幼儿园)校内托管服务费标准建议按照100元/人·月执行,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视服务成本情况适当调整。

(三)免费对象:对经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认定的资助对象,免收托管服务费用。

(四)收费方式:校内托管服务收费按学期收取,采用期初预收、期末按实结算的方式。每学期预收标准由市教体局根据该学期托管天数测算后统一下达,各学校按规定向托管学生预收。每学期末,各学校按照托管对象实际托管天数计算应收托管服务费,经报市教体局并公示后,多余部分退还学生家长。托管服务收费按每月22天计算,学期计收月份数(四舍五入)=学期实际托管天数÷22

(五)缴费形式:公办小学校内托管服务费纳入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管理和预算管理,原则上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对确无条件实行电子缴费的学生家长,可采用经办人代缴或现金缴纳等方式。学校根据收款方式和家长需求情况,按规定提供财政票据。

(六)其他相关规定:城区各公办幼儿园开展放学后校内托管服务的,可参照小学放学后校内托管服务相关规定执行。实行寄宿制的小学和幼儿园不得额外收取校内托管服务费。

五、明确执行日期

该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和联系方式

该文件由诸暨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读,解读人:朱建洪,联系电话:870198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