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6002001/2019-124941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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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成文日期: | 2019-04-30 |
文号: | 诸政办发〔2019〕19号 |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陈蔡水库加固改造工程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陈蔡水库加固改造工程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陈蔡水库加固改造工程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为加快推进陈蔡水库加固改造工程,保障集体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征收区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陈蔡水库加固改造工程涉及的东白湖镇相关行政村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需实施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公寓房安置和市场化安置三种方式。
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价格按照公布的比准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
市场化安置具体参照《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7年“三改”专项行动安置市场化改革的实施意见》(诸政办发〔2017〕3号)和《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7年“三改”专项行动安置市场化改革的补充意见》(诸政办发〔2017〕119号)相关规定执行。
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门牌号、建筑结构、建筑面积、评估价格等综合情况进行公示,并制作分户评估报告。
房地产评估机构在报名的三家以上评估机构中通过招标确定,同一征收区域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承担。
三、被征收农村住宅房屋,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合法占地面积乘以三层计算合法征收面积,并进行补偿安置;持有房屋所有权证超过三层以上部分的建筑面积,按其记载的合法面积为准(经征收工作组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凡是在1999年1月1日后已经新批过宅基地的农户,原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含未注销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未撤销的农村私人建房批文及原有老房但尚未发证的等)应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按时交付拆除的,给予50元/平方米补贴。
(一)被征收人需提供被征收房屋的下列证件或其他有效凭证:
1.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2.原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有关凭证;
3.建房批准文件;
4.改、扩、翻建的批准文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凭证。
被征收人对提供的凭证需出具真实性承诺书,如系虚假或伪造凭证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其本人承担。
被征收人的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其他登记凭证在签约时须上交征收工作组,由征收工作组负责办理注销手续;因故遗失或未上交的,被征收人须出具证明,在签约后由征收工作组移交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注销。
(二)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经具备房地产测绘资格的机构实地勘测丈量,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照上述规定的证件或相关凭证对产权进行确认。
(三)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未经审批的建筑,限期自行拆除,不作安置;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交付拆除的,可按评估的重置成新价的60%给予残值补贴。
四、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征收补偿安置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地产评估机构结合公布的比准价格评估确定价格进行补偿;经确认的合法面积,实际未建部分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按450元/平方米结合公布的比准价价格核算补偿;被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按房屋的货币补偿价再增加15%的货币补助(其中被征收人选择被征收房屋“拆一还一”部分产权调换公寓房安置或市场化安置,多余部分合法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部分合法房屋按货币补偿价增加30%的货币补助)。
农村宅基地批准后,因规划调整、无法放样等原因尚未建造且之后未再另行审批宅基地,其权属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有效的,选择货币补偿时,按其允许建造房屋面积,按公布的比准价格的115%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公寓房安置或市场化安置(未建造部分房屋建筑按450元/平方米计算重置价),并按批准占地面积给予收回农村宅基地使用权1000元/平方米的补助,其余不再给予任何补偿、奖励或补助等。
(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公寓房或市场化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含三层内未建部分建筑面积)“拆一还一补差价”进行安置;征收区域的在册农业人口户也可选择按农业安置人口75平方米/人的标准进行安置,但只能选择一种方式进行安置。
(三)农业安置人口认定
农业安置人口以征收区域在册常住人口为准计算(已经户籍制度改革的,依据原户口簿或公安机关人口信息数据备份库历史信息,以改革前的户口性质为准),同时应当具有享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待遇资格或持有集体资产全额人口股份(集体资产改制后婚娶、出生等人口自然增长原因导致无法享受全额人口股份的除外),并经所在行政村、镇确认;农业安置人口核定截止时间为征收公告发布之日(系第一次结婚迁入的,可放宽至签约截止日)。列入安置的被征收人必须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合法手续,无房屋所有权合法手续但符合自然分户条件的子女(征收公告之日已年满18周岁)可从父母处按人均等份析产后进行补偿安置。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农业安置人口待遇(两项都符合的,只能享受其中一项):
(1)有未婚独生子女的;
(2)有符合晚婚条件的大龄未婚青年的(即:女23周岁、男25周岁及以上)。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计入安置人口:
(1)原为征收区域户籍的农业人口,现已迁往大、中专学校所在地的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军官除外)、援外工作人员、留学生、现正在服刑的人员等;
(2)被征收人配偶一方户口在外地,且未享受实物房改、政府保障房、差额集资建房待遇和宅基地审批的。
3.新婚夫妇持准生证,可按两个子女家庭标准安置。
4.征收范围内,属不可分割(指夫妻、未成年子女)的农居混居户中的居民,无其他住房又未享受实物房改、政府保障房、差额集资建房等待遇的,可以享受农业人口安置标准进行安置。
5.出嫁女户口未迁的,可按被征收人家庭成员中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人均等分计算被征收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安置,需享受农业人口安置的同时应当具有享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待遇资格或持有集体资产全额人口股份,并按在册实际农业人口计算。
6.被征收人的成年子女,在本村(社区、居委会)征收区域外另有宅基地房屋的,不得计入安置人口。
7.无合法房屋产权的挂靠户口人员,不列入农业安置人口。父母户口在征收区域内,无其它房产居住在子女处的,需靠入子女合并安置。
(四)被征收人在征收区域内有两处及以上房屋(含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已作没收折价处理等可确认为合法建筑的房屋)同时征收的,应合并计算补偿安置;原已享受过农业人口安置标准政策的被征收人,本次房屋征收只能选择“拆一还一补差价”产权调换公寓房安置、市场化安置或货币补偿安置。其中涉及新增人口的,结合本次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规定给予享受农业人口安置。被征收人在征收区域外另有集体土地上合法住宅暂未列入征收的,在计算农业人口安置面积时应当一并计入,并扣除相应安置面积,需扣除的相应安置面积按被征收人征收区域外合法住宅的土地权证、不动产权证或其他可认定合法建筑凭证确认的占地的三层建筑面积计算;其中被征收人符合自然分户条件的,允许按一户一宅原则对征收区域内外房屋进行分户后选择补偿安置。
(五)征收区域内非农业人口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公寓房安置或市场化安置的,按照“拆一还一补差价”办法就近套型安置;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本条第(一)项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户籍在征收区域内的非农业人口家庭成员,房屋土地权证未分立但符合分户条件的,可按家庭成员中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人均等分计算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积,并按“拆一还一补差价”产权调换公寓房安置或市场化安置,也可选择货币补偿安置。
(六)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不包括工业用地),按确认的合法建筑占地面积(不包括没收作价返还房屋用地)给予收回农村宅基地使用权1000元/平方米的补助。
(七)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及其配偶均已故的,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后按共同共有安置;继承人系征收区域在册人口并符合分户条件且无其他住房的,可以分割其继承部分面积进行安置补偿。
(八)原曾享受过拆迁安置或经济适用房、保障房的农业人员,再次涉及房屋征收时需对新增农业人口进行安置的。
1.原曾经拆迁已给予宅基地安置的,以当时已经安置的在册农业人口为基准数,现新增加的农业人口可计入安置人口。
2.享受过经济适用房或农民保障性住房的农业家庭,按农业安置人口计算安置面积时,需扣减经济适用房或农民保障性住房面积。
(九)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产权人的儿子属于居民户口,但儿子的其他家庭成员是被征收区域农业人口,需按农业人口标准进行安置的。
1.儿子户籍在被征收区域的,允许其自然分户后按农居混居计算农业安置人口。
2.儿子户籍不在被征收区域的,不允许自然分户安置,按在册农业人口情况与被征收房屋产权人一并计算安置人口。
五、住宅房屋产权调换高层安置房的结算。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公寓房定点安置的,按照公布的安置房比准价格,结合层次等因素进行差价结算。
(一)征收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按农业安置人口标准安置的,安置房面积与被征收房屋面积相等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确定的重置成新价与安置房的重置样本价结合楼层系数结算;未建部分建筑面积按450元/平方米与安置房的重置样本价结合楼层系数结算;安置的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且在农业人口安置标准内的部分,按农业人口安置房优惠价1500元/平方米结合楼层系数结算;因结构设计原因超过安置房套型标准部分面积,按公布的安置房优惠价结合楼层系数结算。
(二)征收住宅房屋选择“拆一还一补差价”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同等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确定的重置成新价与安置房的重置样本价结合楼层系数结算;未建部分建筑面积按450元/平方米与安置房的重置样本价结合楼层系数结算;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及因结构设计原因超过安置房套型标准的面积部分,按公布的安置房优惠价结合楼层系数结算。
(三)高层安置房楼层系数以该幢安置房总层数的中间层或中间二层(适用于偶数总层数)为标准层,标准层以上按系数2%递增,标准层以下按系数3%递减。
(四)安置房套型建筑面积的高层安置房的10%部分按重置优惠价1000元/平方米结合楼层系数结算。不足部分面积,即被征收面积结合农业人口安置标准面积就近安置房套型面积未能足额享受结算价的,对扣减后的面积按10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五)产权调换公寓房每套设计配置一个地下储藏室,储藏室建筑面积按墙中测绘计算,并按公布的评估价结算。地下小汽车位根据需要按套报名,每套只能报一个;当地下小车位数量不能满足每套安置房配置一个车位时,对同一规划征收区域安置户配置地下小车位的数量,须按照实际地下小车位的建造数量与该安置小区实际安置房总套数的比例进行配置(详见以下配置数量公式);对被征收人报名要求购买小汽车位超过配置的车位数时,则按第八条规定的产权调换安置房择定办法抽签择定,每一个小汽车位按公布的评估价结算。储藏室及小汽车位结算价格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报经市“三改一拆”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实施。
配置小车位百分比=地下小车位总建造数量/该安置小区建房总套数×100%。
同一征收区域安置户最多可配置车位数量=同一征收区域安置户需择房套数×配置小车位百分比。
六、安置房的择定办法
安置房择定原则上采取下列办法:设置“0”号确定安置房对应号择定办法,分两次由被征收人摸签,第一次为摸顺序号(即排队号),第二次摸房屋对应号。被征收人凭摸取的顺序号排队摸取房屋对应号。全部摸签完毕剩余的一个号码,或到场被征收人摸签完毕经工作人员随机抽取的一个号码,由公证处公证作为“0”号,这个号码的次号即与预先公布在择房签名图上的①号相对应,依此顺延。被征收人根据摸取的房屋对应号在择房图上签字确认并领取安置房择房证明书。
七、被征收房屋经营商业或服务业和生产作坊的补助
(一)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并持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征收前三个月的纳税证明(其中属于免于纳税的经营户需提供税务部门证明)的用于商业或服务业使用的被征收房屋,按实际经营使用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给予停产停业损失、人员歇业补助等一次性经济补助,其中一楼部分房屋经营面积补助600元/平方米;二楼及以上部分房屋经营面积按300元/平方米补助。
(二)持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被征收房屋和向国土部门租赁土地上的房屋办有家庭作坊或小型企业,并持有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及征收前三个月的纳税证明的(其中属于免于纳税的经营户需提供税务部门证明),在规定期限内签约搬迁的,按其实际生产经营房屋建筑面积,给予停业、人员歇业一次性的经济补助300元/平方米,有机械设备的按评估的价格给予搬迁拆装补贴。
八、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确认的被征收房屋合法占地面积给予900元/平方米奖励;按规定时间搬迁腾空房屋并经验收合格交付房屋钥匙的,按确认的被征收房屋合法占地面积再给予450元/平方米奖励。逾期签订协议、搬迁的,扣减相应部分奖励。
九、其它补偿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和市场化安置的,自行解决周转用房,一次性发给其20个月的临时安置费。选择产权调换公寓房安置的,公寓房应当自被征收房屋腾空搬迁交付拆除之日起36个月内完成安置,同时一次性发放临时安置过渡费36个月;安置房延期交付的自延期交付之月起按双倍标准计发临时安置过渡费。
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5元/月·平方米计发,每户每月不低于500元。
其中家庭成员有老年人的,且自行解决临时安置过渡的,发给老年人临时安置补助:年满70周岁的一次性补助7000元/人,7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补贴100元/人;8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增加一岁补贴150元/人。老年人临时安置补助发放年龄计算期限至公告规定的签约搬迁腾空截止日为止。
(二)搬家费每户2000元/次,经确认的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过8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再补助搬家费10元/平方米。搬家费按二次计发。
(三)房屋征收附属物补偿及其它补助
1.围墙、石坎和水泥道地补偿50元/平方米。
2.普通水井补偿1000元/口。
3.零星树(果、花)木迁移费:胸径5-10公分补偿20元/株,10公分以上补偿50元/株,竹园5元/平方米。
4.单眼灶补偿500元/座,双眼灶补偿1000元/座。
5.企业设备搬迁补助:三相电1500元/只,普通布机2500元/台,小剑杆3000元/台,电脑袜机250元/台,加弹机3500元/台,大剑杆4000元/台,冷风机100元/台。其他大型设备搬迁费按评估的价格补偿。
6.有线电视(凭广电站登记)补偿390元/户,电话移机补偿220元/门,空调移机补偿400元/台,太阳能热水器移装补偿1000元/台,热水器补偿150元/台,水表一户一表(凭缴费票据)补偿1000元/户。
7.房屋征收区域内的村级集体附属设施按被征收房屋户数(按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数)10500元/户进行补偿。
(四)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装潢,按经确认的合法征收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补偿;被征收人申请要求评估的,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格补偿。
十、集体土地上企业房屋征收补偿,参照《诸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中企业房屋的补偿安置办法执行。
其中集体土地上企业的合法土地补偿价格按国有划拨土地评估价格的80%实行货币补偿,并增加15%的货币补助。
十一、征收房产属于堂宗大间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原属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经转让取得的,原则上按原用途原建筑面积进行货币补偿;未经批准拆翻改建的,超过原转让面积部分按重置成新价200%给予补偿。1999年1月1日前已登记为住宅,1999年1月1日后未新批宅基地的,按照已登记的用途予以确认。1999年1月1日后登记为住宅且又未新批宅基地的,按照“一户一宅”的政策,允许与本户现有合法住宅房屋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其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含),超过占地面积140平方米的部分按原用途原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农户转让取得的房屋属于唯一住宅且实际居住使用并可以确权登记的,按住宅处理(可按人均占地25平方米计,最大不超过140平方米);对原隐瞒事实骗取登记的,撤销土地使用权登记,仍按原用途给予补偿。
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祠堂、办公楼等房屋,按批准的用途并经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实施货币补偿。
十二、协议所载明的补偿款,均在协议签订并生效后,凭身份证、房屋所有权凭证及房屋腾空验收单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其中选择产权调换公寓房安置的,实施产权调换部分被征收房屋价值在安置房交付时一并结算差价,期间不计利息及其他损失。
十三、本办法实施所涉及的行政诉讼(复议)和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中,对因危及社会稳定而不予公开的信息,应按《浙江省县级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出具评估报告。
十四、本办法自2019年4月30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陈蔡水库加固改造工程房屋征迁安置及政策处理工作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诸暨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相关政策,另行制订补充规定并报经市“三改一拆”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