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完善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符合好干部标准、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委、市政府直属以及部门(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体现事业单位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遵循领导人员成长规律,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推动公益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党委(党组、工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五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具有较强的公共服务意识和改革创新意识,有相关的专业素质或者从业经历,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工作实绩突出,业界声誉好。同时还应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提任市委或市委组织部管理的领导职务的,一般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两年以上;
(三)提任部门(单位)管理副职的,一般应具有两年以上事业单位工作经历;提任正职的,一般应担任副职满一年以上;
(四)近两年年度考核等次均为合格及以上;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符合党内法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六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需事先书面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审核同意。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七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配备,必须严格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进行。
第八条 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根据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可以采取组织选拔、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也可以探索委托相关机构遴选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确定考察对象,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综合考虑工作需要、人选德才条件、一贯表现、人岗相适和征求意见等情况充分酝酿,防止简单以票、以分或者以学历、职称、荣誉等取人。
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拟任人选,必须依据选拔任用条件,结合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全面考察其政治表现、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工作作风、廉政情况等方面内容,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全面准确地作出评价。
第十条 选拔任用工作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诸暨市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每个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任期目标由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领导班子和正职领导人员的任期目标应当报经主管机关批准或者备案。
制定任期目标时,应当充分听取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注意体现服务对象的意见。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实行轮岗交流制度,主要适用的情形是:
(一)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二)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
(三)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满十年以上的;
(四)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五)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根据事业单位实际实行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和任期考核。
平时考核结合走访调研、谈心谈话、民主生活会等进行。
年度考核以年度为周期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综合考核。
专项考核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在完成重要专项工作、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应对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的表现所进行的针对性考核。根据平时掌握情况,对表现突出或者问题反映较多的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可以进行专项考核。
任期考核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在一届任期内总体表现进行全方位考核,一般应结合换届考察或者任期届满当年年度考核进行。
第十五条 考核评价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注意与事业单位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相衔接。
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实行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可以与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
第十六条 综合分析研判考核情况和日常了解掌握情况,全面、客观、公正地作出考核评价意见,确定考核评价等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十七条 考核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向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反馈,并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约束
第十八条 市纪委市监委、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及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履行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监督责任,突出对主要领导人员的监督。
第十九条 加强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日常了解和管理监督,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巡察、提醒、函询、诫勉等措施,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事务公开,注意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在单位民主管理方面的作用,畅通职工群众参与讨论单位事务的途径,拓宽表达意见的渠道。
第七章 退 出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三)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四)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
工作特殊需要的,部门(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龄界限。
第二十二条 实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程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退出领导岗位但未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本人具有一定专业素质且愿意继续从事专业工作的,所在单位积极提供便利条件,鼓励和支持其后续职业发展;其他退出领导岗位人员,根据本人实际和工作需要,作出适当安排。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主管部门(单位)根据本办法及上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可制定本部门(单位)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