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通知

2019-08-13 11:3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教育体育局

各直属学校(单位),各镇乡(街道)中心学校:

为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公平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和权利,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实施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通知》(浙财教〔2011〕152号)等文件精神,决定自2017年秋季学期开始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为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并正式注册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包括低保家庭幼儿、特困职工幼儿、福利机构监护的幼儿、革命烈士子女、伤残退伍军人子女、五保供养的幼儿以及残疾幼儿,但不包括已享受其他社会资助机构保教费全额减免或补助的幼儿

二、资助项目和标准

资助项目为保教费。资助标准:公办幼儿园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保教费标准,幼儿园实际收取保教费低于核定标准的,按实际收取标准执行;民办幼儿园按同等级公办幼儿园核定的保教费标准。同一对象资助时间最多不超过三年。

三、资助办法

(一)按学年申请。免保教费补助按学年进行,在秋季学期申请和评审,春季学期根据情况变动进行个别调整。凡符合资助条件的对象,由监护人填报《诸暨市学前教育困难家庭子女资助申请表》,并附有效证明材料,在每年九月份向所在幼儿园提出申请。幼儿园须对提交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在园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所在镇乡(街道)中心学校,经中心学校审核汇总后上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直属幼儿园直接上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后按实向幼儿园拨付补助资金。

(二)分学期资助。各幼儿园对可确认符合资助条件的对象,在开学收费时可直接按标准免除;难以确认的,可先收后退,待审核确认后,按标准予以退还,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打入监护人或学生本人的银行卡(存折)中。

四、经费保障

学前教育资助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解决,教育局编列专项预算予以保障,省级补助部分拼盘用于专项预算。拨付各核算单位的资助补助经费用于幼儿园公用支出,或直接用于资助对象的退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五、实施要求

学前教育资助实行园长负责制,各幼儿园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学前教育资助政策,确保信息透明公开;要落实专人做好资助的各项基础工作,完善学籍信息和资助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上报相关数据资料;要切实加强资助对象的资格认定工作,确保资助“公开、公平、公正”。

各直属学校、各镇乡(街道)中心学校要加强区域内幼儿园资助工作的统筹管理,做好审核汇总、信息上报、档案管理和资金使用等工作,加强对区域内幼儿园资助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确保资助工作规范实施。

市财政、教育部门会同审计等部门,对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

1.诸暨市学前教育困难家庭子女资助申请表

2.诸暨市学前教育困难家庭子女资助对象名册表 

 

   诸暨市教育局

诸暨市财政局

             2017年8月7日

[全文下载]:关于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