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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规范诸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闭会期间活动的若干意见
来源: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9-05-27 20:20浏览次数:

(2007年6月1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五次会议通过)

 

为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宪法、代表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和规范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活动的目的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组织开展代表活动的目的,是使代表知情知政,掌握第一手资料,为出席代表大会审议议案和报告及酝酿、起草、提出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作准备。

二、活动的组织

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一般按地域组建代表小组,市级机关和市直单位的代表,实行单独编组进行活动。为了发挥代表的专业特长,根据工作需要,相关专业和领域的省、绍兴市和本级人大代表可以组成若干个代表专业小组,与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对口开展活动。与议题相关的工作委员会和代表工作委员会要根据常委会的工作安排,对代表活动提出指导性意见。各代表小组和专业小组应根据指导意见制定年度活动计划,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上报实施情况。

三、活动的内容和形式

(一)代表活动的主要内容应为:

1、参加视察和专题研究;

2、应邀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3、应邀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专项视察等活动;

4、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5、列席选区所在镇(乡)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6、参加所在代表小组和代表专业小组组织的各项活动;

7、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听取群众的意见等。

(二)代表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代表小组是代表活动的基本形式:

1、参与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根据会议议题,可以安排部分代表列席会议。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时,可以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参加。市人大常委会进行检查、调研等工作时,要听取当地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拟定年度计划和审议的重点议题,应当征询代表的意见。

2、组织集中视察。每年第一季度可结合参加人代会的准备工作进行一次集中视察。视察时,代表可以请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报告工作,可以实地查看国家机关的工作落实情况。代表视察后,各代表小组应整理视察意见,向有关国家机关反馈,同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对视察过程中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由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研究处理后答复代表。

3、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实际工作需要和代表的专业特长,组织代表进行专题调研。专题调研题目由市人大常委会拟定,也可以由代表小组或专业小组根据国家工作的大局和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4、进行代表小组活动。代表小组可以根据代表活动的指导性意见,组织开展灵活多样的活动,组织代表进行视察、调研、学习、座谈、走访,代表小组活动一般每年不少于四次。代表小组活动后,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提出各方面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转交并督促承办部门办理答复。

5、代表个人持证视察。代表要求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的,由本人向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提出,经联系安排后进行。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6、代表可以通过走访了解,电子信箱、电话、信函等多种渠道,听取收集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反映。代表活动一般在代表原选区所在的行政区域内进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在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的统一安排下,也可以在本市范围内跨原选区的行政区域内活动。

四、活动的保障

(一)保证代表活动经费。代表活动经费列入市级预算,实行专款专用,保证开展活动的需要。代表参加活动时,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提供必要的便利,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奖金和其他待遇。

(二)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坚持和完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的有关制度,保持与代表的经常联系,听取代表的意见和要求,帮助解决代表履行职务中的一些实际困难。

(三)加强对代表的培训。在代表任期之内,分期分批对代表进行一次集中培训,学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关知识,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使代表了解情况,增强履职的意识和能力。平时,根据需要对代表进行专题培训,组织代表履职经验交流,提高代表活动的水平。

(四)扩大代表的知情知政途径。在每年的代表大会召开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将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印发代表,征求意见,使代表了解全局情况。同时,通过寄送汇编、会刊、人大信息、《人民代表》、邀请列席有关会议、向代表及时通报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等,使代表了解常委会工作和有关方面的工作情况,保障代表的知情权。

(五)做好代表活动的服务工作。市人大常委会要努力为代表开展活动提供服务保障,日常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各镇(乡)人大主席团和市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要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做好工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组织市人大代表视察、调研和开展其他活动。协助市人大常委会邀请代表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或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等活动。为代表开展活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并做好代表履职情况登记。

五、活动注意事项

代表参加活动时要把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与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严格区别开来,不得借执行代表职务进行个人的职业活动。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活动,不得接受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赞助。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得对外泄露。代表对于人民群众递交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等信件,或者当面反映的这方面问题,可以交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转有关机关、组织处理。代表个人不得干预具体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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