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积极扑救、有效消灭”的森林消防工作方针,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规范处置行为,提高处置能力,确保应急处置准备充分、反应快速、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最大程度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浙江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绍兴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诸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加强军地协调联动,共同做好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
(2)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森林消防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依据森林火灾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各级政府是应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主体,必要时,请求上一级政府给予协调和支持。
(3)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与森林消防工作相关的各单位,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确定的职责,尽职尽责、积极配合、密切协作,确保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快速响应、保障有力。
(4)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在处置森林火灾时,要把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科学指挥、合理用兵、确保重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公共设施和森林资源安全。
(5)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各级政府和森林经营者要严格落实各项森林火灾预防措施,切实加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的思想、物资和工作准备,确保反应快速、处置得当。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1)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它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2)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3)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4)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森林消防指挥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森林消防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森林消防工作。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府办分管副主任,市人武部、农林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农林局,承担指挥部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见附件)。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森林消防指挥所,在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协调行政区域内森林消防工作。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等森林经营单位,根据需要设立森林消防指挥所,在其主管部门和镇乡(街道)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做好其经营管理范围内森林消防工作。
2.2 扑火指挥机构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消防指挥机构负责指挥。跨镇乡(街道)区域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所在地的指挥机构分别指挥,市指挥部负责协调、指导。跨市(县)界且影响较大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市指挥部负责指挥,加强县(市、区)间沟通协调,并服从上级指挥部的协调、指挥。
各地森林消防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扑火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扑火前指),负责森林火灾的现场指挥扑救工作。扑火前指是扑火现场的最高决策指挥机构,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扑火前指的统一指挥。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成立市扑火前指,设立调度指挥组、综合保障组、救护安置组、宣传报道组等工作组。
军队、武警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扑火前指的统一指挥。
2.3 专家咨询机构
市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对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必要时参与重特大、较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行动。市森林火灾应对专家组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和联系。
3. 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
3.1.1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预警。
3.1.2预警发布
市农林局和气象局加强会商,依照森林火险预警有关规定,制作森林火险等级预报和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必要时,市指挥部向镇乡(街道)以及有关单位森林消防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3.1.3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后,镇乡(街道)和有关单位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开展森林消防巡护监测。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镇乡(街道)和有关单位加强森林消防巡护监测,开展森林消防宣传,加强野外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镇乡(街道)和有关单位加大森林消防巡护监测,全面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广泛开展森林消防宣传,组织开展森林消防检查,全面落实扑救装备、物资。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进入戒备状态。
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根据天气变化,适时发布禁火令,全面禁止林区一切野外用火;镇乡(街道)和有关部门(单位)全面加强森林消防巡护监测,严管野外火源,大力开展森林消防宣传,加大森林消防检查,加强昼夜值班,做好物资调拨准备。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全面戒备,做好应急战斗准备。
3.2 监测
完善远程视频监控系统、森林火险监测系统,加强巡护人员管理,健全林区巡护监测机制,根据森林火险预警等级,做好火情监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3 信息报告
森林火灾实行有火必报和归口分级报告制度,按照《浙江省森林火灾信息报送处置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及时、准确、规范报送森林火灾信息。接到报警以及卫星监测热点通报后,镇乡(街道)立即进行核实,1小时内将核查情况反馈给市指挥部。发生森林火情,立即报告市指挥部(首报),并及时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的森林消防指挥机构,在首报后每2小时以电话或传真形式向市指挥部报告火灾扑救进展情况(续报);扑灭后,在2小时内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指挥部(总报)。
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市指挥部应立即报告市委、市政府:
(1)过火森林面积超过100亩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重伤或死亡的森林火灾;
(3)连续燃烧超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县(市、区)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5)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6)发生在省级及以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以及县龙山等重要区域的森林火灾;
(7)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镇乡(街道)森林消防指挥所和事发单位第一时间组织力量进行扑救,镇乡(街道)主要领导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为一般火情,由镇乡(街道)负责指挥扑救,市指挥部负责指导、协助;出现重要火情,由市指挥部负责指挥,市指挥部及市政府相关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按照绍兴市、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分别由绍兴市、省森林消防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4.2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 扑救火灾
镇乡(街道)和有关单位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就近组织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赶赴现场扑救,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必要时可动员当地具有扑火常识且经过专业训练的机关干部、职工和群众等人员参与扑救保障工作。不得动员残疾人、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与扑火工作。根据扑救需要,市指挥部调派跨区域增援扑火力量参加火灾扑救,组织协调武警部队、公安民警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紧急时请求上级指挥部调派扑救力量支援。
坚持科学扑救、安全扑火原则,扑火前指要尽快了解掌握火场情况,全面、准确地对火场各要素进行分析,迅速形成火灾扑救方案,果断向各扑火队伍下达命令。在火灾现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灾现场划分若干战区,分别任命战区指挥员,按照扑火前指的统一部署,全权负责本战区扑火的组织指挥。扑救森林火灾的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4.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有必要的医疗保障。
4.2.3 救治伤员和善后处置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当地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由镇乡(街道)和有关单位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4.2.4 保护重要目标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以及军事设施、油库、液化气站、炸药库、变电所、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应迅速调集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和应急队伍,采取开设阻隔带、清除障碍物、局部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2.5 维护社会治安
公安机关维持火灾扑救现场的交通秩序,加强火灾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2.6 信息发布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具体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相关规定执行。
4.2.7 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对较大以上森林火灾需要留守火场时间6个小时以上;高温干旱天气时,需要留守火场时间12个小时以上。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留守人员方可撤离。
4.2.8 应急终止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宣布应急结束,发布预警终止信息,并报告(函告)有关方面。
4.3 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市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Ⅰ级为最高级别。
4.3.1 Ⅳ级响应
4.3.1.1 启动条件
发生森林火灾,市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
4.3.1.2 响应措施
(1)市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及时掌握火情信息,研判火灾发展态势。
(2)加强对森林火灾扑救的协调和指导工作。明火2小时仍未扑灭的,市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视情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4.3.2 Ⅲ级响应
4.3.2.1 启动条件
(1)明火6小时仍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2)过火面积在1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的森林火灾;
(4)相继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
4.3.2.2 响应措施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措施:
(1)市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需要调派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支援扑救;
(3)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4.3.3 Ⅱ级响应
4.3.3.1 启动条件
(1)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2)明火12小时仍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3)过火面积达到3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明火6小时仍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
4.3.3.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措施:
(1)市政府分管领导率相关人员赶赴火场第一线指挥扑救。
(2)成立市扑火前指,并设立相关工作组和专家组,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按扑火前指下达的命令调动和调拨火场的扑火力量和后勤保障物资,各相关成员单位快速响应,配合做好各阶段的扑火救灾工作。
(3)协调有关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4.3.4 Ⅰ级响应
4.3.4.1 启动条件
(1)发生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2)明火24小时仍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3)过火面积在100公顷以上;
(4)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明火12小时仍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指挥部建议市委、市政府启动I级响应。
4.3.4.2 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市政府主要领导赶到火灾现场指挥扑救;
(2)根据需要,及时请求绍兴市指挥部调派专业(半专业)力量实施跨区支援扑火;
(3)市气象局启动气象应急响应,根据火场气象条件,向火场派出携带移动监测设备的相关服务人员,提供火场气象服务,适时择机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4)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加强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和舆论的引导。
5 善后处置
5.1 火灾评估
森林火灾扑灭后,市农林局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按要求建立森林火灾档案。跨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由共同的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5.2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森林火灾发生地所在的镇乡(街道)指挥机构及时进行总结,分析火灾发生原因和应汲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对影响较大的森林火灾,应当按有关要求报市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对重大、特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按规定及时向绍兴市、省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和调查报告。
5.3 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民政部门和部队系统办理。对火灾肇事者及其他违反森林消防规定的单位和人员,由有关单位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在火灾事故中失职渎职人员,依据《浙江省森林消防工作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6 综合保障
6.1 队伍保障
扑救森林火灾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的扑火力量为主,经过培训的群众义务扑火队、当地干部职工、企事业应急队伍等扑火力量为辅。在加强传统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的基础上,推进“以水灭火”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练,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能力,同时重视后备扑火力量建设,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
各森林消防队伍在市森林消防指挥机构的统一组织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需要跨镇乡(街道)增援扑火力量时,由火灾发生地镇乡(街道)提出申请,市指挥部调派跨区增援。
6.2 运输保障
扑火人员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输送方式为主,各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配备或指定运输工具,保障人员、装备迅速运送。跨区域增援扑救时,市指挥部可商请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实施运送。市公安局加强现场的交通管制,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运达。
6.3 通信和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森林消防通信网络和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森林火灾扑救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特别是机动通信设备、通信指挥车辆等。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现代通信手段有机结合起来,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保障和信息发布网络。
6.4 物资保障
根据国家森林防火物资储备标准的要求,结合森林消防工作实际,建立相应的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并及时进行维护和更新,确保各类机具装备性能良好。市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储备能提供200名以上扑火队员可同时使用的扑火机具和装备;镇乡(街道)建立50人以上的森林消防物资库及扑火机具和装备,定人管理、定期保养,确保拉得出、用得上。
高压接力水泵按有关要求配备和管理。
6.5 资金保障
市政府将森林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市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消防宣传、队伍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森林消防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各镇乡(街道)和有关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森林消防经费,保障各项森林消防工作所需支出。处置森林火灾等应急所需经费,按照《诸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执行。
7 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市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应对工作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镇乡(街道)、市级有关单位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各自实际,制订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7.2预案制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农林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3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诸暨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诸政办发﹝2013﹞230号)同时废止。
附件: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
附件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
一、市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指挥部由市应急办、农林局、人武部、市委宣传部、发改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水电局、卫生局、旅游局、气象局、广播电视台、东白湖管委会、五泄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供电局、电信局、武警中队、移动公司、安监局等单位组成。
二、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市应急办:负责指导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和应急指挥平台建设。
2.市农林局:负责森林消防的日常工作,协调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和信息发布等工作;组织做好森林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协调森林火灾应急工作综合管理系统、信息通信系统、物资保障系统的建设;指导镇乡(街道)和有关单位做好火烧迹地的更新工作;协调森林消防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3.市人武部:负责组织指挥应急分队等部队支援森林火灾的扑救行动。
4.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做好森林火灾和扑救情况新闻报道,组织电台、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及时播放发布森林火险天气预报、高火险天气警报和森林消防宣传。
5.市发改局:负责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和森林消防体系建设的基础设施规划、年度计划及重大项目安排等综合协调工作。
6.市教育局:负责全市中小学校森林消防宣传工作。当学校周边发生森林火灾时,及时组织学校师生和教职员工紧急转移,并确保师生和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
7.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消防部门保护受森林火灾威胁的村庄、居民地、重要设施及重要地段的建筑物,必要时,派出消防部队协助或实施消防灭火;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制;指导、协调查处森林火灾案件,预防和打击各种侵害森林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保证火灾扑救工作顺利进行。
8.市民政局:负责协调因森林火灾造成灾民需要紧急转移的临时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协调做好火灾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按规定给予抚恤;协助做好公墓森林消防设施建设。
9.市财政局: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负责安排年度森林消防经费预算,落实森林火灾预防、应急准备和扑救工作所需要的专项资金。
10.市建设局:负责做好县龙山管辖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防范和扑救工作。
11.市水利水电局:负责指导全市大、中型水库管理部门做好库区范围内的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协助配合做好以水灭火山塘水库取水设施建设。
1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救灾时应急交通运输工具的调集,及时将扑火物资和增援人员运送到位。
13.市卫生计生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森林火灾中受伤人员的救护、紧急药品支援及灾民的医疗、卫生防疫等工作。
14.市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森林火灾发生地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适时实施人工降雨作业,同时做好森林火险天气预测预报和高火险天气警报的发布工作。
15.市广播电视台:负责协调、指导和组织广播电视开展森林消防的宣传报道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报道经市指挥部审定的森林火灾信息和扑救情况;在电台、电视台及时播发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高火险天气警报。
16.市旅游局:指导和督促下属风景旅游区做好森林火灾的防范和扑救工作;负责做好旅游景点森林火灾发生时游客等人员的安全疏散工作。
17.东白湖管委会:负责做好东白湖生态旅游区范围内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18.五泄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指导和督促五泄景区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19.市供电局:负责穿越林区的输电线路及林区电力设施的安全,并定期检查,消除火灾隐患,避免电气设备漏电、打火等引发森林火灾;指导参与因高压电缆、输电线路引发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20.市电信局:负责做好市森林消防前线指挥部应急指挥通信保障。
21.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支援森林火灾的扑救行动。
22.移动公司: 负责做好市森林消防前线指挥部应急指挥通信保障。
23.市安监局:负责涉及森林消防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协助做好森林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